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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錯誤】網傳「機車行車新規定~倒三角標示、閃紅燈、路面上有停字,都要停一下,否則罰6000」?

事實查核報告#2371

【部分錯誤】網傳「機車行車新規定~倒三角標示、閃紅燈、路面上有停字,都要停一下,否則罰6000」?
發布日期/2023-05-12 03:04:08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4/3/4版】

一、高雄市交通局交通大隊說明,駕駛行經無號誌路口遇「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字未停車再開,依法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若行經路口遇「閃光紅燈」號誌未停車再開,依法則是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道路上白色倒三角形標誌為讓路標示,駕駛人看到就應該暫停,確認無來車再通過;如果幹道有來車而沒有停等,會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600元至1800元。

二、台東警察局交通隊表示,針對無號誌路口的讓路標示、看到「停」字要停車再開等,均為既有規定,近期沒有新罰則。

駕駛行經道路有倒三角標示、停字樣及閃紅燈號誌,確實應該遵守相關規定停等,確認無車才能通過,否則會被處以罰鍰。以上交通規定均不是網傳所稱的新規定,早已行之有前,而部分傳言把交通罰鍰數字當作6000元,數字有誤。因此,此傳言為「部分錯誤」訊息。

背景

社群平台和通訊軟體自4月起流傳訊息指稱:「機車行車~新規定~有宣導哦!這樣開你單'你連申訴的機會都沒有.1.倒三角標示2.閃紅燈3.路面上有停_字;火上都要停-下(腳要放下要不然.6000/元:..不用多久就繳回國庫」。傳言有搭配一段2分53秒的影片,標示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宣導無號誌路口影片。

檢視影片內容,為講解交通規則的示範影片,情境包含:騎機車民眾若遇無號誌路口,地面寫有「停」,卻沒有停等直接前行,依法可罰600元至1800元;若遇地面寫有「慢」字,則應減速慢行通過;若遇閃紅燈標誌,也應暫時停等,確認無車才能通過,若無停等逕行通過,可罰900-1800元等內容。影片最後也顯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等字。

以上傳言版本是在普發6000元的脈絡,提醒民眾可能領到的6000元會因交通罰鍰回繳,但也有傳言版本在流傳過程,誤把6000元視為交通罰鍰數字,比如,「機車行車新規定 到三角標示要停一下(腳要放下)否則罰6000元」

另有傳言搭配圖卡流傳,圖卡所附的照片,顯示背景有「瑞豐米廠」、「存厚中藥行」等關鍵字,搜尋發現地點在台東市中正路和廣東路口。


圖1:流傳圖卡擷圖

圖2:社群平台流傳訊息擷圖

查核

爭議點、網傳機車行車新規定,倒三角標示、閃紅燈、路面上有停字都要停下,且腳要放下,否則罰6000元,是否屬實?

查核中心採訪高雄市交通局交通大隊、台東警察局交通隊。

倒三角標示要停車的規定與交通罰鍰?

台東警察局交通隊表示,傳言提到的三種情境,包含倒三角標示、閃紅燈、路面上有停字等,都是在講支線道應該要停讓幹線道車輛的情境。

台東警察局交通隊指出,道路上白色倒三角形標誌為支線道上的讓路標示,駕駛人看到就應該暫停、完全靜止,確認無來車再通過。如果沒有停等,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

台東警察局交通隊也指出,針對無號誌路口的讓路標示、看到「停」字要停車再開等,最近並沒有新罰則。

高雄市交通局交通大隊表示,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2條,白色倒三角形標線為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線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線道車先行。

駕駛看到倒三角形標線,若幹線道無車,則減速慢行;若幹線道有車而未先停等讓道,倘若發生事故,就會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9款,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路面有停字要停下的規定與交通罰鍰?

駕駛人如果行經無號誌路口遇「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字未停車再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5款,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並非網傳的6000元。

路口閃紅燈號誌要停下的規定與交通罰鍰?

經詢問台北市、台中市交通警察大隊,若駕駛人行經路口遇「閃光紅燈」號誌未停車再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則是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也非6000元。

爭議點二、網傳稱民眾被開單,申訴機會都沒有,是否屬實?

台東警察局交通隊表示,民眾若因違反交通規則被警方開單,當場就可提出異議;若是經人檢舉,也可以事後舉證申訴。

台東警察局交通隊表示,約有7成車禍發生在無號誌路口,因此近年交通部大力宣導支幹線道的停讓規定,支線道的車輛看到閃紅燈、路面「停」字和倒三角停讓線,就應該要暫停,車輛要完全靜止,希望減少車禍風險。但民眾可能對相關法令不夠熟悉,以為只要減速慢行就不算違規,當收到罰單就會申訴。但因違規事實明確,申訴就不會成功。

爭議點三、網傳影片來源?

查核中心向高雄市交通警察大隊查證,網傳影片確實為高市交通警察大隊的宣導影片。

根據交通警察大隊說明,為了配合交通部111年四季交安專案第四季主題「非號誌化路口行車安全」,在111年12月拍攝網傳所提供的宣導短片,加強宣導汽機車停讓行人及路口看到「停」標誌或標線、閃光紅燈,請停車確認橫向無來車或行人再開車。

結論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4/3/4版】

一、高雄市交通局交通大隊說明,駕駛行經無號誌路口遇「停車再開」標誌或「停」標字未停車再開,依法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若行經路口遇「閃光紅燈」號誌未停車再開,依法則是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道路上白色倒三角形標誌為讓路標示,駕駛人看到就應該暫停,確認無來車再通過;如果幹道有來車而沒有停等,會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600元至1800元。

二、台東警察局交通隊表示,針對無號誌路口的讓路標示、看到「停」字要停車再開等,均為既有規定,近期沒有新罰則。

駕駛行經道路有倒三角標示、停字樣及閃紅燈號誌,確實應該遵守相關規定停等,確認無車才能通過,否則會被處以罰鍰;以上交通規定均不是網傳所稱的新規定,早已行之有前,而部分傳言把交通罰鍰數字當作6000元,數字有誤。因此,此傳言為「部分錯誤」訊息。

【更新說明2023/5/13】由於此傳言的流傳版本不同,本報告修改文字,讓報告針對不同傳言內容進行說明。

【更新說明2024/3/4】若行經路口遇「閃光紅燈」號誌未停車再開的罰責應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8款,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本報告修改摘要、爭議點與結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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