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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釐清】網傳「防止中選會作票,呼籲投票單要有流水號、派人在投票所外錄影,錄進入投票所的人」?

事實查核報告#1982

【事實釐清】網傳「防止中選會作票,呼籲投票單要有流水號、派人在投票所外錄影,錄進入投票所的人」?
發布日期/2022-10-19 08:45:47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2/10/19版】

一、網路傳言呼籲「投票單」要有流水號,但選票如果加註流水號,則違反憲法所保障的秘密投票原則,也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第3條「無記名投票」規定及刑法「刺探無記名投票之票載內容」。

二、民眾如果沒有攜帶投票通知單,只要持身分證即可領取選票,因此投票通知單與發出選票數量並無關連,投票通知單「加註流水號防作票」說法並不合理。

三、投票時為維護投票所秩序與投票秘密,並未在投開票所開放錄影或設置全程錄影;至於開票期間,從2016年總統大選後,開放一般民眾在開票時錄影。

【查核聲明】傳言是從「防止中選會作票」觀點提出多點呼籲,但「投票單加註流水號」與「在投開票所之外錄影」說法有違法之虞,本查核報告整理相關選務規定,提供讀者參考。

背景

社群平台2022年10月17日流傳訊息,大意為:「希望,國民黨各縣市長,能做到防堵防止中選會做票,我個人看法有幾點:投票單要有流水號…派人在投票所外錄影,錄進入投票所的人,有影片就是證據…」。另有傳言版本以圖卡形式流傳,內容亦稱選票應印流水號。


圖1:社群平台流傳訊息擷圖


圖2:社群平台流傳訊息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網傳「防止中選會作票,呼籲投票單要有流水號」,實際狀況為何?

(一)台北市選委會表示,依照憲法所保障的投票秘密原則,選票上依法並無流水編號。如果選票上印有流水編號,領取選票時,就有可能遭選務人員或其他有心人士紀錄姓名與流水號,開票時再透過比對,就可得知特定民眾的投票意向,這完全違反無記名投票原則。

當投票結束後,該投票所的主任管理員,即會宣布領票人數,以及清點剩餘票數,核對無誤後才會進行開票,不會在開票後才宣布領票人數,避免民眾對選票數量有所疑慮。

至於投票通知單,台北市選委會說明,投票通知單並無流水編號,只有記載投票人名冊的頁次與號次,目的是為了加快領取選票的流程。即使無投票通知單,只要憑身分證與印章亦可領取選票,只是選務人員核對名冊時較費時間。而且投票通知單遺失或漏發,都可申請補發,因此投票通知單發出數量跟選票數無關。

(二)中選會表示,憲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法等,對於秘密投票都有相關規範。相關法律規定目的是為了維護投票權人的投票秘密,因此投票通知單、選票依法不會有流水編號。

投票通知單部分,中選會指出,投票通知單只會有投票人投票所地點及投票人名冊頁次與號次,不會有流水編號,這是便利工作人員查對投票人名冊確認投票資格並發給選舉票。投票人如果沒有攜帶投票通知單,工作人員仍會依據國民身分證戶籍地址查對投票人名冊,發給選舉票。因此,投票通知單與計票並無任何關聯。

爭議點二、網傳「防止中選會作票,派人在投票所外錄影,錄進入投票所的人」,實際狀況為何?

查核中心在第1945號查核報告、第1949查核報告採訪新北市選舉委員會副總幹事黃堯章、政大選舉研究中心研究員蔡佳泓。

(一)黃堯章說,自1980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訂定以來,為維護投票所秩序及投票秘密,從未在投開票所內開放或設置全程錄影。

根據選罷法第65條第3項「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第4項「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黃堯章受訪表示,因投票秘密原則,民眾若錄影或拍照投票恐違反選罷法第65條第3項、第4項規定;選罷法第106條規定「違反第65條第3項規定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選罷法第65條第4項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二)蔡佳泓說,因投票秘密原則,台灣過往選舉中,並沒有在投開票所設置全程錄影。但是選罷法跟相關細則並沒有禁止「開票時」的民眾錄影,自2016年總統大選開始,也開放民眾能在開票時進入錄影拍攝。

黃堯章說,為了讓民眾能自由監票,自2016年1月16日的總統暨立委選舉開始,在投票完開始開票,投票所轉換為開票所後,任何民眾都可以自由進入開票所拿手機攝影、拍照監票。

(三)中選會回覆查核中心詢問時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規定,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的行動裝置,不在此限。此外,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

因此,投票時為維護投票所秩序與投票秘密,並未在投開票所開放錄影或設置全程錄影;至於開票期間,從2016年總統大選後,開放一般民眾在開票時錄影。

結論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2/10/19版】

一、網路傳言呼籲「投票單」要有流水號,但選票如果加註流水號,則違反憲法所保障的秘密投票原則,也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第3條「無記名投票」規定及刑法「刺探無記名投票之票載內容」。

二、民眾如果沒有攜帶投票通知單,只要持身分證即可領取選票,因此投票通知單與發出選票數量並無關連,投票通知單「加註流水號防作票」說法並不合理。

三、投票時為維護投票所秩序與投票秘密,並未在投開票所開放錄影或設置全程錄影;至於開票期間,從2016年總統大選後,開放一般民眾在開票時錄影。

【查核聲明】傳言是從「防止中選會作票」觀點提出多點呼籲,但「投票單加註流水號」與「在投開票所之外錄影」說法有違法之虞,本查核報告整理相關選務規定,提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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