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釐清】「世界各國都是先以專法保障同性婚姻,再來考慮要不要適用民法」?
【事實釐清】「世界各國都是先以專法保障同性婚姻,再來考慮要不要適用民法」?
經查:
同婚爭議中,常有出現「世界各國通常都是先以專法保障同性婚姻,然後等到社會大眾習慣並可以接受之後,再來考慮要不要適用民法婚姻。」之意見,此類說法流傳甚廣,日前公投辯論中亦曾出現,成為主張專法者的主要立論之一。
查核中心針對此議題,諮詢國內法律學者,並整理世界各國現況資料,謹供公眾參考。
背景
長久以來,在涉及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社會溝通和立法議程之中,常有以世界各國先例為參考之意見,其中最廣為人知之爭議即為「專法 vs 民法」之爭(見圖1),此次公投即有兩案分別以「另立專法」(公投第12案)「適用民法」(公投第14案)為公投標的,雙方爭執焦點之一即為「世界各國先例為何?是否應該學習?」
圖說:趙曉音牧師在電視辯論會中指出,世界各國通常都是先專法,然後等到大家可以接受之後,再來考慮要不要民法。
查核中心諮詢法律學者並整理各國現況,針對下列爭議訊息之事實進行查核:
一、世界各國是否傾向於先立專法,再適用民法?
二、先後順序及立法之理由為何?
查核
爭議點一、何謂專法?何謂民法?如何區別?
查核中心就此問題諮詢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胡博硯,胡解釋,很多國家由於婚姻制度較為複雜或冗長,有可能會選擇一個比較簡單,但也會產生一定法律上地位的伴侶關係,這種關係不僅是在同性戀有可能發生,異性戀也是有,所以,要討論什麼是專法這件事,必須要小心區別法律的立法目的(意欲規範的目標)。
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副教授鍾道詮則表示,關於婚姻,基本上大部分的國家都是放在會影響整個國家的立法制度討論當中去定義,所以在討論專法或婚姻的區別時候,會從國家層級的法律下去討論,所以一些地方層級的像是台灣有給一些伴侶的註記,它屬於地方層級所給的,就不是屬於所討論的直接修法保障的婚姻或專法婚姻討論範圍。
台灣師範大學教育系助理教授張宜君說明,以德國為例,實際上在修法以前德國所立的專法也不是婚姻專法,是生活伴侶法。需要注意的是民法締結權、伴侶權、同居權等,在許多歐洲國家是異性戀與同性戀都共同擁有的選擇,而未必僅提供給同志使用,而形成「專法」。張教授進一步表示:「 至少荷蘭、法國、比利時、加拿大、葡萄牙、阿根廷、紐西蘭、南非等國家都同時提供同性戀及異性戀民事締結的權利,英國最近通過異性無法行使伴侶權(僅有同志有伴侶權)違憲,所以不是從伴侶權開放到同性婚姻合法化,不完全都是同性伴侶權專法。」
綜合上述專家意見可知:
1. 伴侶關係不等於婚姻關係,伴侶制度不等同於婚姻制度,伴侶法不等於婚姻法。同居制、民事締結制等等亦同。
2. 地方層級的婚姻、伴侶、民事締結等相關法律,不等同於全國範圍的法律。
3. 同時提供同性戀及異性戀適用的伴侶、民事締結等法律,並非同性戀婚姻專法。
4. 由於各國法律制度不同,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專法不一定是婚姻專法,也有可能是生活伴侶法,不是賦予婚姻權,而是民事締結權、伴侶權、同居權等;民法也不是每一個國家都有,各種狀況過於複雜,難以辨別認定。所以難以單就民法、專法的二分法做世界性的比較。應該從是否直接賦予與同性戀者普遍性的婚姻權來判斷較為可採。
爭議點二、是直接賦予普遍性結婚權的國家較多?還是他種方式(保障民事締結權、伴侶權、同居權)較多?
台灣師範大學教育系助理教授張宜君針對各國賦予婚姻權及伴侶權之歷史進程進行整理統計(見表1),總計29個國家之中,阿根廷、美國及南非等三國為直接賦予婚姻權,而其他26個國家則是先有伴侶權;先有伴侶權的國家中,有19個國家後來也給予同性婚姻權,有7個國家目前只賦予伴侶權。從時間順序來看,較少的國家是直接賦予普遍性的婚姻權。
張說明,專法過於複雜難以辨別認定,而專法也可能是異性戀與同性戀都共同擁有的選擇,未必僅提供給同志使用,也未必是婚姻。應以是否直接賦予與同性戀者普遍性的婚姻權來判斷,「於此統計圖表中,婚姻權就專指婚姻權,不包括專法。」
表1:統計資料顯示,29個國家之中,有3個國家直接賦予婚姻權,有19個國家先賦予伴侶權後又賦予婚姻權,有7個國家目前只賦予伴侶權。資料來源:台灣師範大學教育系助理教授張宜君
爭議點三、先有伴侶權後有婚姻權的國家,是「等到大家可以接受之後才改變」?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胡博硯認為,與其說是在等大家可以接受之後才改變,不如說是大家對於家庭、婚姻的觀點在逐步變化當中,這不僅在同性戀是如此,異性戀也會如此。而在立法上,對於新生的問題訂定專法的作法,是常見的現象,但是,並不是在等大家接受,而是在立法技術上的考量。
東吳大學社會工作學系副教授鍾道詮認為,世界各國在訂定法律時,都會參考其他國家的最新成果,「各國歷史的沿革上,現在很多國家從專法走到普遍的法則的話,那是不是就意味著,修改民法或直接處裡一般的立法例是比較合適的,為何我們還要再走一次別的國家的冤枉路?其實國家有很多法律制度,是直接繼受其他國家已經走過的路後產生的制度,不是等到大家可以接受之後才改變,而是考慮到修法技術、對平權保障的完備性。」
台灣師範大學教育系助理教授張宜君認為,由其他制度轉為普遍婚姻制度的原因在於其他制度無法解決問題,「反對者忽略了國外經驗從同性伴侶擁有伴侶權或民事締結權利走到同性婚姻合法化,代表的是開放同性伴侶擁有民事締結的權利仍無法解決同性伴侶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因而最終仍需要同性婚姻權才能解決問題,德國的進展就是很重要的例子。」
結論
有關同性二人結合之法律演變,並非僅只為等待社會接受,而是不同權利分由不同法律來規範等立法技術考量的結果。世界各國在制定法律時,常會參考其他國家最新的成果,通常不會重現整個法律體系的演進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