【易生誤解】網傳「全世界只剩台灣還有圖利罪、日本德國都沒有」?

【易生誤解】網傳「全世界只剩台灣還有圖利罪、日本德國都沒有」?

事實查核報告#3241
【易生誤解】網傳「全世界只剩台灣還有圖利罪、日本德國都沒有」?
發布日期/2024年9月19日

經查: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4/9/19版】

京華城案持續延燒,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因涉嫌圖利罪之嫌疑重大遭台北地院裁定羈押,網路出現「全世界只有台灣有圖利罪、美日德都沒有」討論內容。真實狀況為何?

一、專家指出,圖利罪並非台灣獨創,包括義大利、瑞士、西班牙、泰國等都有圖利罪規定。

二、專家解釋,日本、德國確實沒有圖利罪;但在德國,若公務員使國家財產蒙受損害,可依背信罪處罰。

三、專家指出,圖利罪在國際間是常見的公務員貪污犯罪類型,就算在沒有圖利罪規定的國家,當公務員有使私人得到不法利益的行為,仍可能依個案情節,適用其他罪名予以處罰。

四、專家表示,國際上皆有將公務員圖利行為入罪化的規定。例如台灣立院早在2015年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即有公務員圖利應入罪的規定;2023年歐盟通過的反貪污指令草案也有類似規定。

五、台灣圖利罪過去有修法爭議,如有人認為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皆有圖利罪,應將其合併;也有人提出要將圖利罪廢除,但需有配套機制,如增訂重大公務員違背職務犯罪。儘管對於調廢法條有不同意見,但並非主張除罪化。

部分國家確實沒有圖利罪,但其公務員若有類似圖利行為,仍可能用其他刑責處罰,傳言稱全世界只有台灣圖利罪是簡化且片面的說法,因此為易生誤解的錯誤訊息。

背景

京華城案持續延燒,台北地院9月5日以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嫌疑重大,裁定羈押柯文哲,至於是否涉及違背職務收賄仍待台北地檢署偵辦。

社群開始流傳關於圖利罪的討論,某前民進黨立委在政論節目提到「全世界有圖利罪的只有台灣、義大利,美國日本德國都沒有」。

同時,另一位國民黨前立委也在政論節目提到「全世界只有台灣跟泰國有圖利罪,你不覺得很奇怪,美國、日本都沒有,全世界都沒有」。

此外,臉書還有政治名嘴稱「全世界現在只有台灣還有圖利罪」。也有不少圖利罪定罪率低,應該廢除等討論。

 
圖1-2:臉書網傳訊息擷圖

查核

查核點:全世界只有台灣有圖利罪嗎?

台灣圖利罪屬於貪瀆類型一種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薛智仁說,台灣圖利罪的意涵是「公務員主管或非主管監督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使私人獲得利益」,屬於貪瀆罪類型的一種。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黃士軒指出,台灣圖利罪構成要件,客觀上需有直接或間接使私人圖利的行為,且圖利行為違背公務員職務範圍相關法令;主觀上需有「故意」,意即對行為結果有明確認識,且有積極實現的意欲。

不只台灣,泰國、瑞士、奧地利、義大利都有圖利罪

薛智仁說,圖利罪不是台灣獨有,其他國家如奧地利、瑞士、義大利都有圖利罪,且也是一種貪污罪名,只是犯罪成立要件略有不同。

黃士軒也說,歐洲許多國家都有圖利罪規定,且根據台大學者的研究,泰國也有圖利罪的規定,並非是台灣獨有。

根據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13年舉行的「公務員圖利罪之起訴及定罪率問題探討- 從許虞哲署長圖利案件無罪定讞談起」公聽會會議紀錄顯示,法務部指出,義大利、法國、西班牙、泰國、瑞士、西班牙等國皆有圖利罪法條,台灣圖利罪法條規定與義大利較為接近。

日本、德國沒有圖利罪,但公務員若有類似行為,仍可能成立其他犯罪

薛智仁解釋,日本、德國確實沒有圖利罪;然而以德國為例,儘管沒有類似台灣圖利罪規定,但公務員違背法令進行私人不法利益輸送的行為,仍然可能依據其他罪名(比如背信罪)加以處罰,而不是完全沒有刑事責任。

假設在德國發生以下情況:「市長發包工程,卻違法採取限制性招標讓某廠商得標,其決標的價格高出市場行情。」

薛智仁解釋,此時因市長違背對於市政府財產的照顧義務,使市政府以高於市場行情價格發包工程,損害國家的財產,這就可能會成立背信罪。背信罪的成立要件是行為人違背照料他人,包括國家財產的義務,因而造成財產損害;行為人與獲得不法利益之人之間無須有對價關係存在,只要造成國庫財產減少即可。

圖利罪非台灣獨創,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即有相關法條

薛智仁表示,儘管德國沒有圖利罪,但是2023年5月時,歐盟委員會提出「反貪污指令草案」,草案第11條建議「歐盟成員國應增訂濫用職權罪」,公務員或私人企業員工意圖使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法利益而有違法行為者,亦應予以入罪化。因此,如果歐盟反貪污指令將來生效,德國將有義務增訂類似台灣圖利罪的規定。

此外,薛智仁指出,立法院早在2015年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該公約第19條規定各締約國應考慮將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違背法令,以使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入罪化。因此,圖利罪並非台灣獨創,國際上沒有將圖利罪除罪化的趨勢。

薛智仁指出,圖利罪在比較法上是常見的一種公務員貪污犯罪類型。就算在沒有圖利罪規定的國家,當公務員有對私人進行不法利益輸送的行為,仍可能依個案情節,適用其他罪名予以處罰。傳言說台灣獨創、只剩台灣有圖利罪的說法具有誤導性。

補充資料

台灣圖利罪與收賄罪的差異為何?跟日本的差異?

黃士軒說,台灣圖利罪與收賄罪最大差異在是否涉及「對價關係」,收賄罪成立核心要件是行賄者以利益交換公務員的特定職務行為;然而,圖利罪即使沒有對價關係也可以成立

黃士軒舉例,例如交通警察違法註銷自己未婚妻的交通罰單,涉及圖利罪;但因沒有對價關係,即無法成立公務員收賄罪。因此,台灣實務上是認為圖利罪有補充收賄罪的處罰漏洞效果,一旦收賄罪成立,圖利罪即不適用。

另外外界常比較的是日本,黃士軒指出,日本刑法瀆職章節是以公務員行、收賄為中心的架構。台灣的貪污法除了賄賂罪外,還有2種圖利罪(主管監督事務,非主管監督事務),台日兩者基本結構不一樣。

不過,關於公務員不當行為,日本的刑法中的「斡旋賄賂罪」即對類似行為處罰,其是指公務員向其他公務員關說、斡旋,使其他公務員有不正當行為,並以此要求、期約、收受賄絡等。

因此,若是有公務員主動違法圖利他人,台灣可用圖利罪懲罰;不過,在日本,須有公務員事後要求、期約、收受賄絡等情形,斡旋賄賂罪才會成立。

圖利罪爭議為何?為什麼有人希望廢除圖利罪?

黃士軒表示,歷來有立法委員提出要廢除圖利罪,學術及實務也有不同討論和爭議,但學術界並沒有要將其除罪的主張。

黃士軒說,過去常見爭議是「圖利對象不清楚」、「圖利與便民的界線模糊」。例如最早公務員可能因為做了能節省國庫開支的行為而被圖利罪處罰。然而,現在已明確規定圖利對象須為私人,且違背法令的內涵已有相對具體的規定。

現在一般而言對於圖利罪的批評反而轉向圖利罪規定過於複雜,因此成罪顯得困難,特別是要求得「因而獲得利益」,當利益之間的流動關係或軌跡不明顯時,即無法成立圖利罪。

圖利罪是否應該廢除或修法,薛智仁說,在學術與實務上一直有所討論,不過修法建議的方向並不相同。

薛智仁解釋,圖利罪在台灣所涉法條有「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以及「刑法第131條」。因特別法優於一般法貪污條例的刑度較刑法高,實務上是直接以貪污治罪條例判決。因此,有部分人認為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皆規定圖利罪,應該將二部法律的圖利罪合併,並且適當調降法定刑。

此外,部分討論認為應該完全廢除圖利罪,但要有配套措施,例如增訂重大公務員違背職務犯罪、加強防止貪污的行政機制等。儘管對於調廢法條有不同討論,但並非將這種應受法律規範的行為除罪化。

台灣圖利罪的定罪率為何?

薛智仁說,台灣圖利罪定罪率目前沒有公開的官方統計。然而,一般認為貪瀆案件定罪率明顯低於一般案件,且在貪瀆案件的圖利罪定罪率相對較低,約3-4成左右。

至於為什麼圖利罪定罪率會偏低,薛智仁指出,過去其實有很多討論,包括檢方蒐證不足、違背法令的認定不一、明知違背法令的證明困難、圖利罪法定刑過高等,都被認為是圖利罪定罪率偏低的成因。

黃士軒說,目前尚未見到最新的定罪率統計。不過,相較過往,檢察官的取證更加嚴謹,因此定罪率未必會下降。因此,不應僅將定罪率的高低簡化為條文規定好壞的依據。

(記者:馬麗昕;責任編輯:陳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