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準則

事實查核係以證據為基礎的查核作業,力求讓證據說話。台灣事實查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的查核作業以公開、透明、嚴謹、負責為基本原則,所有查核認定皆以核實過之資料為依據。

我們的作業流程依循嚴謹的查核方法論,所有查核項目經查核會議討論後決定,而且查核報告於公布前至少須經三位查核人員(含主管)核校後方予公布。此外,事實查核所依據之相關資料皆予公開,每位讀者皆可自行複核,或提供新資料,一旦發現原有查核報告出現錯誤,將立即更正並明顯公告。

本中心查核的訊息來自網路與社群平台提供的可疑資料,公眾向本中心檢舉的新聞或訊息,以及中心主動偵測、蒐集到的爭議訊息等,並依據以下標準來選擇查核的題目:

1、這個題目是不是符合本中心設定的優先查核對象:重要公共事務相關之爭議或疑似錯誤訊息?
2、這個題目是否屬於可以查核的事實?中心不查核意見,僅查核預期可以被驗證為正確或錯誤的事實。
3、這個題目對社會的意義為何?愈具意義的題目將是優先查核的對象。
4、這個題目對社會的影響為何?影響愈大的題目將是優先查核的對象。  
5、這個題目傳播的狀況如何?傳播愈廣的題目將是優先查核的對象。
6、這個題目是否為中心查核能力所及?若題目有其查核價值,但中心並無足夠查核能力,將先納入關注對象。
7、這個題目是否已被中心查核過?若以往曾經查核,除非有其特殊的意義或重要性,將不列為優先查核對象,以確保查核題目的多元與平衡。 

本中心之詳細作業準則如下: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作業準則

第一條:本中心之事實查核作業以公開、透明、嚴謹、負責為基本原則,所有查核認定皆以核實過之資料為依據。

第二條:本中心之事實查核來源包括網路與社群平台受到檢舉的新聞或訊息、公眾向本中心檢舉之新聞或訊息,以及各媒體關注或爭議的要聞等。

第三條:本中心之事實查核作業以重要公共事務相關之爭議或疑似錯誤訊息為優先查核對象。

第四條:每日查核項目由查核會議決定。事實查核報告於公布前至少須經三位查核人員(含主管)核校,並經總編輯同意後方予公布。首先由查核人員在總編輯任務協調與分配之後擬出查核初稿,再將初稿交由查核編輯逐字逐行確認所有論述及其依據的正確性,最後由總編輯檢查脈絡的完整性、寫作的清晰性、用字的正確性,以及論斷的合理性。在必要情況下,總編輯可諮詢諮議委員意見為最後之判斷。總編輯休假期間由代理主管執行其職務。

第五條:事實查核過程於必要時應諮詢本會諮詢委員、相關學者專家,並向相關當事人進行求證。

第六條:事實查核報告公佈於本中心網站及其他合作單位與媒體。

第七條:事實查核結果一般區分為正確、部分錯誤、錯誤等三級,並得就特殊狀態之需要另為查核結果之裁定。

第八條:事實查核所依據之相關資料予以公開,供外界核對。

第九條:事實查核結果開放外界申訴,查核人員對外部申訴應以嚴謹態度進行複查,若發現原有查核報告確有錯誤,應立即更正並公布。

第十條:諮詢及諮議委員如發現查核報告有程序疏忽或內容錯誤,得主動提出修正建議。總編輯若對外部申訴有不同意見,應提具説明向諮議委員會報告,並由諮議委員會作成最終決定。

第十一條:本準則自諮議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假訊息傳播者揭露原則

說明:

查核中心自成立以來,秉持「對事不對人」原則,未在查核報吿揭露假訊息傳播者或造謠者的姓名或帳號,僅提供事實資訊,以利讀者參考、判斷。惟訊息操弄手法不斷推陳出新,除了傳言內容,介入其中的行為者、傳散路徑也同樣值得讀者關注。因此,為求查核文章精準呈現、達到順暢溝通之目的,並在有完善保護查核記者的配套措施下,擬適度揭露傳言傳散者姓名(帳號名)、媒體名稱。

揭露原則如下:

1. 查核報吿將在可明確追溯傳言來源、傳播者為具有影響力的公眾人物(政治人物、醫師、網紅等)或媒體,且其散播之謠言有違公共利益時,將適度揭露其姓名、媒體名稱。

2.揭露方式或於行文中揭露其姓名;或者不直接揭露姓名,但行文時附上傳言備份連結;或可於報吿中附上傳言擷圖揭露,不特別打馬賽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