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生誤解】網傳「劉姓男子5度判處死刑,大法官釋憲後,逆轉改判無期徒刑、成功逃死」?
【易生誤解】網傳「劉姓男子5度判處死刑,大法官釋憲後,逆轉改判無期徒刑、成功逃死」?
經查: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4/12/2版】
近期網路流傳圖卡聲稱,劉姓男子原本5度判處死刑,但大法官死刑釋憲案後,逆轉改判無期徒刑。這是錯誤訊息,該案在大法官釋憲前,就已改判無期徒刑。
網傳所說案例發生於2014年,劉姓男性為搶奪車輛,因而殺害、性侵退休女教師。
該案在2015至2021年歷經一審、二審、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共5度判處死刑,但最高法院4度撤銷死刑判決,直到今年高雄高分院5月7日更四審改判無期徒刑。檢方不服判決上訴,最高法院10月4日駁回,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該案逆轉改判發生於今年5月的更四審判決,判決指出,死刑判決須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此案是隨機、偶發性事件,不是計畫性殺人,不符公約所說「情節最重大之罪」。
大法官死刑釋憲宣判則是之後的9月20日,傳言說法引人誤解逆轉判決的時間及理由,因此為易生誤解的錯誤訊息。
背景
大法官今年9月20日做出死刑釋憲案宣判,認為死刑合憲,但僅適用「最嚴重犯罪情節」,以及需符合「最嚴密法律程序」。
近期流傳圖卡,聲稱2014年劉姓男子以鐵鎚殺害女教師,5度被判死刑,但大法官釋憲後,逆轉改判無期徒刑,罪犯成功逃死。
圖1:社群平台流傳訊息擷圖
查核
查核點:網傳殺人案件是因大法官釋憲,才逆轉不判死刑嗎?
劉男改判無期徒刑,早於大法官釋憲判決
網傳案件發生在2014年間,劉姓男子為了搶奪車輛,於高雄市區隨機持鐵鎚殺害、性侵女教師。案件纏訟10年,直到今年10月才以無期徒刑定讞。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以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二審高雄高分院判決維持死刑。後經劉男上訴,最高法院4度發回更審,更一審、更二審、更三審仍判處死刑,更四審改判無期徒刑。檢察官再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維持更四審判決,全案定讞。
更四審判決指出,台灣於2009年簽訂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具有國內法的效力,凡是死刑判決都須符合公約規定。本案是隨機、偶發性事件,不是計畫性殺人,不符公約第6條第2項所說「情節最重大之罪」。再根據醫療鑑定報告,也不能完全排除被告有更生改善可能性,因此本案不能科處死刑。
判決說,判處無期徒刑,可讓被告劉男長期與社會隔絕,以免危害他人,也兼顧了更生改善、社會安全之維護。
該案曾5度判處死刑,直到今年5月7日更四審才改判無期徒刑,但大法官死刑釋憲判決是9月20日,晚於無期徒刑宣判。不是如網傳圖卡所說,是大法官釋憲後才逆轉改判無期徒刑。
圖2:劉男強盜殺人案歷次判決/事實查核中心整理製表
法律學者:大法官死刑釋憲並無導致逆轉改判
曾擔任檢察官、法官,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所教授溫祖德表示,這個案子是高雄高分院先改判無期徒刑,之後才大法官釋憲,最後才是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傳言說因釋憲讓罪犯逃死,誤解了審判的先後時序。
溫祖德說明,檢方認為更四審判決違法而上訴,但最高法院判決認為,依刑事訴訟法379條規定,並沒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或者「原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情形,檢方指稱判決違法的理由無法成立。
溫祖德說,最高法院也引用最新死刑釋憲見解,審查更四審判決。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個案,並不符合判處死刑適用的「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而且刑事程序也合於「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條件,因此認為原判決並無違法,駁回檢方上訴。
(記者:許雲凱;責任編輯:陳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