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誤食活動中心「老鼠藥」! 飼主、里長爆衝突

本單元為民眾申訴專區,不代表事實查核中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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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
謠言原文是什麼

動保處動物救援隊隊長林庭君:「法規裡面其實是有規定,不可以使用毒物去毒動物,可是如果你放在公共場所的話,就很難避免一些犬貓,或者是飼主養的動物不小心誤食。」

如果真的有動物誤食死亡,恐怕觸犯動保法可處5年以下徒刑,併科500萬以下罰金,畢竟老鼠問題還得是解決,用更完善的做法達到滅鼠效果,同時避免其他動物受到傷害。

為什麼想申訴這則訊息?

此新聞引用錯誤法源,給人錯誤的判決,十分有可能誤導人民學習到錯誤的法律知識,使台灣法學素養變得更低。

你找到的初步查證或相關資料?

引用動保法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這則新聞除了引用錯誤的判決結果外,里長行為也並非惡意傷害動物,無法完全適用此法,是錯誤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