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謠言風向球】陸配李貞秀、民進黨寧家榮、國防部孫立方,三者身分與任職資格能類比嗎?
記者/李志德、陳偉婷;責任編輯/陳偉婷
陸配李貞秀遞補出任台灣民眾黨不分區立委,2月1日宣誓就職。但內政部主張李貞秀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根據台灣的《國籍法》,應該在「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內政部因此行文立法院,請立院「依職權進行調查」李貞秀國籍問題,如果不符合前述《國籍法》相關規定,應予解職。
李貞秀出任立法委員,是否應該適用《國籍法》相關規定?在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的人士是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外國人」?各方意見不一,而且也有遭解除公職的陸配正在打行政訴訟,爭議仍有待釐清。但隨著爭議蔓延和升高,社群媒體上開始流傳錯假或易生誤解的訊息,本篇文章整理並查核相關論述,並提出更多解釋供讀者參考。
拿寧家榮對比李貞秀 黨職與公職無法相互類比
在這一波因李貞秀事件廣傳的訊息中,有一張圖卡(如下圖)流傳甚廣,且有種種類似版本,圖卡將李貞秀與國防部發言人孫立方,以及民進黨新住民事務委員寧家榮三人並列比較,宣稱:
「賴清德愛將孫立方,從大陸來台40年,任國防部發言人兼政務辦中將主任」。
「中共黨員寧家榮,從大陸來台14年,任民進黨新住民事務委員」。
「陸配李貞秀,從大陸來台33年,遞補立委,民進黨百般刁難」。
圖卡將李貞秀與寧家榮並列比較,但兩者職務性質完全不同。李貞秀擔任的立法委員是公職人員,依照法律就職及行使職權,支領國家薪俸。媒體報導,寧家榮則是在2017年2月受邀出任「民進黨新住民事務委員會」第一任委員,當時由主席蔡英文授與證書。
據報導,寧家榮2005年從大連嫁來台灣台南,在中國原本是國小老師,來台後學歷不被認可,改從商,透過網路創業出售自有品牌的面膜保養品,當起了老闆。
民進黨發言人韓瑩2月10日受訪時表示,新住民委員會諮詢委員任期為一年,可以續任一次。寧家榮女士目前已經卸任。
「民進黨新住民事務委員會」委員,是黨內政策諮詢機制,政黨為人民團體,聘用委員由政黨自己決定,公權力無從限制其資格。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蘇彥圖受訪表示,寧家榮出任的是政黨職務,和政府公職並不相同,無法和李貞秀的情況相互類比。
孫立方從小來台並念軍校 反共義士有其時代背景與政治意涵
網傳貼文也將孫立方和李貞秀的案例相互比較。根據報導,孫立方於1982年隨家人來台,當時14歲。國中畢業後他就讀中正預校,1992年他從政治作戰學校(現今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畢業後任職軍官,服役至今。
由於生長在中國大陸,過去孫立方就曾被部分人士指稱具有「中國國籍」,任政府職務的資格因而受到質疑。2025年5月,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在例行記者會上,曾回應指出,孫立方來台時當時沒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後稱《兩岸條例》),當年台灣政府對於「反共義士」沒有太多規定,甚至願意直接授予軍階,有人原為中共解放軍,來台後被授予軍階繼續從軍的例子也有。
「反共義士」在台灣有其時代意義。根據榮民文化網的資料,1950年韓戰爆發,中共派兵參戰,戰後14,067名反共義士決心投奔台灣。另根據文章,1954年1月23日第一批投誠戰俘抵台,台灣因而訂為「123自由日」,政府並稱這批人為「反共義士」,從此這個名詞被大量使用。
根據聯合報的報導,從1960到1986年間,計有2件駕駛民用船與13件駕駛軍機來台投誠的「反共義士」案例,均由政府提供豐厚獎金,安置就業或就學。直到1991年台灣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後,反共義士才成為歷史名詞。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蘇彥圖受訪表示,《兩岸條例》在1992年發布施行。但孫立方早在《兩岸條例》生效前就來到台灣,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在《兩岸條例》實施的前後,中華民國政府對「國民」的想像和定義是完全不同的。
蘇彥圖說,孫立方的國籍身份取得,是依照當時的時空環境和法律制度,這和現在李貞秀的案例有很大的差異,無法直接放在一起比較。
台灣於1991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且啟動修憲,增訂憲法增修條文,也明確將台灣與中國分述為「自由地區」、「大陸地區」。
執業律師吳宜臻受訪時分析, 1991年的中華民國第一次憲法增修條文,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這是處理兩岸關係的最早法源基礎。隨後於1992年9月訂定、生效的《兩岸條例》界定兩岸為「一國兩區」的特殊政治關係,處理分治狀態下的互動與權限,強調兩岸互不承認主權、互不否認治權,並以此作為兩岸互動的法律框架。
對於孫立方,吳宜臻認為他在1982年來台時,台灣並沒有《憲法增修條文》和《兩岸條例》,國籍取得來自政治性解讀,放棄對岸的國籍與身分也沒有法定要件需要遵守,且當時《憲法》及任何法律都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存在及其治權,也不承認中華民國治權僅限於台、澎、金馬。
但吳宜臻認為李貞秀的情況不同,李貞秀是依據《兩岸條例》施行生效後和台灣的《國籍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而李貞秀成為本國籍以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戶籍及居民身分。
比較孫立方和李貞秀,吳宜臻認為從《憲法》與其它法律存在的情形而論,孫立方和李貞秀曾經具有中國國籍的意義,及必須拋棄的方式,甚至在《憲法》上的解釋,是完全不一樣的。
孫立方過去受訪時曾經表示,「我是中華民國的國民,我是中華民國的軍人,在這40年中,我歷經各種查核,我也經歷過各種任務,我再重複一遍,我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
李貞秀跟前夫生了4個小孩? 傳言說法沒有提出證據
對於李貞秀的經歷,社群媒體上也出現不少傳聞。例如一則網傳貼文宣稱,李貞秀在來台前有一段婚姻,且生了4個小孩,到台灣之後再生一個,成功洗人口等。
前述網傳訊息並沒有舉出任何證據。一個公民記者頻道「阿Ben公民報導」曾經在2025年發表一則李貞秀專訪影片,李貞秀受訪時說:「我來台灣超過30年了,生了5個台灣小孩……我的小孩已經有4個有投票權……。」
日前就任立委引發爭議,李貞秀也被懷疑「假離婚」。檢視媒體報導(1、2、3),李貞秀說,她的5個小孩是台灣人,每一段婚姻都有難處,不希望大家討論私事,從政是她個人選擇,她也不希望累及家人。
綜合前述事實,可以發現網傳貼文與李貞秀自己的說法並不相同,但網傳貼文完全沒有舉出李貞秀在中國已生了4個小孩、來台洗人口等證據。
中國人來台不用中國護照 而是使用「通行證」
李貞秀曾公開表示自己不曾持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這樣的說法引來民進黨立委及網路貼文質疑:不曾持有中國護照怎麼到台灣?
經過綜合查閱中國政府相關法令,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以及中國政府提供的「出入境通行證簽發服務指南」等。
前述法令的條文中明列:「大陸居民往來台灣的旅行證件系指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和其他有效旅行證件」。(粗體為作者所加)同時,中國公民進入香港、澳門,也是使用「通行證」而不是「護照」。
李貞秀在前述公開記者會上也曾表示,自己過去「往來台灣都是經過香港,並使用入台灣通行證」。
因此,可以得知根據中國法令,中國人民往來台灣,即使經過香港、澳門轉機,使用的都是「通行證」,無需申辦護照。李貞秀的確可以持通行證來台,不需中國護照;如要證明李貞秀曾經擁有中國護照,還需要有更多的證據。
中國人可依法申請放棄國籍 唯實務可能有困境
社群媒體上關於李貞秀申請放棄中國國籍也流傳諸多訊息。其中有網傳貼文稱:「你如果放棄(編按:指中國)國籍一定要加入另外一個國籍,但是大陸絕對不會承認中華民國這個國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十條的規定,在下列條件下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因此,申請放棄中國國籍,除了與「外國國籍」相關的事由,也可以依據「正當理由」申請。現居東京的資深中國律師伍雷(本名李金星)接受訪問時表示,雖然外界無法掌握確實個案,但以「其它正當理由」申請放棄中國國籍的案例,法理上是存在的。
伍雷補充指出,對於國民申請放棄國籍,中國法律確實規定了政府的回應方式。官方批准或否決放棄中國國籍申請,是一項行政許可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應該在20天內做出決定,如果不能做決定,可以再延長10日,並且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在台中國人要放棄中國籍,確實有政治判斷上的難處。根據查核中心2023年底就陸配參政議題採訪專家,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員蘇彥圖認為,陸配放棄中國籍實務上有困難。因為依照中國國籍法,要放棄中國籍的理由是擁有其他國家國籍,而台灣不被中國承認是國家,中國政府絕不會同意陸配為了要入籍台灣而放棄中國國籍。高雄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正根也表示,依現行規定,若中國政府不開具除籍證明等,陸配根本無法放棄中國籍。
陳正根說,要解決目前這個僵局,必須修改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讓陸配只要聲明放棄中國籍並簽名具結,就算完成放棄中國籍手續;因為中國政府既不承認中華民國國籍,因此台灣只能單方認定,但只要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做為法源,便可單方承認陸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所保障的參政權利。
蘇彥圖說,台灣是民主國家,在台陸配若已經取得身分證,國家就要保障陸配參政權,政府應該對此提出救濟方式,如同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規定,若有雙重國籍問題,因他國國家因素致使無法放棄國籍,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並以擔任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為限。
蘇彥圖指出,保障陸配參政權,但同時又能兼顧公職人員對國家的忠誠,政府需要積極面對並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