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媒體獨家報導,北部某醫院發生車禍重傷者在葉克膜維生下,心跳未停即準備摘取器官的爭議事件,引發社群討論,並暗示該醫院是與薄熙來之子薄瓜瓜有關的羅東博愛醫院。經查,此器捐爭議事件經器捐中心調查,全程沒有違反醫療規範、倫理以及相關法律規範,應是溝通誤解導致爭議。依據相關法規,羅東博愛醫院不是衛福部核定的器官移植醫院,不可能發生該起爭議。
一、器捐病主中心表示,北部某醫院的器捐爭議案,該車禍傷者是自撞受傷、陷入深度昏迷,經2度家庭會議說明後,家屬主動表達願器捐遺愛人間。但因患者生命徵象不穩定,無法循傳統腦死判定進行器捐,採用心臟停止死亡器捐(DCD)。
二、心臟停止死亡器捐流程緊湊,必須與時間賽跑。病人若收縮壓低於50毫米汞柱時,身體進入「溫缺血」狀態,溫缺血超過2小時,器官即不能捐贈。
器捐病主中心表示,該器捐案是經檢察官同意,患者從加護病房送到開刀房後撤除維生醫療系統,經23分鐘後心跳停止,再觀察5分鐘確定心跳血壓沒有恢復,才宣告死亡,死亡後才進行相驗,相驗完成才劃刀取器官,一切合法,也合於倫理。
宜蘭地檢署也表示,檢察官知道此案是心臟停止後器捐,為了要爭取器捐黃金時間,檢察官跟法醫先到醫院,等醫師做死亡宣告後啟動相驗。
三、依據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範,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器官捐贈者必須經診治醫師判定死亡後為之,意即依法不可能出現被「活摘器官」的大愛捐贈者。
器捐病主中心也表示,器捐程序繁複、醫療團隊龐大,不可能出現活摘器官的犯罪事件。
四、該器捐案的大愛捐贈者,捐出2顆腎臟,且都留在宜蘭該院。依據現行法規,必須要取得衛福部核可,醫院和醫師才能執行移植手術,而羅東博愛醫院並不符合資格,因此不可能是當事醫院。
五、此器捐爭議案出於醫療端與法檢端對器捐適法見解不同、對器官保存時效理解不一,導致溝通誤解,器捐病主中心表示,未來將召集專家會議,邀集有經驗者及相關專家凝聚施行共識。
網路傳言依據近日器捐爭議時事,誤導台灣發生活摘器官且與羅東博愛醫院有關,因此為錯誤訊息。
背景
《太報》6月9日刊登獨家報導指出,北部某醫院有器捐爭議,根據投訴者說法,一名車禍重傷患者,在裝置葉克膜、心臟還在跳動情況下,醫院即通知檢察官及法醫到場相驗,甚至將患者移至手術台。此舉引發在場檢察官與法醫不滿,認為依法應暫停器官捐贈作業。
6月10日,其他媒體跟進其此報導時,點出該北部醫院位於宜蘭,並稱此案器捐中心已經介入調查。6月11日起,臉書、Threads等社群平台開始出現傳言,稱宜蘭某醫院在患者心臟還在跳動情況下企圖摘取器官,並標註數個關鍵字「薄瓜瓜、宜蘭、器官移植、活摘、葉克膜」等。因相關新聞並未揭露當事醫院,觀察臉書傳言流傳狀況,許多傳言刻意指涉薄瓜瓜,暗示與羅東博愛醫院有關。
查核
查核點一:網傳器捐爭議事件原始脈絡
《太報》6月9日獨家揭露該起事件後,連日引發媒體跟進,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與病人自主推廣中心也介入調查。
車禍傷者病重 家屬主動表達器捐
(一)器捐病主中心是台灣負責推動器捐業務、促進醫病溝通的單位,該中心董事長李明哲於6月12日舉行記者會對外說明調查結果。
李明哲表示,宜蘭一名年輕人因自撞車禍,到院前已經呼吸、心跳停止,醫療團隊緊急救治後恢復心跳,但仍陷深度昏迷、使用葉克膜,送加護病房。隔日病人狀況並未好轉,且儘管使用葉克膜,生命跡象仍不穩定,臨床判定認定瀕臨腦死。第一次家庭會議,醫療團隊告知家屬預後,家屬即表示,如果真沒有機會,希望走安寧緩和、不要讓親人受苦。
因生命徵象不穩、無法走腦死判定器捐 採心臟停止死亡器捐
在觀察一段時間後,病人狀況仍無起色,瞳孔幾乎放大、沒有光反射,仍呈現瀕臨腦死狀態,幾乎沒有治癒的可能性,第二度舉行家庭會議,家屬主動提出器官捐贈。但因該病患的生命徵向極度不穩,無法撐過傳統器捐腦死判定的漫長流程,為圓滿家屬將患者器官遺愛人間的心願,依循106年12月發布的「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 DCD)進行後續器捐工作。
李明哲說,醫療團隊事前與家屬充分溝通,確認病人處於生命末期狀態,也告知撤除病人身上的維生管路、病人心跳停止後,還會觀察5分鐘,確認心跳、血壓沒有恢復才能宣告死亡,家屬也同意此流程。後續醫院開始準備工作、到登錄系統登錄做配對等,且因此案是意外死亡,依規定必須報請檢察官相驗,也同步通知檢察官並告知狀況,家屬也經過檢察官偵訊、再度確認意願,才會簽署同意書。
器捐要與時間賽跑 心臟停止後要觀察5分鐘才宣死 宣死後才取器官
李明哲說,器捐要圓滿,必須因緣具足,也必須與時間賽跑,尤其心臟死亡後器捐者,若溫缺血時間超過2小時,器官都不能用。當晚檢察官和法醫到場時,病患還在加護病房,當時醫院也跟檢察官與法醫說明過程,且經過檢察官同意,病人才從加護病房移到開刀房,並在開刀房撤下維生管路、葉克膜停機。
該病患撤除維生系統23分鐘後心跳停止,再觀察5分鐘沒有恢復,醫療團隊才宣告病人死亡,並交由法醫和檢察官確認。相驗完成後,將相驗書交給醫療團隊,同意摘取器官,醫療團隊才真正下刀,摘除大愛捐贈者的2顆腎臟,且這2顆腎臟都留在該院給2名受贈者。
死亡後捐贈是鐵律 器捐中心:台灣不會有大愛捐贈者被活摘
李明哲表示,在台灣,所有的大愛捐贈者都要被確認死亡,才能進行器官摘取,死亡後捐贈(Dead donor rule)是黃金準則,在台灣不會有人在不符合DDR的情況下被摘取器官。此案在醫療流程沒有問題,在醫療倫理或法律規範,也都符合常規。
不過,李明哲表示,心臟死亡後器捐相較於腦死器捐,是比較新的概念,且流程截然不同,再加上執行時間緊湊,每分每秒器官都在崩壞,醫療端會希望在最短時間拿器官,對所有人來說都充滿壓力,也因此醫療、法檢和家屬之間的溝通就很重要,如果對相關事務不夠熟悉,溝通就會產生爭議。
(二)查核記者向宜蘭地檢署求證。宜蘭地檢署表示,檢察官知道此案是心臟停止後器捐,為了要爭取器捐黃金時間,檢察官跟法醫先到醫院,等醫師做死亡宣告後啟動相驗。
查核點二:該起爭議事件是發生在羅東博愛醫院嗎?
羅東博愛醫院未取得移植資格 只能勸募器官
(一)李明哲在12日記者會上,並未透露發生爭議事件的醫院。李明哲解釋,發生爭議事件最擔心的是家屬的心情,也會希望盡可能不要揭露可能辨識當事家庭身分的任何資訊。
不過,因網路傳言甚囂塵上,器捐中心16日回覆查核記者詢問時表示,「網路傳聞中醫院,不是本次事件當事醫院。」
(二)根據器捐中心說明,該名大愛器捐者捐贈2顆腎臟,並在當事醫院完成移植手術。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醫院、醫師要主管機關核定其資格與器官類目,才能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檢視衛福部核定的器官移植醫院清單,羅東博愛醫院並非可執行器官移植的醫院,可知博愛醫院不可能是發生爭議的當事醫院。
羅東博愛醫院今年4月也曾陷器捐謠言所害,當時該院發表聲明也明白指出,該院是「器官捐贈協助網絡」一員,負責器官勸募和流程陪伴,勸募來的器官由具資格的醫院依法執行,博愛醫院不具備任何選擇或指定受贈者的權限。
補充資料
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個案少 至今僅88例
根據器捐病主中心統計,截至114年5月31日,全台灣累計88例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個案,其中19例屬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須依程序取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同意,始得執行摘取手術。相關個案均於器官捐贈手術前取得檢察官同意書或經司法程序取得相驗屍體證明書後完成器官捐贈流程。器捐病主中心曾與法務部共識,共同主張應尊重地檢署權責,若地檢署評估後仍不同意執行,仍需依地檢署指示辦理。
宜蘭某醫院器捐爭議點
根據 《太報》報導,此案爭議點除了檢察官與法醫到醫院後,認為病人心跳還在就上手術台、相驗時間過於緊迫等,尚有法界人士認為心臟死亡器捐指引與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稍有不同,可能引起爭議。
檢視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第四條規定「病人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並死者,應停止器官捐贈作業」。因此案大愛捐贈者為車禍傷亡,屬於非病死狀況,因此法檢認為不適用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認為應循一般的相驗流程。
不過,若回到母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七條也明文規定,「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屍體,非經依法相驗,認為無繼續勘驗之必要者,不得摘取其器官。但非病死之原因,診治醫師認定顯與摘取之器官無涉,且俟依法相驗,將延誤摘取時機者,經檢察官及最近親屬書面同意,得摘取之。」白話解釋是,非病死者如果沒有依法經過相驗程序,不得摘取器官;若非病死的原因經認定與要摘取的器官無關,且若依法相驗會延誤摘取時機的話,只要經過檢察官及最親近家屬書面同意,可以摘取器官。
從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規定可知,為爭取器官活性,若有檢察官和家屬同意,非病死者的相驗流程可有彈性安排。當指引與母法條文矛盾,法律條文解釋即可能因人而異,此爭議案的法檢對條文適用認定與醫療端不同,致使爭議發生。
目前全台88例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中,有19例屬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須依程序取得地檢的同意,才執行摘取手術。
因案量少、有實際經驗者寡,若參與人員對醫療實務、法律條文不夠熟悉或見解不一致,確實可能發生溝通爭議。器捐病主中心董事長李明哲說,此次反映法檢與醫療端的見解不太一樣,將召開專家會議,邀集臨床醫療、法律專家,全面性的檢視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讓醫療團隊和檢法專業能以共同語言溝通,透過專家會議凝聚以符合臨床醫療、法律觀點的共識。
器捐傳統以腦死判定為主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明文規定,醫師自屍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器官捐贈者必須經診治醫師判定死亡後為之。前項死亡以腦死判定者,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程序為之。
從腦死判定準則可知,腦死判定程序相當嚴謹,除要滿足各項先決條件(昏迷指數為5或小於5的深度昏迷、依賴呼吸器維持呼吸、昏迷原因已經確認、遭受無法復原的腦部結構損壞),且腦死判定必須進行2次程序完全相同的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2次判定間隔至少4小時。
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要依序進行腦幹反射測試與無自行呼吸測試,包含頭眼反射消失、瞳孔對光反射消失、眼角膜反射消失等;確認腦幹反應消失後要進行無自行呼吸測試。
李明哲解釋,無自行呼吸測試非常嚴格,患者要在沒有呼吸器情況下,接受氧氣與二氧化碳、提高血液二氧化碳濃度,正常人在這種情況下會激發呼吸動作,而接受腦死判定者,必須維持10分鐘都沒有呼吸。如果在判定過程中,病人血壓表現不好、血壓會急劇下降,就無法完成腦死判定。
過去此類生命徵象不穩定者,若無法撐過腦死判定的嚴謹過程,就算想器捐,也無法如願。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頒佈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在腦死判定外,另增加無心跳器捐的可能性,也讓無法進行腦死判定者,有機會遺愛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