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為各地立委及新竹市長罷免案投票日,有網路傳言稱「里長、鄰長跑到投開票所是違法的」;經查證,民眾如果只是在投票所附近走動,沒有在投票所內逗留、拉票或製造噪音干擾他人投票行為,沒有違法。
一、地方選委會表示,傳言的描述非常模糊、不精確,因為不清楚是跑到投票所的哪裡?如果投完票還逗留在圈票處或投票箱旁當然不可以,在場選務人員與員警均會依規定處理。如果只是在投票所附近走動,沒有拉票或製造噪音干擾他人投票行為,並沒有違法。
二、依照現行法規,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不能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可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投票進行期間,不可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也不能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參觀開票等。
另外,為維護投票所秩序及投票秘密,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且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媒體報導稱罷團回報,多處投票所有里鄰長到場監票等行為;若里鄰長沒有拉票、製造噪音等干擾投票行為,就不能說是違法。因此,傳言為易生誤解訊息。
【查核聲明】本報告僅針對選舉罷免相關法規進行查核,各投開票所是否有違規犯法行為,不在本篇查核範疇。
背景
7月26日為各地立委及新竹市長罷免案投票日。投票日當天下午在Threads流傳一則訊息稱「現在全台灣都開始出現很多里長、鄰長跑出來到投開票所,這樣是違法的,務必請警察把他們驅離」等。隨後,此傳言也在臉書開始流傳。
另外,臉書也有流傳台中市有里長刻意在投票所外徘徊監看等情形。
查核
查核點:里鄰長若在投票所附近,有違法嗎?
只要未在投票所內逗留、拉票、發出噪音或攝影等,並未違法
(一)查核中心向地方選務機關求證。新竹市選委會副總幹事張運奇表示,傳言聲稱「里長、鄰長跑出來到投開票所是違法的」,此描述非常模糊、不精確,因為不清楚是跑到投票所的哪裡?如果投完票還逗留在圈票處或投票箱旁當然不可以,選務人員與在場員警會上前詢問甚至將其留置。不過,如果只是在投票所附近走動,沒有拉票或製造噪音干擾他人投票行為,則沒有違法。
張運奇表示,在都會區,許多投開票所外面就是馬路,或者投開票所就設在學校裡,這些都是民眾可以自由出入的地方,並非禁制場所,過去也碰過投開票所就設在里長家斜對面,如何能禁止里長在自家附近走動?只要沒有拉票、製造噪音影響投開票所運作及民眾投票權的行使,就不能說是違法。
(二)查核中心檢視相關法規,與干擾投票相關的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3條,規定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不能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下罰金。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1條,在投開票所有下列任一情事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包括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參觀開票;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且不服制止。
另外,為維護投票所秩序及投票秘密,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且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但當投票結束後,投票所轉為開票所,任何民眾都可以自由攝影、拍照監票。
查核中心也檢視相關法規,並沒有「里鄰長不得到投票所附近」相關條文內容,傳言說法並無法源依據。
(三)除里鄰長疑似刻意在投票所外徘徊監看外,社群平台也有人質疑里長在投票所外大聲寒暄、員警卻未制止等行為,如果民眾人在投開票所現場,可當場向主任管理員或其它選務人員反映,立刻矯正選務過程中任何可能的疏失,也可向地方選委會或中選會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