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錯誤】網傳「恭喜全國60萬的外籍勞工...可以任意換老闆...雇主必須免費提供少21天返國探親假+14天特休假和機票...如果雇主不給外勞續約,外勞想繼續在台就可以選擇逃跑,法規沒有處罰外勞」?
【部分錯誤】網傳「恭喜全國60萬的外籍勞工...可以任意換老闆...雇主必須免費提供少21天返國探親假+14天特休假和機票...如果雇主不給外勞續約,外勞想繼續在台就可以選擇逃跑,法規沒有處罰外勞」?
經查:
一、傳言提及的法案為2016年10月21日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案,非近期事件。
二、移工在勞動契約期滿前,除非原雇主同意,或遇到勞工權益受損並申訴成功,否則移工無法轉換雇主。傳言宣稱「移工可以任意換老闆」,並不屬實。
三、移工的勞動契約期滿後,若獲續聘,不需重新審核資格,但須辦理護照、居留證延長,也必須向母國重新辦理海外工作證明。
四、除非是勞動契約約定,台灣相關法規未強制規定雇主要提供返國探親假、移工機票。
五、逃逸移工被找到後,須付清逾期居留罰鍰並被遣返,並禁止日後來台工作。傳言宣稱「法規沒有處罰逃跑移工」不是事實。
因此,傳言為「部分錯誤」訊息。
背景
社群平台與通訊群組近期流傳一則訊息:
「恭喜全國60萬的外籍勞工,即將可以在台:就地合法工作12年!
英明的民進黨林淑芬/吳玉琴2位立委大人,下週一即將在衛福委員會通過喔!為了您的未來,請務必看完以下內容:
全台雇主台勞可憐兮兮,外勞(看護及工廠....)福利頂呱呱,法案內容說明:
1)外勞可以任意換老闆,不要誤會喔!外勞不是在你家或你們工廠做12年,而是你(雇主)不聽話不乖乖,他們可以隨時找新雇主,離開你,不要你這位舊雇主喔!
2)如果外勞在你家工作滿3年,外勞文件不用重新辦,但是雇主文件還是要重新審核資格。
3)外勞在你家工作滿3年,雇主必須免費提供給外勞至少21天返國探親假(新政策增加的福利)+14天特休假=35天有薪假期和機票(不是沒有空窗期嗎?怎麼變成這樣?)
4)滿3年如果雇主不給外勞續約,外勞想繼續在台就可以選擇逃跑,法規沒有處罰外勞喔,你奈他何?
5)你不給外勞續約,外勞選擇換掉你這個老闆,你的空窗會更久!
哈哈!誰叫你是雇主,不是外勞,這2位立委大人拿你的選票就是要保護外勞人權啊!你納稅給立委,不為台灣人爭取福利,卻為來台做事的外籍勞工爭取,您還要納稅嗎?您又能怎樣?!
民進黨林淑芬/吳玉琴這2位立委好棒棒!大家廣為宣傳這個外勞犯法無罪,隨時還會幫忙外勞寫訴願的林淑芳大立委喔!(我們有冤屈,她們有沒有免費幫我寫訴願呀?引進外籍看護,卻完全都不會,她們有沒有為台灣百姓把關爭取福利?)
請重視您的權利,廣為傳出這2位英明立委,分不清外勞和新住民的差別性,台灣的長照福利將毀於這2位立委大人!請用力傳出去,讓大家阻擋此法案,讓大家知道林淑芬及吳玉琴2位立委,幫外勞欺負台灣人!」
此傳言在2016年已開始流傳。
圖1:社群平台傳言擷圖。
圖2:社群平台傳言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傳言宣稱「下週一即將在衛福委員會通過」、「全台雇主台勞可憐兮兮,外勞福利頂呱呱,法案內容說明...」,傳言指稱的法案為何?
查核中心透過「移工 21天 3年 12年 法案」等關鍵字檢索,找到行政院發布於2016年11月15日新聞稿,據其指出:
......執政黨籍立法委員提出《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草案,於105年10月2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外籍勞工聘僱許可期滿應出國1日,始得再入國工作之規定;同時新增外籍勞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鄉探親,雇主應予同意,經總統公布自11月5日生效,目前在臺約60萬名外籍勞工受惠。
查核中心《中央社》發布於2016年10月21日的報導指出,《就業服務法》修正案是於2016年10月21日三讀通過,刪除移工受聘僱3年後應出國1日才能再入國的規定,移工也無須因再入國而要交仲介費。
綜合以上,傳言所提及的法案內容,為2016年10月21日通過的《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案,並不是近期事件。
爭議點二、傳言稱修法後「移工可以任意換老闆」,是否屬實?
查核中心採訪國立楊明交通大學科法所副教授邱羽凡。邱羽凡表示,規範移工聘雇的法規為《就業服務法》,此法對移工更換雇主規定嚴格,無論修法前或修法後,均沒有「移工可以任意換老闆」。
查核中心採訪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國際聯絡人汪英達,他表示,傳言的宣稱不符合現實情況,所有移工聘雇與轉換雇主都要經勞僱雙方合意轉換或經過勞動部同意,無法任意轉換。
因此,傳言稱「修法後,移工可以任意換老闆」,並不符合事實。
爭議點三、傳言稱,修法後,「移工工作滿3年,可不用重新辦理文件,但雇主文件還是要重新審核資格」,是否屬實?
(一)汪英達說,家庭看護工的雇主,當合約期滿後,雇主必須重新辦理審核文件,確定該雇主符合申請家庭看護工的資格。而移工期滿後若要繼續留在台灣工作,無論是否轉移雇主,移工都必須辦理護照與居留證延長。此作法行之有年,與2016年的修法無關。
汪英達補充,移工在台灣續聘不用重新審核資格,但仍要向母國辦理相關文件,例如菲律賓移工必須重新申請「海外工作證明」(Overseas Employment Certificate,OEC)。
(二)邱羽凡說,移工在台灣的契約期滿,還是要看護照有沒有過期,過期的話須重新辦理。
綜合以上,移工勞動契約期滿,若獲續聘,不需再審核資格,但仍須辦理護照、居留證延長等相關文件,才能留在台灣工作,也必須向母國重新辦理海外工作證明;此措施與2016年的《就服法》第52條修正案無關。
爭議點四、傳言稱,修法後,「移工工作滿3年,雇主必須提供21天返國探親假,加上原有的14天特休假,等於給移工35天有薪假期和機票,形成空窗期」,是否屬實?
(一)邱羽凡表示,台灣法規沒有硬性規定雇主要給21天有薪探親假,也沒有規定要雇主提供機票。
邱羽凡說明,《就服法》針對移工的返國休假制定《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根據該法規定,移工休假的狀況有兩種狀況,第一種狀況是適用《勞基法》的移工,例如在工廠工作的移工,這種狀況的移工的休假狀況是依《勞基法》規定,以年資來計算特休。另一種狀況是不適用《勞基法》的移工,例如家庭看護工,此類移工沒有特休,但是移工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及勞動契約向雇主協調休假。
(二)汪英達補充,會要求雇主提供移工返國機票的是移工的勞動契約。此勞動契約是移工來台工作前,由母國政府認可的勞動合約,勞動合約除了要求雇主負擔機票費用,也可能會要求雇主負擔健康檢查費用與移工的食宿費用等。
在實務上,仲介跟雇主常會要求移工簽署權益讓渡的契約,要求移工放棄勞動契約上對移工有利的條件,雖然勞動部已有函釋,如果移工簽訂的契約有衝突,要採對移工有利的版本,但如果移工不申訴,主管機關也不會主動介入。
汪英達進一步說,至於傳言提到的「空窗期」,廠工與漁工的雇主通常有配套方案,較會為雇主帶來困擾的是看護工的空窗期,雖然台灣政府的《長期照顧服務法》有喘息服務等因應方案,但其實仍有不足。
(三)查核中心檢索,找到《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簡稱《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
查核中心檢索勞動部網站,找到2017年4月18日發布的新聞稿。這篇新聞稿指出,《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的發布,是為配合2016年修正的《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明定外籍勞工請假的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根據此辦法,外籍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動契約取得特別休假,並利用特休假返國;如果外籍勞工要求利用特休以外的假別返鄉探親,婚假、喪假、事假等,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勞動契約約定辦理。
綜合以上,移工返國探親的相關規定,是配合2016年修正《就服法》,而頒布的子法《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此辦法並沒有規定雇主要提供返國探親假,也沒有要求雇主負擔機票。
傳言宣稱「雇主必須提供21天返國探親假,加上原有的14天特休假,等於給移工35天有薪假期和機票」,並不是現實情況。
爭議點五、傳言宣稱「修法後,移工滿3年如果雇主不續約,移工想繼續在台就可以選擇逃跑,法規沒有處罰移工」,是否屬實?
(一)汪英達說,契約期滿前2到4個月,雇主會給移工書面意向書,確認續聘事宜,如果雇主不續聘,移工就必須在期滿前找到工作,並在契約期滿後的隔一天立即到新雇主那報到,如果移工無法順利找到新工作,就必須返回母國。
汪英達說明,傳言宣稱「法規沒有處罰逃跑移工」不是事實,逃逸移工被警察或移民署抓到後,唯一的結果就是被遣返,須自付機票,且不能再來台灣工作,也要付清逾期居留的罰鍰。此外,移工在逃逸期間,在台灣活動沒有任何保障,不僅生病無法看醫生,被雇主欠薪、被騷擾也都無法申訴。
(二)邱羽凡說,傳言所言不實。移工契約期滿,雇主不續約,移工就必須自己找到新雇主,若移工逃跑、行蹤不明,被找到後會遭行政裁罰,須負擔罰鍰並被遣返,日後還會因此被禁止來台工作。
綜合以上,傳言的宣稱「移工想繼續在台就可以選擇逃跑,法規沒有處罰移工」,不是事實。
結論
一、傳言提及的法案為2016年10月21日通過《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案,非近期事件。
二、移工在勞動契約期滿前,除非原雇主同意,或遇到勞工權益受損並申訴成功,否則移工無法轉換雇主。傳言宣稱「移工可以任意換老闆」,並不屬實。
三、移工的勞動契約期滿後,若獲續聘,不需重新審核資格,但須辦理護照、居留證延長,也必須向母國重新辦理海外工作證明。
四、除非是勞動契約約定,台灣相關法規未強制規定雇主要提供返國探親假、移工機票。
五、逃逸移工被找到後,須付清逾期居留罰鍰並被遣返,並禁止日後來台工作。傳言宣稱「法規沒有處罰逃跑移工」不是事實。
因此,傳言為「部分錯誤」訊息。
補充資料
一、移工在何種特定情況下,可以轉移雇主?
邱羽凡說明,移工來台須簽三年的定期契約,在這三年間都必須為同一雇主工作,不能想辭職就辭職。移工要換雇主只有兩種狀況:第一種狀況是移工的勞工權益受損,例如遭到雇主虐待或暴力對待、被要求做許可外工作等,這種狀況下移工才能在未得雇主同意的情況下來換雇主。但前述狀況的舉證並不容易,實務上常看到移工被性侵,卻無法舉證,而無法轉換雇主。
第二種情況是原雇主並未侵害移工權益,但移工徵得雇主同意,可以轉換雇主。在此情況下,移工須自行找到新雇主,且新雇主得到聘雇移工配額,才能順利轉換雇主。唯一的例外是原雇主行蹤不明,移工可於就業服務站登記安置、轉換雇主。
汪英達說明,移工在契約當中轉換雇主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移工取得原雇主同意,也就是勞僱雙方合意。第二種情況是移工的權益受損,例如原雇主要求做許可外工作,此時移工可以申訴,但也不是移工申訴就一定能換雇主,必須先等警察機或勞工局介入,再經、勞動部同意後,移工才能轉換雇主。
汪英達補充,在實務上,移工的申訴可能因為證據不足,無法順利轉換雇主,此時可由民間團體與勞工局協助開協調會,由民間團體或勞工局人員勸雇主同意轉換,但如果移工的申訴不成立,原雇主又不同意,移工是怎麼樣都沒辦法換雇主的。
汪英達進一步說明,而在契約到期後的雇主轉換,如果移工想繼續在台工作,但勞僱雙方有一方不願意續約,僱主必須如實向勞動部提出,讓移工可以轉換。但在實務上,移工常面臨沒有謀職假、缺乏與新雇主的聯繫管道等諸多問題,導致移工期滿轉換比契約中的一般轉換困難許多。因此,就算是勞動契約期滿,移工也無法任意換工作。
二、《就業服務法》,有關移工在台轉換雇主的條文:
查核中心檢視《就業服務法》,有關移工在台轉換雇主的條文如下:
第 53 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申請轉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
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外國人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者,不得從事同條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
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但有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聘僱之外國人經許可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其受聘僱期間應合併計算之,並受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 59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
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參考資料
《就業服務法》
勞動部〈修正就業服務法 強化勞動權益〉
中央社〈立院三讀外勞3年免出境 減雇主空窗期〉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假返國辦法》
勞動部〈外籍勞工請假返國辦法今(18)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