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有媒體引述某立委說法,質疑地方選委會對民眾選前最後設籍期限的解釋不同調;經查證,各縣市選舉公報的寫法略有不同,但對於投票人資格的認定一致,並無差異。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表示,9個市縣的各選區罷免公告雖然文字略有不同,但內容都符合法令規定,各地選委會的說明一致,沒有差異。
只要是年滿20歲國民(民國94年7月26日以前出生),在民國114年3月26日以前就已經把戶籍遷入該市縣,並且在民國114年6月20日(含當日)前設籍到辦理立委罷免案的那個選區,就有罷免投票資格。
二、地方選委會表示,各市縣選舉公報的寫法雖然不太一樣,但敘述均符合法令規定,投票人資格都是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規定認定,並沒有「解釋不同調」之事。
《選罷法》第15條規定「(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這裡的「行政區域」指的就是「市縣」,也就是說,只要在該市縣居住滿4個月,並在6月20日罷免案成立宣告前將戶籍遷入該選區,就有投票權。
媒體報導引述不具名立委說法,忽視法規既有規範,誤導「縣市對選舉最後設籍期限」認定不一致,因此為「錯誤」訊息。
背景
7月23日有媒體引述一名不具名立委說法,質疑地方選委會針對民眾選前遷移戶籍的最後期限日「解釋不同」,很可能影響大罷免的最終結果。
報導稱,台中市選委會在選舉公報明確表示,台中市民必須在被罷免人選舉區居住4個月以上,也就是在3月26日以前遷入被罷立委選區,才能投該立委的罷免票;不過,雙北市選委會卻認定,只要在民國6月20日前(含當日)遷入被罷免選區,就可以投罷免票,明顯與台中市選委會的認定不同。
查核
查核點:傳言說法是真的嗎?
各縣市選委會的選舉公報寫法略有不同
查核中心檢視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公布的「113年第11屆立委罷免案」選舉公報,可發現台北市、新北市關於「投票人資格」的寫法較為詳細,提到在民國114年3月26日以前(含當日)遷入本市設有戶籍,並於民國114年6月20日(含當日)前遷入該市第X選區者,就有投票權。
雲林縣選舉公報也有進一步寫到,居住期間之計算,是以「雲林縣」為範圍計算,如果在114年6月20日罷免案成立宣告後(不含當日)才遷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者,無投票權。
另外,桃園市、台中市選舉公報的寫法則較為簡略,僅提到在114年3月26日(包括當日)前遷入設有戶籍者,有罷免投票權。
中選會:居住時間可在同一縣市內合併計算
中選會表示,只要是年滿20歲國民(也就是民國94年7月26日以前出生),在民國114年3月26日以前就已經把戶籍遷入該市縣,並且在民國114年6月20日(含當日)前設籍到辦理立委罷免案的那個選區,就符合資格,可以參加第11屆立法委員該區的罷免投票。
中選會指出,9個市縣關於各選區罷免的公告雖然文字上略有不同,但內容都符合法令規定,各地選委會的說明一致,沒有差異。檢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規定,只有在某個選區「連續居住滿四個月」的人,才算是該選區的選舉人。如果這個縣市底下劃分成多個選區,居住時間可以在同一個縣市內合併計算,但一旦是在「選舉公告發布之後」才把戶籍遷入該選區的人,就沒有投票權。
地方選委會:行政區域以「市縣」範圍計算
查核中心向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選委會求證。
新北市選委會副總幹事黃堯章表示,各市縣選舉公報的寫法雖然不太一樣,但敘述均符合法令規定,說法均屬一致,投票人資格都是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規定去認定,並沒有「解釋不同調」之事。
他說明,第15條有提到「(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這裡的「行政區域」指的就是「市縣」,也就是說,只要在該市縣居住滿4個月,並在6月20日罷免案成立宣告前將戶籍遷入該選區,就有投票權。
桃園市選委會副總幹事邱瑞朝指出,各地選舉公報寫法雖略有差異,有的寫比較詳細,有的寫比較簡要,但對於投票人資格的認定都是一致的,「居住期間」均是用「行政區域(市縣)」為範圍來計算。
台中市選委會也表示,會收到選舉公報的民眾都是具投票資格者,投票人資格的認定是全國一致,只是因為寫法沒有統一規定,因此才會有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