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事實查核中心調查:醫師團體投書錯誤之處

本單元為民眾申訴專區,不代表事實查核中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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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
謠言原文是什麼

蘋果日報 0222 《要求診所都設無障礙廁所 醫界列7大反對理由轟「殺雞取卵」》
劉漢宗/中華民國基層醫療協會副秘書長

適逢邱泰源理事長率領全國21縣市醫師公會代表,拜訪立法院各黨團為醫界爭取合理權益之際,對於身心障礙聯盟(簡稱障盟)在立法院記者會中提出醫療院所無障礙設備的說帖,實在有許多不同的看法!

我們從未反對建構讓身心障礙者、老人、婦孺及承重者的通用設計——無障礙設施設備的環境,但不應單指醫療院所,如果為身心障者爭取應有的設備,那是政府應全面規劃的政策,而非要求單一領域——診所。

1. 公共政策政府應先行:因應高齡化社會,政府的公共建設是否已經都完成無障礙設施了?馬路全面無障礙了?(事實上是沒有)輪椅可以在馬路暢行無阻?是否建構足夠的無 障礙公共廁所,有尊嚴地讓身心障礙者使用?保障身障者就醫的權益絕對是政府該做的事、政令獨要求診所需具備無障礙,試問大家常去的超商、餐廳、銀行……等,都同步要求無障礙設施?顯然完全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也就是不平等的要求!

2. 分級醫療:說帖中提到分級醫療,這方面的說帖就更是外行,目前的診所在各種不利的醫療政策下逐漸的委縮,今天加以更多的設施設備要求,更是雪上加霜。 並非診所具備無障礙廁所,身心障礙者才有更多的診所可以看診,這是錯誤的想法。

3. 「新」診所會越來越少,全民受害:診所會因為設置的標準提高以致無法設置而越來越少,就近看診的機會等比 例驟減。 診所的減少對分級醫療更是緣木求魚,台灣2300萬人口,輪椅族濳在約有100萬,診所的減少,造成就醫不便,誰是最大的受害者不言可喻,再者營 運成本的增加也將導致醫療價格的上漲,讓全民受害。 換個角度看,有些診所一年看不到 10 位身障者,醫美、兒科幾乎都掛零, 對於這樣的無障礙要求只會讓新的診所卻步,越設越少,無異殺雞取卵。

4. 身障者不是求醫無門:事實上身障者的就醫需求,常常需要有許多的不同的科別,他們主要在大醫院就診,病例也在大醫院,需要看診時回到大醫院是最方便的,實在不必為了偶爾的需要、勞師動眾,而要台灣一萬多家的診所就範。

5. 醫療院所改善無障礙設施宜由有意願者為之:並不是所有的科別都要看身心障礙者,有需要的科別自然會自己設立無障礙的設施(如復健科)不需要看的科別若要求一體適用,這是強人所難失之厚道。

6. 仁醫無限:醫生也常常為了身障者的就醫到宅醫療、在診所外面看診,或出動員工抬輪椅入內看診,提供身心障礙者就醫方便,這些非常有愛心的醫療服務處處可見,拜會時似乎身障團體把它全盤抹煞。

7. 說帖中許多輕描淡寫的說辭:必須留意輕描淡寫背後嚴格的要求,「只要」裝個扶手、「只要」能進診所……等,其實扶手有各種不同的品質,有跟廁所馬桶之間的距離……根據 經驗到時候又是一堆的規定,規定嚴苛不易達成、很容易又變成不合格。「只要能進入診所」這些話千萬要小心。無障礙廁所的空間如果依照規定,輪椅要有150cm x 150cm的迴旋空間及相 關的如廁設備,試問,多少診所可以有這麼大的空間?

110年5月1日在全國醫師聯合會針對診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說明會中,障盟劉理事長非常善意的表達,其實只要能進入診間,相關的規範都可以接受, 台灣醫療診所超過1000家根據說明進行改善措施,可見診所的同理與誠意, 然核可單位衛福部卻依內政部建築物設施設備標準審核!有六成以上診所均未通過審核,與說明會所述截然不同,應引為殷鑑。

診所是看病的地方,不是提供給大眾上廁所,許多私人的空間並不開放廁所,現今要求廁所要符合才能開診所實是強人所難、本末倒置!照此邏輯而言,廁所要符合無障礙規範,才能開銀行、開餐廳、開藥局、開便利商店?

台灣新生報 0208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修正草案 八大學會聲明反對》記者何弘斌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於一一○年十二月廿日預告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草案」之內容,因該案影響基層診所甚鉅,自公告至公共政策平台後引起醫界廣大的反彈與討論;昨(七)日台灣美容醫學產業全國聯合會、台灣公民與醫師協會、社團法人台灣皮膚科醫學會、台灣美容外科醫學會、台灣整形外科醫學會、台灣皮膚暨美容外科醫學會、社團法人台灣顏面整形重建外科醫學會、台灣醫用雷射光電學會等八大學會共同提出聯合聲明,堅決反對強制性的「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修正草案」!醫界盼望政府修訂法規應更兼顧大眾權益和可行性,不要只「應付」式通過一個實務不可行、窒礙難行的管制性政策法案。

自二○○七年「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權法)」公布實施十五年以來,照顧身心障礙者全部皆採「鼓勵,輔導,替代改善計劃」、兼顧權益和可行性;但是,很遺憾,這次草案針對性地挑選醫療機構強制建立無障礙設施,完全捨去世界各國政府相同的美意價值,無疑只要「應付」式通過一個實務不可行,窒礙難行的管制性政策法案。

醫療從業人員照顧所有患者從來不分身份階層,和全民、民意站在一起,不會因為有沒有這個草案而忽視身心障礙者權益;基層醫療機構一直長期依照不同身障朋友的需求,在醫療上具體提供協助,強制的結果,將引發基層長期核彈級摧毀效應,只會大幅降低醫療機構的數「量」,卻沒有提升醫療的「能」,相信是每一位民眾所不樂見的多輸局面。「強制、表面,無助於解決問題」!八大學會再次重申,堅決反對任何強制性的「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修正草案」,反對任何「技術性」條文修正。

為什麼想申訴這則訊息?

衛福部於去年12月20日所公布的【醫療機構設置辦法】修正草案(https://www.dropbox.com/t/BVpMAE6s11Sn5d9f 請點左處連結,衛福部目前已暫時撤下草案 )要求新設診所需要有「友善設施」,不同規模有著相應的要求,引起醫界的大規模反彈,其中有許多錯誤的訊息,在媒體投書、醫師團體聲明中不斷流傳。

此篇投書有嚴重的錯誤訊息,不斷強調此次修正草案,是在「針對基層診所」,馬路是否已經全面無障礙了?其實國家一直有在推動無障礙的相關政策,但醫師團體與無障礙並不熟悉,而衍生許多誤解,希望事實查核中心澄清。

你找到的初步查證或相關資料?

撇除許多劉醫師及許多醫師團體有許多都是立場和情緒性的發言,不涉及事實與否,而是個人的道德選擇,
建請事實查核中心協助調查澄清:
1. 是否政府在無障礙設施上已經公共政策先行?
2.針對第七點「多少診所可以有這麼大的空間?」究竟有多少診所需要設置最標準規格的無障礙廁所?

1. 營建署自民國86年起就已經在進行既有建築物的無障礙改善,可見《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二點建築使用類組中,戲院、體育場、電影院、百貨公司、旅館、三百坪以上餐廳、加油站及各類公務機關,都需要設有無障礙廁所,而且這是強制規定,依據身權法57條,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這些都還是針對既有建築物。

營建署101年10月1日公告(https://reurl.cc/Zrg7XA),102年起新設建築物皆需依《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針對既有建築,則以上一段所提的替代改善計畫進行,這是確實推行已第十年的政策。

此外,針對騎樓及道路整平,營建署亦有自106年已推行的「市區道路養護管理暨人行環境無障礙考評計畫」,無論政策實際執行上碰到的困難與阻礙,醫師團體實在不可以被要求要做無障礙設施,就大喊自己是受害者,被衛福部針對,甚至現在還要求衛福部整套草案都推掉重新討論,還出現疫情後再來談的論調。

2. 另外提供事實查核中心有關第七點「無障礙廁所的空間如果依照規定,輪椅要有150cm x 150cm的迴旋空間及相 關的如廁設備,試問,多少診所可以有這麼大的空間?」相關資訊;如此規格的廁所在草案中,只針對面積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大規模診所,而根據衛福部的統計資料(https://www.dropbox.com/t/AJ6TDYiTLh02yWTD),截至109年12月31日,全台診所中僅0.51%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

無障礙設施是基本人權,身為一個關心人權的公民,實在很遺憾看到這麼帶有歧視性又錯誤百出的投書在媒體上傳播,希望事實查核中心能協助釐清,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