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與文化部近期針對部分台灣藝人轉發中共宣傳言論,啟動行政查核。網路出現影片聲稱政府已註銷藝人歐陽娜娜國籍,並祭出終身不得入境處分。不過,這是虛構的假訊息。
一、陸委會近期清查在中國活動的台灣藝人是否涉及政治性統戰合作,若違反兩岸條例,最高可以罰50萬元,並非撤銷國籍。
陸委會澄清,網傳影片「政府註銷台灣藝人國籍或禁止入境」的說法並非事實。
二、檢視國籍法,並無明文規定會因犯罪或特定言論遭取消國籍。
法律專家也指出,依現行中華民國法律,無法因個人言論表達剝奪國籍,傳言說法不成立。
三、該影片來自YouTube帳號「周憶清」,其大頭照盜用韓國網紅照片,影片未引用任何官方消息,也非自行採訪,且該帳號曾有發布假訊息記錄,其5月15日發布的「台美正式建交」影片,已被查證為假訊息。
網傳政府註銷歐陽娜娜國籍並禁止入境的說法是虛構內容,傳言影片來源不具可信度。因此,為「錯誤」訊息。
背景
《中央社》報導,中國外交部長王毅3月7日稱聯大第2758號決議已解決台灣在內的中國代表權問題,台灣唯一稱謂是「中國台灣省」。隨後《央視》發布相關貼文與圖卡,多位台灣藝人如侯佩岑、歐陽娜娜等陸續轉發,引發爭議。陸委會對此嚴厲譴責少數台灣藝人轉發中共宣傳、配合消滅中華民國主權言論,指出將依《兩岸條例》相關規定查處。
影音平台YouTube帳號「周憶清」5月16日發布「台灣當局宣布取消歐陽娜娜中華民國國籍,終生不得入境台灣」影片。該YouTube影片隨後在臉書、Threads等社群平台流傳。
查核
查核點:歐陽娜娜有被註銷國籍嗎?
藝人若涉政治性統戰合作,違反兩岸條例最高可罰50萬元,並非撤銷國籍
陸委會日前表示,針對少數藝人配合中共消滅中華民國主權、鼓吹武力對台或宣揚武統,已逾越台灣社會紅線,將會同主管機關文化部依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查處。
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台灣人、法人或團體,如果要跟中國的相關單位合作,特別是涉及政治的合作行為,就必須先經過政府主管機關的同意,否則就是違法。
若違反第33條之1第1項,亦即未經許可與中國大陸的黨政軍機關、具政治性質單位,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機構進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最高50萬元的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特定言論不構成剝奪國籍理由
(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蘇彥圖受訪表示,傳言說法不正確,依照現行中華民國法律,並無規定可以僅因個人言論表達,就剝奪其中華民國國籍。
經檢視國籍法喪失國籍相關規定,並未包含因特定言論可取消國人國籍。
(二)陸委會5月17日於官方臉書澄清,網傳影片宣稱政府對藝人進行國籍註銷或終生禁止入境的處分,相關內容涉及偽造並非事實。
傳言影片說法引發媒體報導,包括《聯合新聞網》、《周刊王》、《上報》、《NOWNEWS》、《ETtoday》、《鏡週刊》、《中天新聞網》、《壹蘋新聞網》、《中央社》等媒體均有相關報導,並引述陸委會澄清不實訊息的說法。
網傳訊息來源可疑
檢視網傳影片發布的YouTube帳號「周憶清」,將帳號大頭照透過以圖反搜,顯示為盜用一位韓國網紅的照片。
此外,網傳影片沒有引用任何官方消息來源,也不是自行採訪內容。該帳號另一篇5月15日發布的「台美正式建交」影片,已被查核中心查證為假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