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錯誤】網傳新聞影片「台灣四百人運毒被關在外國監獄,就算遣返台灣也只是輕判又能再放出來繼續販毒,因毒品在台灣已被除罪化,導致年輕人誤以為在國外跟台灣一樣是輕判」?

【部分錯誤】網傳新聞影片「台灣四百人運毒被關在外國監獄,就算遣返台灣也只是輕判又能再放出來繼續販毒,因毒品在台灣已被除罪化,導致年輕人誤以為在國外跟台灣一樣是輕判」?

事實查核報告#2222
網傳新聞影片「台灣四百人運毒被關在外國監獄,就算遣返台灣也只是輕判又能再放出來繼續販毒,因毒品在台灣已被除罪化,導致年輕人誤以為在國外跟台灣一樣是輕判」?
發布日期/2023年3月2日

經查:

社群平台流傳一段新聞影片,描述台灣跨國運毒的現況,並搭配傳言指稱「台灣毒品已被除罪化」,查核中心採訪刑事局、專家還原新聞脈絡,以及解釋台灣毒品防制相關刑責,查證如下: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3/3/2版】

一、毒品防制學者、律師指出,台灣對於製造、運輸、販毒並無除罪化,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到第四級毒品均為本刑5年以上之罪名,而第一級毒品最重可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專家表示,2019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法是加重「持有」毒品的刑罰標準,將原本「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從20克降為5克,就得處以刑罰,傳言稱「毒品在台灣已被除罪化」是當時就開始流傳的誤解。

三、網傳新聞報導內容採訪刑事局刑警、駐印尼聯絡官,描述台灣年輕人運毒至東南亞國家,後遭當地國家判無期徒刑、死刑的狀況。刑事局國際刑警科也指出,截至2022年底,有378人因運毒在國外服刑。

四、刑事局、毒品防制學者指出,跨國運毒者可能因被誘騙運毒至東南亞國家,或是知情卻仍鋌而走險。而若真的在運毒在東南亞國家被逮捕,通常都會依該國規定判決、服刑,幾乎很難引渡回台灣。

網傳描述台灣人跨國運毒在國外服刑為真實狀況,但其中描述「毒品在台灣已被除罪化」並非事實。因此,為「部分錯誤」訊息。

背景

社群平台從2023年2月持續流傳訊息指稱:「電視節目真實報導 現在有四百位台灣人被關在外國監獄中,大多年紀不到三十歲年輕人找不到工作,甚至大學生畢業挺而走險,剛好歹徒利用年輕人的無知,以大利引誘攜帶毒品。結果他們在國外被騙利用完後直接判死刑。

因為國外不相信,就算遣返台灣也只是輕判又能再放出來繼續販毒,因毒品在台灣已被除罪化,導致年輕人誤以為在國外跟台灣一樣是輕判,但最後不得返台就直接槍斃!請告知年輕朋友們」

傳言附上一篇影音新聞報導連結。


圖1:社群平台流傳訊息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網傳新聞報導原始脈絡為何?

(一)檢視傳言附上的新聞連結,此新聞報導是某電視台2022年8月31日發布的專題影音報導。報導內容採訪刑事局刑警,描述台灣年輕人遭誘騙運毒至東南亞國家,後遭當地國家判無期徒刑、死刑等狀況。其中,新聞報導並無指出「台灣毒品除罪化」等資訊。

(二)查核中心採訪刑事局國際刑警科科長李泱輯。他說,新聞報導描述真實狀況,傳言說有近四百位台灣人因運毒關在國外監獄是事實,主要都是在東南亞國家。截至2022年12月為止,台灣人因涉毒品犯罪遭外國羈押人數共378人,其中遭判處死刑共38人,遭判處無期徒刑共62人。

爭議點二、傳言指出「遣返台灣也只是輕判又能再放出來繼續販毒,因毒品在台灣已被除罪化」,此論述是否合理?

(一)李泱輯指出,台灣目前在毒品防治法律上,凡持有、施用第一級、第二級仍有刑責,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若未達入刑標準仍會處以罰鍰及講習。至於製造、運輸、販毒,絕對沒有除罪化,凡是製造、運輸販賣毒品都有相應的刑責。

李泱輯指出,所謂的「遣返」是指在國外被判決確定服完刑責後,再驅逐出境「遣返」回原國,概念上與「引渡」不同,引渡是指在國外犯罪後由台灣警方引渡至台灣起訴。而目前跨國運毒的國家多是東南亞國家,基本上只要被抓,都會依當地規定判決、服刑,很難引渡回台灣判決。

(二)台灣減害協會常務理事、中央警察大學警察政策所教授許福生指出,台灣年輕人被誘騙或是知情鋌而走險到東南亞運毒被判刑的案例層出不窮。他們可能欠缺法律觀念,不了解當地國家法律實務;或是以為在國外被抓可以送回台灣,事實上若遭當地警察逮捕,大都得在當地服刑,很難有機會送回台灣。

許福生指出,傳言指出「毒品在台灣已被除罪化」可能是來自2019年的修法產生的誤解,當時的修法是加重「持有」三、四毒品的刑罰標準,將原本「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從20克降為5克,就得處以刑罰。至於販毒,最重刑罰仍是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只要製造、運輸、販賣毒品都是重罪,並沒有除罪化問題。

許福生指出,任何國家對於製造、運輸、販賣毒品都有重度刑責,而台灣對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古柯鹼、嗎啡、鴉片)也是處以最重刑責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在判決實務上,台灣有將近20年沒有判死刑的案例,這是法律判決實務上的趨勢,並不代表就是輕刑化或除罪化。

(三)專長毒品案件辯護的睿見法律事務所律師陳軾霖表示,台灣對於運輸毒品並未除罪化,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運輸第四級毒品至少本刑5年以上之罪名,運輸第一級毒品最重可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陳軾霖表示,若因跨國運輸毒品被外國司法機關判決有罪確定,應依該國規定服刑完畢後,才能遣返回台。他指出,縱使犯罪地點在台灣境外,但我國仍可以依法追訴;倘若已在國外服刑完畢,我國法院得以就已經服刑的部分予以減輕或免除。

此外,運輸毒品罪只罰故意犯,並不罰過失,陳軾霖表示,若可以證明主觀上並無運輸毒品的故意,則有機會獲得不起訴處分或是無罪判決。

爭議點三、民眾如何保護自己?

(一)許福生說,過去常接觸毒品犯,運輸毒品者可能有些是被誘騙,像是免費招待、高薪等,但是更多的是存以僥倖的心態,認為不會被抓,或是以台灣判決較輕的方式思考,認為抓了不會被判死刑等,因此鋌而走險。

許福生說,過去也常針對青少年犯宣導,不要心存僥倖心態,只要在當地被抓到幾乎沒有回頭路。儘管如此,仍有許多人「知情」卻仍要做,這牽扯因素複雜,最根本的原因仍與其生長經濟條件、環境有關。因此,除了法律層面外,近年毒品預防更重視識毒層面,特別是「給青年希望 」才能真正掃毒。

(二)陳軾霖表示,因為運毒刑責極重,故運毒集團常以「提供機票、食宿」,或是給予相當報酬等方式來誘使他人協助運輸毒品。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提醒年輕朋友們切勿貪圖他人所提供的免費旅遊行程或其他利益,而幫忙攜帶不明物品出境,以免誤觸法網。

結論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3/3/2版】

一、毒品防制學者、律師指出,台灣對於製造、運輸、販毒並無除罪化,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到第四級毒品均為本刑5年以上之罪名,而第一級毒品最重可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專家表示,2019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法是加重「持有」毒品的刑罰標準,將原本「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從20克降為5克,就得處以刑罰,傳言稱「毒品在台灣已被除罪化」是當時就開始流傳的誤解。

三、網傳新聞報導內容採訪刑事局刑警、駐印尼聯絡官,描述台灣年輕人運毒至東南亞國家,後遭當地國家判無期徒刑、死刑的狀況。刑事局國際刑警科也指出,截至2022年底,有378人因運毒在國外服刑。

四、刑事局、毒品防制學者指出,跨國運毒者可能因被誘騙運毒至東南亞國家,或是知情卻仍鋌而走險。而若真的在運毒在東南亞國家被逮捕,通常都會依該國規定判決、服刑,幾乎很難引渡回台灣。

網傳描述台灣人跨國運毒在國外服刑為真實狀況,但其中描述「毒品在台灣已被除罪化」並非事實。因此,為「部分錯誤」訊息。

補充資料

2019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內容為何?

查核中心在「第235號查核報告」就當年毒品修法內容刑責採訪專家。

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王鼎棫表示,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規定,只要意圖販賣而持有各級毒品就須處以刑罰,不論持有幾克都會有刑責。且第4條對於毒品的製造、運輸、販賣刑法更為加重,並未除罪化。

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教授許福生表示,2019年的修法,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入刑的標準,從20公克降至5公克,實際上是變嚴格。意即持有未滿5公克,並未達至入刑標準。但其實根據該法第11-1條,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仍需要罰鍰以及參加毒品危害講習。

許福生表示,這個修法的過程,當時在立院有修至5公克或是1公克的爭議,但從毒品犯罪預防的角度來看,現今的毒品防治政策,對於施用級毒品者,更重視其「病患」特質,重於「犯人」身分。因此,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對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才會以稍寬鬆的刑事政策,建立機構內、外治療與刑罰交替運用及「定期治療」模式。讓持有少量第三、四級毒品而施用者,與其直接入刑,更希望以矯治的角度,讓他能走回正軌,才能達到毒品預防的實質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