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捐款支持事實查核
台灣事實查核學苑

ENGLISH

Facebook X Instagram YouTube Apple Podcasts
看見真實,才能打造美好台灣
  • 最新消息
  • 查核報告
  • 謠言風向球
  • 議題觀察室
  • TOP10
  • 重點專區
  • 名家專欄
  • 國際視野
  • Podcast
Account 登入
YouTube Instagram TikTok
English
捐款支持
看見真實,才能打造美好台灣

媒體報導「遷戶籍投票截止日期,北中選委會不同調」?

各縣市選舉公報寫法略有不同,但實際認定標準一致。

  • 錯誤
  • 政治與政策

發佈:2025-07-24

更新:2025-07-24

報告編號:3740

查核記者:曾慧雯、陳培煌

責任編輯:陳偉婷

  • 錯誤
  • 政治與政策

發佈:2025-07-24

報告編號:3740

記者:曾慧雯、陳培煌;責任編輯:陳偉婷

內容
  • 背景
  • 查核
  • Share on Facebook
  • Share on Threads
  • Share on Pinterest
  • Share on LINE
  • Email this Page
  • Print this Page

7月23日有媒體引述某立委說法,質疑地方選委會對民眾選前最後設籍期限的解釋不同調;經查證,各縣市選舉公報的寫法略有不同,但對於投票人資格的認定一致,並無差異。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表示,9個市縣的各選區罷免公告雖然文字略有不同,但內容都符合法令規定,各地選委會的說明一致,沒有差異。

只要是年滿20歲國民(民國94年7月26日以前出生),在民國114年3月26日以前就已經把戶籍遷入該市縣,並且在民國114年6月20日(含當日)前設籍到辦理立委罷免案的那個選區,就有罷免投票資格。

二、地方選委會表示,各市縣選舉公報的寫法雖然不太一樣,但敘述均符合法令規定,投票人資格都是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規定認定,並沒有「解釋不同調」之事。

《選罷法》第15條規定「(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這裡的「行政區域」指的就是「市縣」,也就是說,只要在該市縣居住滿4個月,並在6月20日罷免案成立宣告前將戶籍遷入該選區,就有投票權。

媒體報導引述不具名立委說法,忽視法規既有規範,誤導「縣市對選舉最後設籍期限」認定不一致,因此為「錯誤」訊息。

背景

7月23日有媒體引述一名不具名立委說法,質疑地方選委會針對民眾選前遷移戶籍的最後期限日「解釋不同」,很可能影響大罷免的最終結果。

報導稱,台中市選委會在選舉公報明確表示,台中市民必須在被罷免人選舉區居住4個月以上,也就是在3月26日以前遷入被罷立委選區,才能投該立委的罷免票;不過,雙北市選委會卻認定,只要在民國6月20日前(含當日)遷入被罷免選區,就可以投罷免票,明顯與台中市選委會的認定不同。

媒體報導擷圖

查核

查核點:傳言說法是真的嗎?

各縣市選委會的選舉公報寫法略有不同

查核中心檢視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公布的「113年第11屆立委罷免案」選舉公報,可發現台北市、新北市關於「投票人資格」的寫法較為詳細,提到在民國114年3月26日以前(含當日)遷入本市設有戶籍,並於民國114年6月20日(含當日)前遷入該市第X選區者,就有投票權。

雲林縣選舉公報也有進一步寫到,居住期間之計算,是以「雲林縣」為範圍計算,如果在114年6月20日罷免案成立宣告後(不含當日)才遷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者,無投票權。

另外,桃園市、台中市選舉公報的寫法則較為簡略,僅提到在114年3月26日(包括當日)前遷入設有戶籍者,有罷免投票權。

中選會:居住時間可在同一縣市內合併計算

中選會表示,只要是年滿20歲國民(也就是民國94年7月26日以前出生),在民國114年3月26日以前就已經把戶籍遷入該市縣,並且在民國114年6月20日(含當日)前設籍到辦理立委罷免案的那個選區,就符合資格,可以參加第11屆立法委員該區的罷免投票。

中選會指出,9個市縣關於各選區罷免的公告雖然文字上略有不同,但內容都符合法令規定,各地選委會的說明一致,沒有差異。檢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規定,只有在某個選區「連續居住滿四個月」的人,才算是該選區的選舉人。如果這個縣市底下劃分成多個選區,居住時間可以在同一個縣市內合併計算,但一旦是在「選舉公告發布之後」才把戶籍遷入該選區的人,就沒有投票權。

地方選委會:行政區域以「市縣」範圍計算

查核中心向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選委會求證。

新北市選委會副總幹事黃堯章表示,各市縣選舉公報的寫法雖然不太一樣,但敘述均符合法令規定,說法均屬一致,投票人資格都是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規定去認定,並沒有「解釋不同調」之事。

他說明,第15條有提到「(居住期間)在其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這裡的「行政區域」指的就是「市縣」,也就是說,只要在該市縣居住滿4個月,並在6月20日罷免案成立宣告前將戶籍遷入該選區,就有投票權。

桃園市選委會副總幹事邱瑞朝指出,各地選舉公報寫法雖略有差異,有的寫比較詳細,有的寫比較簡要,但對於投票人資格的認定都是一致的,「居住期間」均是用「行政區域(市縣)」為範圍來計算。

台中市選委會也表示,會收到選舉公報的民眾都是具投票資格者,投票人資格的認定是全國一致,只是因為寫法沒有統一規定,因此才會有些不同。

查核結果說明:

錯誤

部分錯誤

事實釐清

正確

事實查核需要你的一份力量 捐款贊助我們

本中心查核作業獨立進行,不受捐助者影響。

查核結果說明:

錯誤

部分
錯誤

事實
釐清

正確

事實查核需要你的一份力量 捐款贊助我們

本中心查核作業獨立進行,不受捐助者影響。

看見真實.打造美好台灣!

假新聞與假資訊破壞人類溝通最根本的真實原則,傷害民主運作最基礎的信賴原則,必須加以遏止,以免斲喪公共生活的品質。

02-2501 7010

[email protected]

  • 成立宗旨
  • 董事會
  • 組織架構
  • 查核團隊
  • 查核準則及說明

立案字號 新北教社字第1092527630號
公益勸募許可字號 衛部救字第1141362484號

  • 捐款報告
  • 年度報告
  • IFCN的認證與申訴
  • 媒體報導
  • QA
© 2024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 Taiwan FactCheck Center 更正政策 著作權聲明 隱私權政策

Scroll to top
Invalid search form.
聯絡我們

關於我們

  • — 成立宗旨
  • — 董事會
  • — 組織架構
  • — 查核團隊
  • — 查核準則及說明
  • — 大事紀
  • — 歷年得獎紀錄
  • — QA

支持事實查核

  • — 捐款報告
  • — 年度報告
舉報與申訴

  • 最新消息
  • 查核報告
  • 謠言風向球
  • 議題觀察室
  • TOP10
  • 重點專區
  • 名家專欄
  • 國際視野
  • Podcast
  • 台灣事實查核學苑
  • 關於我們
    • 成立宗旨
    • 董事會
    • 組織架構
    • 查核團隊
    • 查核準則及說明
    • QA
    • 捐款報告
    • 年度報告
    • IFCN認證與申訴
Acc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