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錯誤】網傳「交通新規定 乘客不得由左後門上下車」?
【部分錯誤】網傳「交通新規定 乘客不得由左後門上下車」?
經查:
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6條確實規定行人乘車時「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
二、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若「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導致肇事,處以罰鍰1200到3600元,並非只有「駕駛人」受罰。
背景
查核中心收到民眾申訴,媒體及社群網路流傳以下訊息(圖1):「一項交通新規定已經在三月間正式實施...轎車的後座乘客開車門,不得由左邊上下車。如果從左後門上下車而和機車擦撞被起訴...判刑與判罰金的一定是小轎車駕駛人...」
圖1:通訊軟體流傳訊息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這則訊息從何而來?
查核中心檢索關鍵字,確認這則訊息是某新聞網站2011年3月31日的報導(見下圖2):
圖2:通訊軟體流傳的圖片來自某新聞網站
爭議點二:「轎車的後座乘客開車門,不得由左邊上下車」?
查核中心求證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總局回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6條規定行人乘車時「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車門上下車」,此規定從民國96年就已經開始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6條:
行人乘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購票或候車,應在適當地點或指定之區界內,按先後次序,排列等候,不得爭先恐後擾亂秩序。
二、應按次序上下車,不得爭先擁擠。
三、車未停妥,不得上下車。
四、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車門上下車。
五、車輛行駛中,不得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六、乘車時,頭手不得伸出車外。
爭議點三:「如果從左後門上下車而和機車擦撞被起訴,判刑與判罰金的一定是小轎車駕駛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回覆,雖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6條規定行人乘車時「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但行人沒有肇事是不罰的,如果有肇事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1條,處以罰鍰1200到3600元。這項規定是從1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又如果肇事的「行人」是無行為能力者(如兒童),則是由監護人負起法律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1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罰該乘客。
結論
一、網傳「乘客不得由左邊上下車」訊息來自某新聞網站2011年的報導。
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6條確實規定行人乘車時「應由右側車門上下車」,「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側車門上下車。
三、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1條,如果「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導致肇事,會處以罰鍰1200到3600元,並非只有「駕駛人」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