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錯誤
【部分錯誤】網傳圖片「14年性平教育偏差,致15-24歲愛滋與性病狂飆..」?
一、根據疾管署從2007年到2019年的統計,愛滋、梅毒和淋病有不同升降趨勢,傳言所稱「愛滋與性病狂飆」,資料並不全面,也未反映現況。
二、專家指出,各國均無研究或案例顯示,性平教育及同婚專法會導致梅毒、淋病、愛滋增加。
因此,此傳言為「錯誤」訊息。
發布日期:2020-01-14
【部分錯誤】網傳「美國《時代雜誌》:這是一場由惡毒演員操弄假新聞、性別歧視、煽動演說主導的選戰」,配上韓國瑜照片?
一、網傳圖文是來自美國《時代雜誌》1月6日報導〈台灣大選的勝敗關頭〉。
二、網傳圖片擷取《時代》雜誌片段文字,並與韓國瑜照片放在一起,圈選「惡毒演員」一詞,誤導讀者,與原始報導之文意不相符。
因此,此圖文是「部分錯誤」訊息。
【2020/1/9 更正說明】查核報告將《時代雜誌》導言所提的malevolent actors,修正翻譯為:意圖險惡的有心人士,actors在文章脈絡中,...
發布日期:2020-01-09
【部分錯誤】網傳文章「美媒丟震撼彈籲:台灣不可以讓蔡英文連任四年」?
一、網傳引述自美國媒體《國家利益》的評論文章。此文並不是社論,而是撰稿人投稿文章。
二、查核中心向《國家利益》求證,據其指出,《國家利益》接受不同意見的來稿,該篇投書不代表《國家利益》立場。
網傳文章是引自《國家利益》雜誌,但翻譯誤讀此文為代表《國家利益》立場的評論和分析,因此,為「部分錯誤」。
發布日期:2020-01-09
【部分錯誤】網傳「投票所改變地點」、「投票不能帶手機、國外回來投票要帶台灣護照都是新的規定」?
一、2020年選舉較2018年選舉增加1340間投開票所,選舉人有可能被分配到與上次不一致的投開票所。
二、「投票時不能帶手機」。此為既有規定。
三、國外回台投票時,可能因戶籍被取消導致身分證失效,可改用護照。此為既有規定。
因此,此傳言為「部分錯誤」訊息。
發布日期:2020-01-07
【部分錯誤】網傳「持舊式身份證不得憑領選舉票」、「如果沒有更改為新的版本,或台北縣升格為新北市,都要更改。否則在投票當天是不能領選票」?
一、舊式身分證係指民國94年12月21日以前核發的身分證,已於96年1月1日起停用,不得憑領選票。
二、選民只要持94年12月21日起換發的新式身分證,就算為舊縣市名稱,仍可領取選票。
因此,此傳言為「部分錯誤」訊息。
發布日期:2020-01-07
【部分錯誤】網傳「12月31號晚上凌晨開始,所有的選舉民調,不管舊的、新的,都不要再傳,要罰五十萬,尤其反滲透法已通過,任何選舉文宣也請大家都不要再傳...」?
一、法規規定,投票日前10天不得散布「民調資料」。
二、法規規定,「投票日」當天不得助選或宣傳;在投票日之前(即起至2020年1月10日)仍可以傳遞跟候選人或選舉有關的訊息圖片。
三、《反滲透法》與傳言指稱的「不要傳選舉、民調資訊」無關。
因此,傳言為「部分錯誤」訊息。
發布日期:2020-01-06
【部分錯誤】網傳「泰國給60多國免簽 我們卻要辦簽證 再交3個月財力證明...菜政府不但給泰國免簽 每人還送8000元 包機補助25萬...」?
一、泰國的免簽國家為64國,台灣赴泰確實仍須申請簽證。
二、觀光局補助並未有「泰國每人8000元」,而觀光局的包機補助須達到載客數等條件,按旅遊人數核發,意在促進觀光。
三、傳言提及「申請泰國簽證要交財力證明」,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表示,這是因應泰國實施電子簽證新制,對全球一體適用,台灣不是特例。
四、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表示,電子簽證要提供的「財力證明」文件,不限「3個月」,...
發布日期:2019-12-26
【部分錯誤】媒體報導「研究:睡太少會爆肥...平均睡眠介於3到5小時的民眾,肥胖機率比一般人高出73%」?
一、報導引述的是美國加州大學聖地牙哥分校精神病學系教授Daniel F. Kripke於2002年發表的研究,這項研究是在探討睡眠時間和死亡率的關係,其中,睡眠時間和BMI之間的關聯是次要議題。
二、專家指出,此研究僅指出睡眠時數與肥胖之間的「相關性」,並未指稱「因果關係」。因此,報導提及「睡滿七小時會變瘦」是過度推論。
三、「平均睡眠介於3到5小時的民眾,肥胖機率比一般人高出73%...」...
發布日期:2019-12-19
【部分錯誤】網傳「每天睡前吃一點它(桑葚、核桃),不出一周白髮不見了」?
一、人的毛髮中有黑色素細胞生成黑色素,讓毛髮呈現黑色。黑色素細胞會隨著年紀、壓力等因素,導致自由基堆積,影響到黑色素生成,產生白頭髮。
二、中醫理論中桑葚、核桃屬於能滋補肝腎的食材,有助延緩老化,但無法達成傳言指稱「一周內白髮不見了」的功效。
三、白頭髮和洗頭髮的步驟無關。
因此,此傳言為「部分錯誤」。
發布日期:2019-12-10
【部分錯誤】網傳「行政院長蘇貞昌拍板通過定案提交修法.吸毒除罪.改用治療和寫悔過書處置~」?
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目前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皆為刑事犯罪。
二、此修正草案無涉「除罪化」,而是刑事司法上的「轉向處分」。
三、此修正草案使緩起訴之條件呈現多元面貌,使檢察官除緩起訴戒癮治療外,更可給予寫悔過書、罰款、義務勞務或其他預防再犯措施。若仍無法防止再犯,毒品犯罪人將面臨緩起訴撤銷,仍有可能面臨刑罰。
因此,此傳言稱修正草案為「吸毒除罪」,並不正確;提及吸毒改用「...
發布日期:20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