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100公斤依託咪酯主嫌20萬元交保?一場由錯誤報導引發的司法誤解
記者/曾慧雯;責任編輯/陳偉婷
今年初橋頭地檢署偵破自印度走私100公斤依托咪酯案件,經媒體報導後,網路流傳「主嫌20萬元交保」的說法,並質疑司法過於寬鬆。然而,經橋頭地檢署及法院澄清,可發現部分媒體報導內容與案件實際情況有明顯落差,而跟隨錯誤報導而來的,還有社會大眾對羈押制度的常見誤解。
部分媒體報導成為「20萬元交保」傳言來源
6月初,國內多家媒體均報導橋頭地檢署查獲自印度空運來台的100公斤依托咪酯案件,估計可製100萬顆喪屍煙彈,市值約20億元,本案共有潘姓、鄭姓兩名被告。部分報導出現「潘男20萬元交保」、「訊後以20萬元交保」等描述,被網友擷圖、轉發,並搭配對司法制度不滿的評論,使「運毒主嫌20萬元交保」說法迅速在社群平台擴散。
面對網路質疑,橋頭地檢署於6月11日發布新聞稿說明,此案由檢察官李侃穎指揮保三總隊偵辦,查獲毒品依託咪酯100公斤後,已依法對潘姓、鄭姓兩名被告提起公訴,但兩人均不存在部分媒體報導的「20萬元交保」情形。
橋頭地檢署發言人、襄閱主任檢察官顏郁山也在回覆查核中心詢問時表示,「20萬元交保」並非檢方對外公布的資訊。他有注意到部分媒體報導出現「20萬元交保」內容,但相關記者當時並未向地檢署求證,他也無法得知消息來源。
另外,根據橋頭地方法院的說明,檢方曾向法院聲請羈押潘姓被告,但由於法院對於被告涉案部分並無管轄權,因此依法裁定駁回,後續檢方也未提起抗告。至於另一名鄭姓被告,當時已在執行觀察勒戒,人身自由早已受到拘束,檢方認為沒有再向法院聲請羈押的必要。
也就是說,本案的實際情況是,2名被告均未被羈押,法院也未裁定交保,網傳「20萬元交保」並非事實。

重罪不得作為羈押的唯一理由,須依個案要件逐案審查
觀察社群平台的討論,可發現許多網友都質疑「運毒100公斤為何不羈押」,並批評「前腳抓後腳放,民主的檢調愛毒販」、「司法真的有夠爛」、「恐龍法官」等。
「運毒主嫌20萬元交保」之所以引發爭議,一方面源於部分媒體報導內容有誤,另一方面則反映出社會對羈押制度存在「犯重罪就應該先關起來」的期待。然而,在法律實務上,只要涉嫌重大案件就一定要羈押嗎?
實際上,羈押與否不是依照罪名類型或社會觀感而定。執業律師鍾政達指出,以網傳運毒案來說,法定最輕本刑均達5年以上有期徒刑,實務上以「重罪」認定,但依司法院於2009年公布的釋字第665號解釋,重罪不得作為羈押的唯一理由,必須依個案的羈押要件逐案審查。
律師陳建曄也說明,羈押是國家在有罪確定前,侵害人身自由最嚴厲的手段,因此,法官不能只因為「罪名很重」就直接羈押。
法官裁定羈押,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項條件,缺一不可:
一、犯罪嫌疑重大: 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已經足以讓法官認為「他很有可能真的有做」。
二、法定羈押事由(三選一):
A.逃亡之虞: 嫌犯有逃跑的跡象(例如買好機票、有偷渡管道、無固定居所)。
B.串供或滅證之虞: 嫌犯有去威脅證人、跟同夥串通說詞,或把證據銷毀的跡象。
C.涉嫌最低刑期5年以上的特別重罪,且綜合判斷有可能逃亡或串證。三、不押不行:法官評估後認為,如果不把他關起來,就算用交保、限制住居等較輕微的方法,都無法防止逃跑或串供。
也就是說,僅憑「涉嫌走私毒品原料」這一重罪事實,並不具備所有羈押要件,法院仍須進一步審酌有無具體事證顯示嫌犯有逃亡、串證或滅證之虞,並權衡是否有替代手段,才能決定是否羈押。

司法並非多數決,羈押也不是刑罰,不能以此判斷司法是否縱放
鍾政達解釋,羈押的目的僅在保全偵查、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並非提前執行刑罰,羈押也不是依罪名嚴重程度或社會觀感分配「應受痛苦」的工具。
是否羈押、羈押期間長短,與該罪嫌最終可能被判多重的刑度,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不能僅憑罪名類型的主觀嚴重性認知,推論羈押與否或羈押期間長短是否合理。也就是說,一名被告最終可能被判處重刑,並不代表他在偵查階段就一定要被羈押;反過來說,被羈押也不等於已經被認定有罪。
陳建曄也強調,羈押看的是「會不會落跑、會不會滅證、會不會跟共犯證人講好一起說謊話」,而不是「判多重」,所以不應該把「羈押」當成「刑罰」;如果用「是否羈押」來判斷法院是否縱放,是錯誤類比。
為釐清國人對羈押制度的錯誤期待,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也曾撰文指出,司法並不是替民怨出氣,羈押也不是「預先實現刑罰」,對法官而言,判定是否羈押必須極為慎重;縱使犯罪當下民意沸騰,仍應該盡可能尊重民主法治國家下法官的獨立審判空間。
王子榮在文中說明,司法並非多數決,本來就不是「眾人皆曰可殺」就能下手的治安單位,而是必須不斷透過正當法律程序、嚴謹的證據法則,去調節龐大的國家權力,更要有「被討厭的勇氣」。

理解司法程序,有助化解不必要的對立、降低被誤導風險
回到網傳「自印度走私100公斤依託咪酯」運毒案件,法院駁回地檢署的羈押聲請且未附任何替代手段,原因可能是什麼?
鍾政達推測,這通常顯示法院審酌後認為,潘姓嫌犯並無具體逃亡之虞,例如有固定住居、在台生活及聯絡基礎、無潛逃紀錄或能力等;也沒有勾串共犯或證人、湮滅證據之虞,例如案件證據已經查扣固定,嫌犯與在押或觀察勒戒中之共犯接觸串證可能性低,綜合考量下認為羈押必要性低。
陳建曄也認為,由於另一名鄭姓共犯已經在「觀察勒戒」中,根本跑不掉也無法串證,自然不需要再多此一舉聲請羈押。至於檢方未提抗告,可能是檢方評估抗告無法扭轉、勝算不高,但具體理由仍需以檢方公開說明為準。
這起案件與隨之而起的網路輿論風波顯示,在資訊快速傳播的時代,一則未經查證、內容有誤的媒體報導,可能在社群平台不斷轉傳、再詮釋的推波助瀾之下,演變成對司法制度的不信任,甚至被當作政治攻防的工具。
這也提醒閱聽人,在面對涉及司法案件的資訊時,除了關注案件本身,也可以多花一些時間理解相關司法程序,或許有助於避免因資訊片段化而產生誤解或不必要的對立,也能降低被網路傳言誤導操弄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