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網傳「簽器官捐贈的嚴重後果,簽了醫院就不急救」?
【錯誤】網傳「簽器官捐贈的嚴重後果,簽了醫院就不急救」?
經查: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4/12/17版】
近期網路流傳「簽器官捐贈的嚴重後果」,稱如有簽署器捐,送醫救治時就不會被搶救,這是虛構故事的錯誤訊息。
一、器官移植專家表示,傳言情境不可能發生,評估病人是否器捐時,一定是病情嚴重狀態,不可能如傳言所述病人還能聽到醫護討論。此外,啟動器官捐贈程序及判定規定相當嚴謹,大愛捐贈的捐贈者一定是死亡狀態,醫療單位不可能違法摘取器官。
二、移植專家表示,病人是否有簽器官捐贈,不會影響醫治準則;也不可能刻意把病人放著等死、等摘器官。醫療法明文規定,遇危急病人必須緊急處置、救治,若不處理是違法行為。
三、專家也說,目前器捐實務上,除了當事人同意外,臨床上也必須徵得家屬同意,網傳說法稱簽了器捐就會被醫院弄死,也明顯不合常理。
四、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的器官,應以無償方式為之。傳言稱器捐被收取高額收費與實際不符。
五、傳言故事提及慈濟,花蓮慈濟受訪時表示,網傳說法是謠言。
傳言描述情境不合理,器捐簽署與否不影響醫院治療,因此傳言為「錯誤」訊息。
背景
近期流傳傳言搭配圖卡,標題為「簽器官捐贈的嚴重後果」,原始發文者稱友人因有簽署器官捐贈,因意外送到慈濟,醫院因有簽器捐而不搶救。
傳言自2015年即在臉書流傳,近期熱傳。
圖1:社群平台流傳訊息擷圖
查核
查核點:網傳情境有可能發生嗎?
器捐啟動程序法規嚴謹 傳言情境不可能發生
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器官勸募暨移植中心主任江仰仁表示,傳言提到的情境,100%不可能發生。在評估病人是否器官捐贈時,一定是非常嚴重狀態,病人不可能意識清醒聽到醫護討論內容,還能要求家屬轉院、取消捐贈同意,這絕對不可能會發生。就算是以往器捐相關條例還沒完備的年代,也未曾發生此類情事。
江仰仁說,在醫院要啟動器官捐贈,有非常嚴格的規定和程序。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要進行大愛捐贈的移植手術,必須從「屍體」摘取器官,意即捐贈者一定要是死亡狀態,這是全世界皆然的標準。
江仰仁說,判定死亡是啟動大愛捐贈的必要條件,現行判定死亡有兩種方式,一是腦死判定,另一是心臟停止。要進行腦死判定,病人必須陷入昏迷指數為5或小於5的深度昏迷,且要依賴人工呼吸器維持呼吸、有無法復原的腦部損傷等條件,在這些條件下,病人不可能有任何知覺。一般在此情況下,醫院的器捐勸募團隊也才會開始和家屬討論,是否有器捐可能性。
根據腦死判定準則,腦死判定必須進行2次程序完全相同的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兩次判定要間隔4小時,且要兩個醫師判定。江仰仁說,這些規範嚴格地約束醫院進行器捐程序,醫院和醫護不可能如傳言情境,明目張膽違背法令規範。
江仰仁也說,全台灣現在有超過60萬人簽署同意器官捐贈,但器捐量仍有限的原因是,醫療現場不會只憑當事人的器捐同意就進行器捐手術,仍必須要家屬同意才能進開刀房。若家屬有疑慮,會協助溝通、說明病人的遺願。但若家屬仍不同意,醫院也只能尊重家屬意見,也不會如像傳言所言,只要簽了器捐同意就一定會捐。
簽署器捐同意 不影響醫療救治行為
臺北榮民總醫院移植外科醫師鍾孟軒表示,病人是否有簽器官捐贈,並不會影響醫治準則。當病人送達醫院時,醫院優先進行的是必要檢查及治療,當下並不會有時間去檢視健保卡是否有簽署病人自主權利法、生命末期善終或器官捐贈意願等註記。
至於臨床上是否可能發生,故意不救治病人、讓病人死亡,再摘取器官的狀況?江仰仁說,醫療法第60條之一明確規定,遇到危急的病人,要先適當的急救、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所以刻意放著不處理是違法的行為。
傳言故事提及慈濟 花慈闢謠:無此事
查核中心採訪花蓮慈濟醫院,花蓮慈濟醫院表示,並無網傳事件發生,這是謠言。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範 器捐和移植均為無償
(一)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2條規定,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方式為之。意即醫院取得器官,不能收取費用。
(二)鍾孟軒說,醫療救治過程中一定會有費用產生,並非所有費用都是健保能夠負擔,也可能會有自費項目的產生,但這些費用與能否器捐無關。
鍾孟軒說,每一個能夠成功捐贈的珍貴器官,過程一定都有費用的產生,一般會從國家提供的器官作業處理費核銷,不會轉嫁到捐贈者身上,傳言說法有誤。
(記者:吳仲安、陳偉婷;責任編輯:陳偉婷)
補充資料
人體器官移植相關法令規範
根據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即病人自主推廣中心網站澄清資訊,器官捐贈僅可能發生於所有醫療步驟均失敗, 腦死或死亡為不可避免時,醫療團隊才可啟動捐贈意願徵詢。此為台灣器官移植近50年歷史的醫院共識, 醫療法60條之一也明確規範,遇有危急病人,醫院和診所必須先予適當的急救, 醫療人員對任何病患的醫療照顧品質不可能因是否為器官捐贈者,或是否已簽署器官捐贈卡而受影響。
另,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符合腦死條件而器官功能正常者欲捐贈器官,需自身曾表達捐贈意願或經最近親屬書面同意(第六條)後,依《腦死判定準則》經兩位專門醫師嚴謹判定程序後才能捐贈。同法第七條也規定,如為非病死或疑似非病死的屍體、或死亡原因有疑義時,除需獲得家屬同意簽署,也需報請檢察官相驗,同意後才能摘取捐贈器官。
再者,為杜絕器官移植醫師為獲取器官而違反腦死判定專業,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也清楚規範腦死判定醫師不能是器官摘取或移植的醫師(第五條)。
事實查核需要你的一份力量 捐款贊助我們
本中心查核作業獨立進行,不受捐助者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