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間測速執行屢有爭議,近期網路流傳一則影片,聲稱「全台區間測速都是違法取締,民眾若被拍到可以直接去高等法院提告撤銷」;經查證,執行區間測速並無違法,網傳說法是錯誤簡化交通違規申訴流程與片面引用特定判決的錯誤訊息。
一、區間測速符合法規,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5-2條規定,警方會於取締路段前方設「警52」測速取締標誌牌,各縣市執行均遵守此規範。
二、交通違規申訴有固定程序,民眾若收到區間測速罰單,需先向原舉發單位提起申訴,不能直接跳過行政機關至法院提告。此外,交通訴訟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傳言混淆法院名稱,錯稱民眾可至「高等法院」提告。
三、網傳影片提及的事件,有民眾因不服區間測速取締,向原舉發單位提起申訴不成,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判決認為超速地點與標誌間距離不明,無法證明取締程序合法,判原處分撤銷;但警方不服上訴。二審判定則認為此案區間測速前有依規定設置警示標誌,駁回一審判決。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此案已完成二審,不得上訴。
網傳內容引用特定判決內容,錯稱區間測速均違法,且也誤導民眾交通違規申訴程序,因此為「錯誤」訊息。
背景
近期網路流傳一則影片稱「民眾若被區間測速拍到,可以直接去高等法院提告撤銷,因為全台灣的區間測速都是違法取締。已有法官判定區間測速的路段要在測速照相機告示牌的 100公尺後、300 公尺前的範圍才能取締,如要連續測速,最少要每200 公尺就擺放一個告示牌才能測」。
查核
查核點一:網傳區間測速是違法取締,真的嗎?
區間測速在台灣是合法的執法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對於超速或低於最低速限的取締路段,若採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應於一般道路的取締路段前 100 至 300 公尺、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則需於 300 至 1000 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警52)。
警政署針對開放政府第65案協作會議「廢除區間測速」連署案對區間測速適法性回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1項及第7款規定,對於當場無法或不宜攔截取締的違規行為,若經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則可逕行舉發。「警52」告示牌設置也遵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5-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設置,因此區間測速無法令適用疑義。
(二)查核中心致電新北市警局交通大隊,警方表示新北市區間測速執法,均遵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5-2條規定,於取締道路前方明顯地點放置「警52」測速取締標誌牌,並設有起終點、測速總長度等附牌告示,以提醒民眾避免受罰。
查核點二:若不服區間測速判定可以直接去高等法院提告撤銷?
交通違規申訴無法跳過行政機關直接提告
根據監理所資料,民眾若對違規有疑義,必須先向原舉發單位提起申訴,相關單位經查證後若仍維持原處分,民眾才能提起行政訴訟。每個交通違規皆為獨立個案,法院依據個案情況裁判,無法簡化成全台民眾只要收到區間測速罰單就可至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撤銷。
此外,原傳言混淆法院名稱,交通案件都在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傳言卻錯稱最高法院,兩者不同。
查核點三:網傳事件的原始脈絡為何?
引用特定個案一審判決,二審已推翻一審判決
檢視網傳影片脈絡,該影片發布者在留言區附上一張判決書擷圖,查核中心以關鍵字檢索,確認影片引述案例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交字第 169 號判決。
案件背景為111年3月1日至4月8日間,白姓民眾行經台南至高雄某路段,因區間測速遭取締,收到9張超速罰單,合計14,4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9點。民眾認為臺南段區間測速的警告標誌設置不清楚,且關廟段前無設警告標誌,容易讓駕駛人忽略,不服而向原舉發單位提起申訴。原舉發單位維持原處分,因此民眾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官認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僅提供車輛進入取締路段時間、離開時間、通行距離、通行時間、區間平均速率,未能提供「違規行為發生地點」資訊,因超速地點與標誌之間距離不明,無法證明取締程序的合法性,故判原處分應予撤銷。但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提出上訴,二審法官認為區間測速不同於定點測速,它是透過「整段路的平均時速」來判斷超速,不能單純用「標誌與違規發生地的距離」來否定取締程序的合法性。因此法官將此案一審判決駁回,民眾需繳納原罰金,且需負擔部分訴訟費用。
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此案從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上訴至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已完成二審,此案已確定,不得上訴。
台灣交通安全協會副理事長林志學說明,網傳說法引用的判決屬於個案,且二審已將判決駁回。
補充資料
區間測速符合法規但有不少爭議
林志學表示,區間測速雖符合現行法規,但仍存有不少爭議。實務案例來看,台灣有發生民眾收到區間測速罰單後,檢視行車紀錄器發現計算時間少算10秒的狀況;也曾有大貨車被區間測速判定超速,顯示時速約達150公里,然而依照車輛性能,應該不太可能達到該速度。他也提供國際間不同觀點,以加州法律,區間測速並不合法。
區間測速的判定方式,是透過兩個測速點計算車輛通過整段路程的平均速度,而非單一時間點的時速,這種測速方式可能因設備誤差、時間同步問題,導致計算結果不精確;相較之下,定點測速是透過雷達測速系統,在特定位置測量瞬間時速,相對準確。除了上述儀器測量失準的問題外,查核中心檢視區間測速相關爭議,根據開放政府第65案協作會議「廢除區間測速」連署案,「不合理的限速」也是區間測速備受質疑的原因之一;此外,過去也曾發生部分儀器為中國製造引發資安疑慮,交通部後續召開會議拍板,下架與停用中國製的相關產品。
網傳個案判決內容
一審法官引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3項規定,認為測速取締標誌「警52」應設於一般道路取締路段前100至300公尺間,進一部延伸成,違規發生地點也應在「警52」告示牌後100至300公尺間;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僅提供車輛進入取締路段時間、離開時間、通行距離、通行時間、區間平均速率,未能提供「違規行為發生地點」資訊,因超速地點與標誌之間距離不明,無法證明取締程序的合法性,故判原處分應予撤銷。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提出上訴,案件進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度交上字第 14 號判決。法官認為區間測速不同於定點測速,它是透過「整段路的平均時速」來判斷超速,不能單純用「標誌與違規發生地的距離」來否定取締程序的合法性。此外「警示標誌」與「科學儀器設置地點」100至300公尺間的距離應該如何認定,定點測速指的是「警52」與「違規發生地點」間的距離;區間測速則是指「警52」與「科學儀器設置地點」,法官又進一步解釋「科學儀器設置地點」指的是「區間測速照相起點」,也就是區間測速起點前100至300公尺內有設置告示牌,即符合規定。因此法官將此案一審判決駁回,民眾需繳納原罰金,且需負擔部分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