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生誤解】網傳圖卡「7名大法官都同意藐視國會罪違憲,贊成官員說謊」?

【易生誤解】網傳圖卡「7名大法官都同意藐視國會罪違憲,贊成官員說謊」?

事實查核報告#3323
【易生誤解】網傳圖卡「7名大法官都同意藐視國會罪違憲,贊成官員說謊」?
發布日期/2024年11月7日

經查: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4/11/7版】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10月25日宣判,網路流傳圖卡聲稱7名於10月31日卸任的大法官贊成官員說謊,並標示大法官姓名與立場。這是片面解讀判決,且圖卡標示有誤。

一、網傳圖卡針對事件為刑法141條-1(藐視國會罪)被宣告違憲。

憲法學者指出,大法官明確在判決理由表示,官員在立法院陳述,應該「據實為之,不得為虛偽陳述」。網路圖卡說大法官支持官員說謊,是錯誤解讀判決,大法官沒這樣說。

學者解釋,大法官並不認同官員可以在國會說謊,也認為應該負起下台負責等政治責任,但不應變成法律責任來追究,因此判決用刑法「藐視國會罪」懲罰官員說謊為違憲。

二、依據憲法法庭公布「憲法判決主文立場表」,在「藐視國會罪」違憲部分,15位大法官中,有11位大法官表示同意,超過半數以上的門檻,因此判「藐視國會罪」違憲。

但有4位大法官對於違憲判決有不同意見。其中已卸任的詹森林認為「藐視國會罪」並不違憲,因此「不同意」憲法判決。已卸任的張瓊文認為「藐視國會罪」針對官員「質詢」違憲,如是「聽證」則合憲,因此立場為「部分同意」。網傳圖卡標示明顯有誤。

網傳圖卡錯誤宣稱大法官支持官員說謊,且對於部分大法官立場標示有誤,因此為「易生誤解」訊息。


 

背景

憲法法庭10月25日針對「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宣判,結果為多數條文違憲,部分條文合憲。

網路隨即流傳圖卡,列出將於10月31日卸任的7名大法官頭像、姓名,指稱「我們贊成官員在國會說謊」。也有其他類似版本,列出的是現任15名大法官合照並標示姓名,註明刑法141條-1違憲(即藐視國會罪),指稱「我們同意官員在國會說謊」,但此版本特別標示詹森林、張瓊文、朱富美、蔡彩貞等4名大法官「不同意」。


圖1:社群平台流傳訊息擷圖-主要流傳版本


圖2:社群平台流傳訊息擷圖

查核

查核點一:網傳圖卡事件背景

「藐視國會罪」遭大法官宣判違憲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行使修法相關條文,其中包含新增刑法141條-1「藐視國會罪」,內容為:「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由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10月25日宣布釋憲判決,刑法141條-1遭判違憲,即日起失效。

網傳圖卡是針對「藐視國會罪」違憲,進而評論大法官贊成官員說謊,並點名部分大法官所持立場。

「藐視國會罪」違憲,有4位大法官表示不同意見

司法院憲法法庭說明,依據《憲法訴訟法》,憲法判決會標示主筆大法官姓名,其他大法官須對各項判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立場。因此一份憲法判決不等於全部大法官意見一致,每位大法官均可表示個別意見,而且要公開揭露。

同時也規定,要做成違憲判決,必須要大法官現有總額半數以上同意,原有15位大法官,因此必須至少8位同意,才能判決違憲。10月31日有7位大法官卸任,目前大法官剩8位。


圖3:憲法判決會揭示全體大法官立場/來源:憲法法庭常見問答Q1擷圖

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的憲法判決,主筆大法官為蔡宗珍,依據同時公布的「判決主文立場表」,判決主文共分成8大項共43段落,每段都有分別揭露15位大法官立場。司法院臉書也有針對「立場表」製作圖卡

刑法141條-1「藐視國會罪」遭判違憲,理由是官員在立法院答詢或陳述證言,是基於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前提,因此是負有政治責任,而非法律責任;而追究政治責任,是透過各種民主問責程序進行,最終是以民意為依歸,刑罰不是追究政治責任的適當手段。

判決解釋,如果官員在立法院「虛偽陳述」而引發爭議,本人會受到究責,嚴重者可能去職,其所屬政黨也可能受到民意批評,這樣才是追究政治責任更有效的方式。

判決主文第7大項為「藐視國會罪」,對照「立場表」可知有11位大法官表示「同意」違憲,超過8位同意的門檻,因此判「藐視國會罪」違憲。

另有張瓊文、蔡彩貞、朱富美3位表示「部分同意」,詹森林表示「全部不同意」。


圖4:「藐視國會罪」是否違憲大法官立場表/來源: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主文立場表

詹森林大法官認為,針對官員虛偽陳述,「課予刑罰」比「民主問責」更具嚇阻力。而且「藐視國會罪」是規定官員對「已知」事項說謊才會受懲罰,處罰範圍已經相當限縮,再加上刑度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未明顯過度,因此「藐視國會罪」不違憲,不同意此項憲法判決。

張瓊文、蔡彩貞、朱富美3位大法官提出的意見書說明,新增的「藐視國會罪」適用於質詢與聽證兩種情境。但他們認為,立委質詢常沒有特定議題與範圍,也沒有官員具結、如何拒絕證言等程序,欠缺法律明確性與正當法律程序,因此針對「質詢」部分違憲。

但是官員如果在「聽證會」陳述,在符合程序規定下,「藐視國會罪」並不違憲。

網傳圖卡錯誤標示大法官立場

主要流傳的圖卡版本(圖5),標示有7位大法官支持憲法判決,事實上,其中的詹森林並不同意「藐視國會罪」違憲。

另一圖卡版本(圖6),將張瓊文、蔡彩貞、朱富美3位大法官標示為「不同意」憲法判決,事實上,這3位是採「部分同意」立場,認為「藐視國會罪」針對官員質詢違憲,但是針對官員質聽證並不違憲。


圖5:網傳圖卡錯誤理解大法官立場/事實查核中心製圖


圖6:網傳圖卡錯誤標示大法官立場/事實查核中心製圖

查核點二:根據憲法判決,可解讀為大法官支持官員在國會說謊嗎?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林春元指出,依據憲法判決理由第389段(圖7),大法官明確表示,官員在立法院陳述,應該「據實為之,不得為虛偽陳述」。因此網路圖卡說大法官支持官員說謊,是錯誤解讀判決,大法官沒這樣說。

林春元解釋,大法官認為官員在國會說謊,是政治責任,不應變成法律責任來追究,因此用刑法懲罰官員說謊違憲。

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黃銘輝表示,網傳「大法官支持官員說謊」太簡化憲法判決,大法官並不認同官員可以在國會說謊,也認為應該負起政治責任但是應交給民意來追究,例如要求下台之類。


圖7:大法官認為官員在國會陳述應「據實為之」/來源: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記者:許雲凱;責任編輯:陳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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