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觀察室】陸配參政權議題 法律專家深度解析
【議題觀察室】陸配參政權議題 法律專家深度解析
記者陳培煌、許雲凱、曾慧雯;主編邱家宜
2024總統大選即將舉行,先前民眾黨原擬提名陸配徐春鶯列不分區立委,一度引發社會議論,徐春鶯也婉謝民眾黨提名。但根據目前已經公布的國民黨與民眾黨不分區立委名單,各有一位陸配名列名單中,國民黨是陸配李霞排名第17,民眾黨是陸配李貞秀排名第15。
實際上,陸配擔任民代的第一人,是南投縣前任議員史雪燕,她在同選區議員涉貪下台後,於2021年8月遞補上任,當時並未引發關注。目前兩黨不分區立委各有1位陸配,但陸配參政權問題並未因此獲得解決。可以預見在未來的選舉中,類似問題仍將繼續浮上檯面。
任公職不能有雙重國籍的法源為《國籍法》第20條,根據《國籍法》第20條規定,除少數例外狀況,「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的公職時,應在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在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已經取得台灣身分證的陸配該如何放棄中國國籍?(圖片來源:canva)
但在目前兩岸特殊狀況下,雖然分治,雙方法律卻都並未定義對方為「外國」。記者綜整官員與學者的說法發現,議題的核心之一是「已經取得台灣身分證的陸配該如何放棄中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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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在台設籍滿10年即可參選公職
陸配參政權的法律依據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反過來說,取得戶籍超過10年便可以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過去的史雪燕、近期的徐春鶯,都符合10年以上的規定。
徐春鶯提名爭議發生後,面對媒體追問徐春鶯該如何放棄中國國籍,主管國籍法的內政部部長林右昌表示:「就是按照相關法律辦理」;若內政部指的是應辦理「放棄其他國家國籍的手續」,中研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員蘇彥圖認為,對陸配而言,實務上並不可行。
陸配在台設籍滿10年即可參選公職。(圖片來源:canva)
陸配放棄中國籍 實務上有困難
蘇彥圖說,因為依照中國國籍法,要放棄中國籍的理由是擁有其他國家國籍,而台灣不被中國承認是國家,中國政府絕不會同意陸配為了要入籍台灣而放棄中國國籍。高雄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正根則表示,依現行規定,若中國政府不開具除籍證明等,陸配根本無法放棄中國籍。
陳正根說,要解決目前這個僵局,必須修改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讓陸配只要聲明放棄中國籍並簽名具結,就算完成放棄中國籍手續;因為中國政府既不承認中華民國國籍,因此台灣只能單方認定,但只要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做為法源,便可單方承認陸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所保障的參政權利。
蘇彥圖說,台灣是民主國家,在台陸配若已經取得身分證,國家就要保障陸配參政權,政府應該對此提出救濟方式,如同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規定,若有雙重國籍問題,因他國國家因素致使無法放棄國籍,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並以擔任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為限。蘇彥圖指出,徐春鶯提名風波之後,如何保障陸配參政權,但同時又能兼顧公職人員對國家的忠誠,政府需要積極面對並解決。
學者認為,如何保障陸配參政權,同時又能兼顧對國家忠誠,政府需要積極面對並解。(圖片來源:canva)
查核中心整理陸配參政議題關鍵問答:
Q1. 陸配擔任公職的實際狀況為何?
經調查採訪,除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至少尚有3位陸配曾擔任公職人員,整理如下:
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2021年遞補當選,2022年卸任
前台北市黃姓里長:2018-2022年擔任里長
現任台北市王姓里長:2022年當選就任至今
現任花蓮縣鄧姓村長:2022年當選就任至今
查核中心聯繫到4位陸配公職,除1位台北現任里長婉拒採訪,其他3位均表示,從登記參選到就職,不論選委會或是政府機關,均無提出要他們放棄中國國籍。他們表示,在申請台灣身分證前,須先提出註銷中國戶籍證明,現今在中國都已經沒有戶籍,原持有中國身分證早被收回或註銷。目前進出中國,都是持台胞證與台灣護照。
Q2. 雙重國籍者(包括陸配)在現行法規可擔任公職?
中選會表示,就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的資格而言,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第24條、第26條及第27條等定有明文。
其中第24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年滿23歲,得在其行使選舉權的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另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反之,符合資格得成為公職候選人)。
中選會指出,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
根據《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的公職時,應在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在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陸委會指出,不論其本籍為中華民國,或原籍為外國、中國大陸,凡中華民國國民而有雙重國籍者,欲擔任公職時都應依法放棄他國國籍。
Q3. 現行陸配參政權規定為何?
內政部官網「新住民公民權專區」張貼宣導文宣,顯示陸配只要取得身分證,且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符合年滿20歲、在選區居住4個月以上,就擁有「選舉權」,也就是投票權利。
至於「被選舉權」,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陸配必須取得身分證後,還要在台設籍滿10年,才能登記成公職候選人,擁有被選舉的資格;網站文宣並無提及,如果陸配當選公職後,是否要放棄中國原籍。
Q4. 陸委會表示,陸配要擔任公職須放棄中國國籍,專家看法如何?
(一)法律專家、中研院學者蘇彥圖表示,台灣法律對「台灣」與「中國」關係的解釋,一直存在模糊與矛盾之處,導致陸配能否擔任公職所衍生的爭議議題。理論上來說,在台灣陸配取得身分證後,享有的參政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應與其他在台歸化的外國人相同。
蘇彥圖指出,就政府立場,現行《國籍法》第20條限制有外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有別於總統、副總統在取得候選人選舉資格前須出示放棄他國國籍證明,其他公職規定是在就職一年之內完成放棄他國國籍、取得證明文件。
蘇彥圖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不承認中華民國、台灣是國家,因此陸配要放棄中國籍,確實是台灣單方面無法處理。過去曾發生有陸配未放棄中國國籍擔任公職的狀況,當時沒有人注意或不認為是問題,不代表現在就不是問題,「過去打模糊,不代表現在就要模糊。」
(二)《國籍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在面對查核中心詢問徐春鶯、史雪燕等案時,未有任何回應。
Q5. 陸配如何放棄中國籍?專家看法為何?
放棄中國國籍流程為何?
根據中國國籍法,符合申請放棄中國國籍的理由規定為第9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第10條「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申請批准退出中國國籍﹕一、外國人的近親屬﹔二、定居在外國的﹔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受理申請放棄中國國籍的程序為第15條「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第16條「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
台灣陸配放棄中國籍實務上是否可行?專家建議
(一)高雄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人權研究中心主任陳正根表示,依現行規定,若中國政府不開具除籍證明等,陸配根本無法放棄中國籍。
陳正根說,必須修改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請陸配只要聲明放棄並簽名具結,這樣就可以;因為中國政府不承認中華民國國籍,因此只能單方認定,只要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法源,並單方承認陸配有中華民國國籍,這樣才可行。
專家指出,若中國政府不開具除籍證明等,陸配根本無法放棄中國籍。(圖片來源:canva)
(二)蘇彥圖說,台灣是民主國家,在台陸配若已經取得身分證,國家就要保障陸配參政權,政府應該對此提出救濟方式,如同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有規定,若有雙重國籍問題,因他國國家因素致使無法放棄國籍,有相關救濟方式: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並以擔任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為限。
蘇彥圖指出,目前已經可以預見中國對陸配放棄中國籍會有阻撓,因此在台陸配參政權、特別是被選舉權這塊,如何在保護陸配參政權,同時又兼顧對台灣的忠誠,政府需要積極解決。
Q6. 政府相關單位針對陸配參政說法為何?
針對民眾黨擬提名陸配徐春鶯列不分區立委所引發的國籍問題,查核中心整理政府相關單位回應說法。
陸委會說法為何?
《中央社》11月13日報導,陸委會主委邱太三表示,中共的國籍法規定很明確,包含第10條、第14條、第15條都有相關放棄國籍的規定;《中華民國憲法》只有規範政府組織,至於「其他國家的組織,無論是美國、日本、南非,都不在我們的憲法範圍內」。
當日隨後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接受立委質詢時,邱太三指出,大陸地區人民歸化程序是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當歸化並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就必須比照國民,遵循所有的相關法令。
內政部說法為何?
《中央社》11月9日報導,內政部長林右昌列席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備詢,在會議前受訪指出,徐春鶯現在站的地方就是中華民國,而戶籍跟國籍是不一樣的東西,人民關心的其實還是在享受台灣自由民主的社會制度時候,是不是能夠忠於國家,然後去完美地行使人民所託付的權力,所以徐春鶯自己還是要說清楚講明白。面對媒體追問徐春鶯該如何放棄國籍,林右昌說,就是按照相關法律辦理。
《國籍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在面對查核中心詢問徐春鶯、史雪燕等案時,未有任何回應。
行政院說法為何?
《中央社》11月14日報導,行政院長陳建仁出席活動受訪時表示,陸委會已說明,任何人要擔任中華民國台灣公職,都應遵守中華民國法律,按照法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