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生誤解】網傳圖卡「記錄他人進出投票所擬罰,2024準備作票了」?
【易生誤解】網傳圖卡「記錄他人進出投票所擬罰,2024準備作票了」?
經查: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3/11/29版】
一、網傳圖卡提到的新聞事件,是民進黨立委莊瑞雄於2023年5月所提《選舉罷免法》修法草案,但該草案目前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現行法規已明文規定,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不能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而傳言指稱的提案,是要在現行法條新增禁止「無故於投票所外,拍攝、記錄或以他法標定他人進出投票所」。
二、現行法規禁止民眾開投票所內錄影,也禁止在投票所30公尺內有干擾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的行為,是基於維護投票所秩序及投票秘密,讓民眾在一個自由、沒有壓力、不受干預的環境下投票,並確保每個人都有充分自由選擇的權利,而不用擔心怕被刺探而不敢表意。
網傳圖卡為立委今年5月提案修改選罷法的新聞擷圖,目前修法尚未完成,傳言引用此事件錯稱修法為了作票,易引人誤解,因此為錯誤訊息。
【查核聲明】資訊若有更新,本報告亦會同步更新。
圖卡版(可左右滑動)
背景
社群平台、影音平台與通訊群組自11月26日起流傳一張圖卡,圖卡內容是在新聞剪報加上「修法要做票」、「2024開始準備做票了」等字樣。
傳言也有文字版本,稱:「要作票了。莊瑞雄提案:紀錄他人進出投開票所,擬罰。不可以攜帶「錄攝影器材」影響他人投票意願。全案不須經黨團協商提院會討論⋯⋯本會期完成三讀。」
圖1:通訊軟體流傳訊息擷圖
圖2:影音平台流傳訊息擷圖
查核
爭議點、網傳圖卡引用新聞稱「修法要作票」,是否屬實?
網傳圖卡引用的新聞事件為何?
以圖卡剪報中的新聞標題「記錄他人進出投票所 擬罰」檢索,可找到《聯合新聞網》在2023年5月23日的報導,報導內容指出,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文修正草案,明訂禁止在投票所外有拍攝、記錄或以他法標定他人進出投票所之行為。
不過經檢視現行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日期為112年6月9日,但該次修法並未修正第108條。另與投開票所秩序相關的第65條也沒有異動。
根據立院關係文書,傳言指稱的提案為內政委員會審察委員莊瑞雄等人於5月15日提出,其指出,雖然現行《選罷法》第108條已明定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禁止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但仍有在投票所外聚集或逗留、或以錄攝影器材直對出入口記錄等行為,使人民無法自由投票,因此擬直接新增不得行為之樣態「以錄攝影器材影響他人投票意願」。
不過根據立院議事及發言系統與立法院議事暨公報資訊網,此提案的最新進度為5月31日的會議決議為「協商後提出本次會議處理」,5月31日後已無進度。
投票所禁止錄影等於作票嗎?
查核中心在2022年選舉前間曾發布1945查核報告,釐清有關在投開票所四周錄影的傳言,也曾發布議題觀察室文章,說明投開票所的禁止行為與立法緣由。
現行法規中,與錄影相關的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1條,除執行公務外,任何人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票所、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另與干擾投票相關的則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3條,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不能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副總幹事黃堯章與政大選舉研究中心研究員蔡佳泓均表示,為維護投票所秩序及投票秘密,並不允許民眾攜帶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或開放錄影,但當投票結束後,投票所轉為開票所,任何民眾都可以自由攝影、拍照監票。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蘇彥圖也說明,選罷法的相關規定是為了確保選舉制度受到信任,讓民眾在一個自由、沒有壓力、不受干預的環境下投票,因此規定選舉政黨或任何人不能在選舉當天進行選舉宣傳、助選,在選舉當日回歸冷靜,在環境與社會氛圍上盡量保持中立。
進入投票所不得攜帶可攝影器材,這是為了確保投票秘密,讓每個人都有充分自由選擇的權利,而不用擔心怕被刺探而不敢表意。 此外,過去曾有買票要拍照存證的疑慮,因此投票不拍照、攝影也可維護選務公正。
綜合以上,網傳圖卡提到的新聞事件,是2023年5月的《選罷法》修法提案,但該提案目前尚未通過。
目前《選罷法》與《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禁止民眾開投票所內錄影,也禁止在投票所30公尺內有干擾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的行為。專家說,這些規定是基於維護投票所秩序及投票秘密,讓民眾在一個自由、沒有壓力、不受干預的環境下投票,並確保每個人都有充分自由選擇的權利,而不用擔心怕被刺探而不敢表意。
結論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3/11/29版】
一、網傳圖卡提到的新聞事件,是民進黨立委莊瑞雄於2023年5月所提《選舉罷免法》修法草案,但該草案目前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現行法規已明文規定,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不能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而傳言指稱的提案,是要在現行法條新增禁止「無故於投票所外,拍攝、記錄或以他法標定他人進出投票所」。
二、現行法規禁止民眾開投票所內錄影,也禁止在投票所30公尺內有干擾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的行為,是基於維護投票所秩序及投票秘密,讓民眾在一個自由、沒有壓力、不受干預的環境下投票,並確保每個人都有充分自由選擇的權利,而不用擔心怕被刺探而不敢表意。
網傳圖卡為立委今年5月提案修改選罷法的新聞擷圖,目前修法尚未完成,傳言引用此事件錯稱修法為了作票,易引人誤解,因此為錯誤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