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釐清】網傳「禮讓行人時,記得要把車輛保持完全停止,不然$3600就飛了」?

【事實釐清】網傳「禮讓行人時,記得要把車輛保持完全停止,不然$3600就飛了」?

事實查核報告#2378
網傳「禮讓行人時,記得要把車輛保持完全停止,不然$3600就飛了」?
發布日期/2023年5月16日

經查: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3/6/30版】

2023年5月中旬起網路流傳一支汽車未停讓行人,而遭警方取締的影片,取締原因引起網路熱議,而有「車輛須完全停止」、「腳踏車也要停」、「壓到斑馬線算違規」等等說法,查核中心諮詢數個地方政府警局交通大隊,整理車輛「停讓行人」規定如下:

一、網傳影片地點為台南市中西區成功路與忠義路三段交叉路口,畫面中轎車因滑行未暫停,違反停讓行人法規,台南警方依當時法規開罰3600元。

二、警方表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機車、自行車,都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如車輛距離行人尚遠,超過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應盡速通過路口。

三、依照警方取締規定,如果車頭進入行人穿越道(斑馬線),且車輛距離行人行進方向在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兩項條件同時成立就可取締。

沒有畫設斑馬線的行人穿越路段,只要車頭與行人的距離在3公尺內,就可取締。

四、自2023年6月30日起,違反車輛停讓行人法規時,汽車罰鍰6000元,機車罰鍰1200至1500元,自行車罰鍰600至800元,電動自行車罰鍰800至1000元。

【查核聲明】本查核報告整理現行交通法規及罰則供民眾參考。若有新資訊,會即時更新。

背景

社群平台、通訊軟體2023年5月中旬流傳25秒影片,並搭配訊息指稱:

「禮讓行人時,記得要把車輛保持【完全停止】,不然像上面這樣$3,600就飛了!」

影片內容為一交叉路口,預備右轉的銀色汽車緩慢前進,待斑馬線上的行人穿越馬路後,即從行人背後通過,但被一旁員警攔下,並示意停靠路邊。影片保留現場音,可聽見員警說:「兩台都一樣」。

影片在網路轉傳時,出現多種文字版本,有部分版本指出,除了車子沒有完全停止外,「車頭壓到斑馬線」也要罰3600元。另有其他版本則稱,禮讓行人須完全停止,「汽車、機車、腳踏車也一樣」。

圖1:社群平台流傳訊息擷圖

圖2:社群平台流傳訊息擷圖

圖3:通訊軟體流傳訊息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傳言稱「禮讓行人時,記得把車輛完全停止,不然3600就飛了」,是否屬實?

查核中心諮詢台南市交通警察大隊、台中市交通警察大隊,釐清「車輛不讓行人」的取締標準。

(一)台南市交通警察大隊執法組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以及第48條第2項,都明確規定行人在行人穿越道時,汽機車必須「暫停」讓行人先行。網傳影片的轎車是減速「滑行」,並非停止狀態,明確違規,因此開罰。

依照警政署訂立的路口取締標準,如果車頭進入行人穿越道(斑馬線),且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到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兩個條件同時成立才會取締。

台南市交通警察大隊執法組指出,駕駛人在進入行人穿越道前,應該先判斷車輛與行人距離,如果距離尚遠,應該盡速通過;如果覺得車輛可能距離行人太近(小於3公尺),就不要進入斑馬線,免得違規。

自2023年6月30日起,汽車違規罰鍰6000元,機車罰鍰則是1200至1500元。

(二)台中市交通警察大隊執法組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定汽車應「暫停」讓行人先行,因此最重要的執法標準,就是看車輛有無「暫停」。

警政署2010年的路口取締標準指出,車頭進入行人穿越道,且距離行人不到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就可取締。

不過,台中市交通警察大隊也解釋,員警現場執法時,會有自己的裁量權,只要車輛確實停止,又沒有對行人造成壓迫,即使有時距離不到3公尺,不會很嚴苛堅持要取締。

綜合以上,警方表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與警政署取締規定,行人在行人穿越道時,汽機車都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如車輛距離行人尚遠,超過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應盡速通過路口。自2023年6月30日起,汽車違規罰鍰6000元,機車罰鍰1200至1500元。

爭議點二、傳言稱「車頭壓到斑馬線也會罰3600」,是否屬實?

(一)台南市交通警察大隊表示,傳言說車頭壓到斑馬線也會開罰並不完全正確,還要看車輛與行人的距離有無在3公尺內,必須兩項條件同時成立才會取締。

台南市交通警察大隊解釋,如果是在沒有畫設斑馬線的行人穿越路段,就看車頭與行人的距離,3公尺內也會開罰。

(二)依據警政署2010年訂定的「車輛不停讓行人」取締標準,明定「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

台南及台中交通警察大隊均指出,取締標準中所稱的「前懸」即是車頭的意思,並非指汽車前輪。

綜合以上,依照警政署取締標準,並不是車頭進入斑馬線就是違規,還要看車輛與行人的距離有無在3公尺內,必須兩項條件同時成立才會取締。

在沒有畫設斑馬線的區域,則需視車頭與行人的距離,在3公尺內也會開罰。

圖4:路口不停讓行人取締標準/台灣事實查核中心製圖

爭議點三、傳言稱「禮讓行人時,車輛必須完全停止,汽車、機車、腳踏車也一樣」,目前腳踏車停讓行人規定如何?

(一)台中市交通警察大隊執法組說明,腳踏車是屬於道路法規中所定義的「慢車」,其他慢車還包括電動自行車、手拉車、牛車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規定,自行車在內的慢車必須讓行人優先通行,再依照目前警政署的取締規標準與汽機車標準一致,也是必須停止讓行人通過。

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趙晉緯說明,自行車未停讓行人罰鍰是600元至800元,電動自行車違規罰鍰是800至1000元。

(二)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執法組表示,依據目前的執法標準,自行車等慢車與汽機車一樣,在路口遇到行人通過行人穿越道,必須暫停等行人通過。

綜合以上,自行車在路口遇到行人通過行人穿越道,必須暫停等行人通過,與汽機車取締標準一致。目前自行車如違規,會處600至800元罰鍰,電動自行車則處800至1000元。

爭議點四、網傳影片原始事件為何?地點在哪?

(一)查核記者以影片中出現「成功路」路牌、「屈臣氏」招牌搜尋,再使用Google地圖街景功能比對建築物特徵,可知網傳地點為台南市中西區成功路與忠義路三段交叉路口。

(二)經諮詢台南市交通警察大隊,可得知影片路段為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轄區。

台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秘書室檢視網傳影片後表示,地點為台南市中西區成功路與忠義路路口,畫面拍攝時間為2023年5月10日上午。

第五分局秘書室表示,由於5月8日在該路口發生母女走在斑馬線上遭轎車撞倒意外,因此5月10日在轄區各大路口加強取締違規。影片中銀色轎車因滑行未暫停,違反停讓行人法規,而遭警方開罰3600元。當天分局派員在路口執法時,也有媒體前來拍攝,研判網傳畫面可能來自媒體。

綜合以上,台南市警方表示,網傳影片地點為台南市中西區成功路與忠義路三段交叉路口,畫面中轎車因違反停讓行人法規,而遭警方開罰3600元。

結論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3/6/30版】

2023年5月中旬起網路流傳一支汽車未停讓行人,而遭警方取締的影片,取締原因引起網路熱議,而有「車輛須完全停止」、「腳踏車也要停」、「壓到斑馬線算違規」等等說法,查核中心諮詢數個地方政府警局交通大隊,整理車輛「停讓行人」規定如下:

一、網傳影片地點為台南市中西區成功路與忠義路三段交叉路口,畫面中轎車因滑行未暫停,違反停讓行人法規,台南警方依當時法規開罰3600元。

二、警方表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機車、自行車,都應「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如車輛距離行人尚遠,超過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應盡速通過路口。

三、依照警方取締規定,如果車頭進入行人穿越道(斑馬線),且車輛距離行人行進方向在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兩項條件同時成立就可取締。

沒有畫設斑馬線的行人穿越路段,只要車頭與行人的距離在3公尺內,就可取締。

四、自2023年6月30日起,違反車輛停讓行人法規時,汽車罰鍰6000元,機車罰鍰1200至1500元,自行車罰鍰600至800元,電動自行車罰鍰800至1000元。

【查核聲明】本查核報告整理現行交通法規及罰則供民眾參考。若有新資訊,會即時更新。

【更新說明 2023/6/30】2023年6月30日實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已加重汽機車、自行車未停讓行人罰鍰,據此更新報告內文、摘要、補充資料之罰鍰金額。

補充資料

汽車未停讓行人罰緩提高到6000元,已於2023年6月30日起實施

立法院已於2023年4月14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將汽機車未停讓行人最高罰鍰提高到6000元,已於今年6月30日施行。

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趙晉緯說明,在新法實施後,機車未停讓行人,罰緩1200至1500元,汽車罰緩則由原先3600元提高到6000元。自行車未停讓行人罰鍰是600元至800元,電動自行車違規罰鍰是800至1000元。

汽機車暫停後再從行人後方通過,是否會開罰?

警政署在其官方臉書表示,車輛停讓行人後,只要行人已經越過車輛行經方向,車輛就可以從行人後方通過

台南及台中交通警察大隊也指出,如果等行人通過後,暫停車輛再從行人後方通過,即使距離行人在三公尺之內,也不會取締。

警政署取締標準為:「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很清楚指出,暫停在行人穿越道的車輛,必須與「行人行進方向」距離3公尺,行人後方不是行進方向,因此不構成違規。

台中交通警察大隊說明,實務上有少數案例,是車輛暫停再從行人後方經過仍遭開單,是因為現場員警認為,車輛距離行人過近,有壓迫行人的危險,因此才取締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