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網傳影片稱「中小學的性平會提出來的教材告訴小朋友,不必一男一女才能夠成立一個家,才能夠成立一個婚姻,三男兩女,只要他們喜歡,就可以成立家庭」、「性犯罪合法化,只要對方同意,那小朋友餵他幾顆糖,猥褻他也可以除罪」?
【錯誤】網傳影片稱「中小學的性平會提出來的教材告訴小朋友,不必一男一女才能夠成立一個家,才能夠成立一個婚姻,三男兩女,只要他們喜歡,就可以成立家庭」、「性犯罪合法化,只要對方同意,那小朋友餵他幾顆糖,猥褻他也可以除罪」?
經查: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2/12/16版】
一、專家與教師指出,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不負責製作教材,中小學所使用的教材為政府立案的教科書,教科書內容必須符合課綱並層層審查才能進入校園,「三男兩女多人結婚」並非現行教科書的內容。
二、法官與律師指出,台灣並沒有性犯罪除罪化,且對於14歲以下的兒童有猥褻行為,無論是否合意,都構成犯罪,須負擔刑責。
三、專家與教師指出,台灣沒有任何法律會把對性平教育有疑慮的家長移送法辦,台灣也從未發生家長因抗議性平教育而遭法律追訴的案例。若家長對性平教育有疑慮,可依法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
四、此傳言搭配影片從12月1日起在網路熱傳,可知民眾對此資訊有高度關注,且有一定傳播影響力。網傳影片採訪一民間團體代表對「性平教育與教材」發言,雖然其發言為個人意見,屬可受公評內容,但傳言和他的發言提及校園性平委員會、性平教材、性犯罪相關法律等訊息,均不符合事實根據,查核中心針對此訊息,進行查核,發布報告,以期公共討論奠基於準確資訊。
因此,傳言為「錯誤」訊息。
【查核聲明】對於性平教材的選擇與方向為可受公評內容,查核報吿僅就中小學性平會是否編審教材、現行性平教材內容、性犯罪是否除罪等進行查核。
圖卡版(可左右滑動)
背景
社群平台與通訊群組自2022年12月1日起流傳一則訊息,稱:
「不必一男一女!三男兩女五男六女 也可以成立家庭?
中小學的「性平會」是這樣宣導嗎? 你的孩子就是這樣被教育的?2022.11.30」
傳言同時搭配一支影片。經檢視,網傳影片為一媒體採訪某一盟副主席,影片內容為錢達的發言,其稱:「現在中小學裡面很多的學校幾乎都設置了這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啊,......他們所提出來教材告訴小朋友,不必一男一女才能夠成立一個家,才能夠成立一個婚姻,三男兩女,或者五個男生、六個女生,......他們要成立家庭就可以成立家庭。」、「還有好多好多其他的,包括這個性犯罪合法化啊,只要對方同意,那小朋友你餵他幾顆糖,猥褻他根本不懂事啊,這些也可以除罪。」、「如果有家長去學校抗議,他不要她的孩子接受性平教育的話。性平教育委員會會告訴他,你們在剝奪你們子女接受性平教育的自由。如果你們再抗議的話,我就把你們移送法辦。......這種做法根本違反了聯合國自己的經濟社會文化的公約的條款」等。
經檢視,網傳影片的背景為,民間團體代表在2022年11月28日的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第4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後,於會場外發表意見。
圖1:社群平台傳言擷圖。
圖2:通訊群組傳言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網傳影片稱中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教材教導不必一男一女才能夠成立一個家、才能夠成立一個婚姻,三男兩女也可以成立家庭。此說法是否屬實?
(一)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表示,網傳影片稱「中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教材」這句話本身有誤,因為學校的性平會並不負責製作教材。孩子的教科書都是由政府立案的教科書出版社進行編纂(例如康軒、南一、翰林),教科書內容必須符合課綱的課程目標、學習內容、學習表現,並經過國家教育研究院的審查程序,才能進入校園。
在學校端,教科書的選用需要經過教科圖書選用小組、課程發展委員才能拍版定案,其中也都有家長參與。如果是老師自己的自編教材, 老師要寫課程計畫、教學進度、評量方式,提報課發會審查;學校整體課程計畫則須提報教育局處備查。
至於網傳「三男兩女或者五個男生六個女生,只要他們喜歡就可以成立家庭」,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表示,這句話比較模糊。如果一個隔代教養家庭有爺爺奶奶、爸爸媽媽、一個兒子的話,那的確也是一種「三男兩女的家庭」,而現行教科書的確有提到單親家庭、隔代教養家庭、新移民家庭等多元的家庭型態。但如果網傳內容指的是「三男兩女多人結婚」的話,那現行教科書中絕對沒有這樣的內容。
(二)板橋高中公民與社會科老師林怡君表示,她曾經參與國中公民教科書編修,擔任1、2冊的建議委員,以及3、4冊的編輯,雖然無法代表所有教科書,但傳言稱「中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教材告訴小朋友,不必一男一女才能夠成立一個家、才能夠成立一個婚姻,三男兩女或者五個男生六個女生,只要他們喜歡就可以成立家庭」,不可能在課本中出現,因為這不符合課綱內容,也不符合市場需求。
林怡君說明,學校教學的性平教育,是用課本上課,性平教育只是眾多單元之一,學校與老師在挑選課本時,是整體來看課本編得好不好,沒有特別放大性別教材這一塊。而課本的編修,是書商找教授、現場老師等一起編輯,需經過國教署審查,會經層層關卡才會正式出版,有時一個單元要修改二十幾次,不可能讓傳言宣稱的內容出版。
林怡君也以自己參與公民課本編修的經驗說明,由於之前公投否決中小學教授同志教育,因此有些出版社會特別注意,避免國小學公民課本使用「多元性別」等語詞,教科書會介紹玫瑰少年葉永鋕的故事,講到尊重性別氣質,但用詞均會特別注意,更不可能有傳言所稱的內容。
(三)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說,傳言對婚姻的說法並不正確,即便同志婚姻,也是兩人締結婚姻,沒有因為同志婚姻專法通過,就改變婚姻的人數。
綜合以上,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不負責製作教材,中小學所使用的教材為政府立案的教科書,科書內容必須符合課綱並層層審查才能進入校園,「三男兩女多人結婚」也並非現行教科書的內容。網傳影片對於學校性平委員會的敘述、對於性平教育教材的說法均不正確。
爭議點二、網傳影片稱台灣已性犯罪合法化,只要對方同意,即使對象是小朋友,猥褻他也可以除罪。是否屬實?
(一)林孟皇表示,基於保護性自主決定權,性侵害的有無會以個體的主觀認定,但是未滿14歲在法律上是沒有性自主決定能力的,即便是合意,只要對象是14歲以下,仍構成犯罪。
林孟皇進一步說,台灣目前並沒有「性犯罪除罪化」,近年有關性的除罪議題,僅有「通姦除罪化」,但通姦除罪化並不是性犯罪除罪化,台灣現有的性犯罪包括防害性自主、媒介性交易等,都沒有除罪,反而近期正在研擬將數位性暴力犯罪入法規範。
(二)元貞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顏紘頤說明,我國刑法目前並未將性犯罪除罪化,修法趨勢上亦無除罪化可能。台灣性犯罪相關處罰主要規定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並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等專法共同規範。性犯罪除罪化的說並無道理。
顏紘頤指出,所謂「猥褻」,是指性交以外,客觀上認定足以引起、滿足性慾,但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的行為。目前對於小朋友的猥褻行為,刑法第 227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分別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為人縱使不知道小朋友的實際年紀,但只要主觀上可能預見小朋友未滿14歲,或是可預見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這樣的猥褻行為仍有前述法條的刑責。
顏紘頤進一步說明,刑法第227條主要目的在於保護幼童身心健全發展,未滿 14 男女的意願在此並非首要考量。再者,幼童是否有表達與他人合意為猥褻或性交行為的意思能力,實際上相當難以證明,因此,基於對幼童之保護,縱使如網傳影片所稱「給小朋友幾顆糖,以取得他的同意」而對其為猥褻或是性交行為,仍須負擔法律責任。
綜合以上,台灣並沒有性犯罪除罪化,且對於14歲以下的兒童有猥褻行為,無論是否合意,都構成犯罪,須負擔刑責。網傳影片稱「性犯罪合法化」、「只要對方同意,即使猥褻小朋友也可以除罪」並不正確。
爭議點三、網傳影片稱,家長去學校抗議性平教育會被性平教育委員會移送法辦,影片同時稱此作法違反聯合國的經濟社會文化的公約的條款,影片說法是否屬實?
(一)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表示,這是錯誤的說法,沒有任何法律會把有疑慮的家長移送法辦,台灣也從未發生家長因抗議性平教育而遭法律追訴的案例。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指出,網傳影片對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公約條文的引用是望文生義的錯誤引用。
根據經社文公約第13號一般性意見,性別平等的內容本就蘊含於教育權之中。一般性意見中指出,公約承認「父母和監護人確保子女接受符合其本人信仰之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所指的情況是例如:容許公立學校開授如宗教和道德的一般性歷史課程,條件是:必須以不帶偏見的客觀方式進行。父母和監護人享有為孩子選擇非公立學校的自由,但這些學校須符合「國家所規定或認可最低教育標準」。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表示,無論是在兩公約或兒童權利公約中,平等、不歧視原則,以及兒童的最佳利益,都是最重要的前提。公約並未容許家長依自身信仰選擇不讓孩子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中的任何內容。
若家長對性平教育內容有疑慮,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表示,教科書選用機制都有家長參與審查。若仍有家長對課程有疑慮,可以依「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事務辦法」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應主動溝通協調,認為家長意見有理由時,應主動修正或調整;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說,在本會老師的實務經驗中,家長的疑慮大多來自於不了解實際教學內容。若有疑慮的家長能直接與老師溝通,經過老師說明後,通常都會理解也可以接受。
(二)林怡君說,家長拒絕孩子接受性平教育,並不會受到任何法律處份。
林怡君說,在教學現場,曾有學生不想上公民課而選擇請假,也有遇過家長不希望老師講授同志相關內容而投訴、檢舉老師,但沒有遇過學生或家長因拒絕上課而受罰的案例。
綜合以上,台灣沒有任何法律會把對性平教育有疑慮的家長移送法辦,台灣也從未發生家長因抗議性平教育而遭法律追訴的案例。若家長對性平教育有疑率,可依法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
結論
【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2/12/16版】
一、專家與教師指出,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不負責製作教材,中小學所使用的教材為政府立案的教科書,教科書內容必須符合課綱並層層審查才能進入校園,「三男兩女多人結婚」並非現行教科書的內容。
二、法官與律師指出,台灣並沒有性犯罪除罪化,且對於14歲以下的兒童有猥褻行為,無論是否合意,都構成犯罪,須負擔刑責。
三、專家與教師指出,台灣沒有任何法律會把對性平教育有疑慮的家長移送法辦,台灣也從未發生家長因抗議性平教育而遭法律追訴的案例。若家長對性平教育有疑慮,可依法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
四、此傳言搭配影片從12月1日起在網路熱傳,可知民眾對此資訊有高度關注,且有一定傳播影響力。網傳影片採訪一民間團體代表對「性平教育與教材」發言,雖然其發言為個人意見,屬可受公評內容,但傳言和他的發言提及校園性平委員會、性平教材、性犯罪相關法律等訊息,均不符合事實根據,查核中心針對此訊息,進行查核,發布報告,以期公共討論奠基於準確資訊。
因此,傳言為「錯誤」訊息。
【查核聲明】對於性平教材的選擇與方向為可受公評內容,查核報吿僅就中小學性平會是否編審教材、現行性平教材內容、性犯罪是否除罪等進行查核。
補充資料
一、台灣國中小性別平等教育內容為何?
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的法源依據是2004年施行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的內容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
基於包含《性別平等教育法》在內的教育相關法規及政策綱領,台灣現行課綱的總綱實施要點中,規定課程設計須適切融入性別平等教育等 19 項議題。完整的十二年國課程綱要可至國教院網站下載:https://www.naer.edu.tw/PageSyllabus?fid=52。
二、葉永鋕事件內容為何?
2000年4月,國三生葉永鋕在一堂音樂課時,提早5分鐘下課去上廁所,卻被發現倒在血泊中,送醫不治。葉永鋕之所以會提早下課去廁所,被認為與校園暴力有關,
根據教育部當時的調查報告,還有葉永鋕媽媽的口述,葉永鋕因為性別特質陰柔而遭霸凌,也常有男同學在廁所欺負他。而在葉永鋕過世後,葉永鋕媽媽陳君汝積極參與性別平權活動。
葉永鋕是台灣眾多校園事件之一,引發社會大眾對於校園性別友善環境的重視,也促進《性別平等教育法》的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法即明文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資料來源:性別平等教育季刊No.91 不忘那個溫柔的玫瑰少年
三、對於傳言所提「性犯罪除罪化、對幼童進行猥褻行為」,顏紘頤律師完整說明如下:
(一)性犯罪除罪化的內容是什麼?除罪化等於合法化嗎?台灣性犯罪除罪化了嗎?
顏紘頤說明,所謂「除罪化」,是指將原本刑事不法之行為轉換為不具刑事可罰性之行政處罰或直接刪除刑罰規定(參法務部(90)法律字第014530 號函)。因此,「性犯罪除罪化」即指原本刑事法處罰之性犯罪行為,在刑事法上去除其可罰性,或將之轉換為民事賠償或行政裁罰等。
然而,我國刑法目前並未將性犯罪除罪化,修法趨勢上亦較無除罪化的可能。我國性犯罪相關處罰主要規定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 221 條至第 229 條之 1)、妨害風化罪章(第 230 條至第236 條),並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等專法共同規範。因此,性犯罪除罪化的說法,應屬無稽訛傳。
再者,除罪化並不等於合法化,因除罪化僅係刪除刑事處罰之規定,尚可能遭請求民事賠償或受行政裁罰之可能,與全然未觸犯任何法律規範之合法行為,仍有差別。舉通姦除罪化為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91 號),在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除罪化後,通姦(即有配偶而與他人為性行為)行為將不再被刑法所處罰, 但因配偶的通姦行為導致配偶權遭受侵害的一方,仍得主張其配偶權造受侵害,而向配偶及該婚姻關係外之第三人,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二)網傳影片所稱「小朋友你餵他幾顆糖,猥褻他也可以除罪」,是否屬實?若不屬實,有何刑責?
顏紘頤說明,刑法第 227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分別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所謂「猥褻」,係指性交以外,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 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行為而言(參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2661 號刑事判決)。
顏紘頤進一步說,再依照最高法院之見解,行為人縱使不知幼童之實際年紀,但只要主觀上有預見到幼童可能未滿 14 歲,或是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者,仍執意與該幼童為猥褻行為,仍有前述法條之刑責(可參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3046 號刑事判決)。又若是較為嚴重的性交行為,則縱使未滿 7 歲者係合意,在刑法上仍會以第 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相繩(參最高法院 99 年度第 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主要理由在於前述之刑法第 227 條主要目的在於保護幼童身心健全發展,未滿 14 男女之意願在此並非首要考量,再者,未滿7 歲之人在法律上雖非全無意思能力,但其是否確有意思能力, 亦即是否有表達與他人合意為猥褻或性交行為之意思能力,實際上相當難以證明,故基於對幼童之保護,縱使取得其同意(例如: 問題中之給小朋友幾顆糖,以取得他的同意),對其為猥褻或是性交行為,仍須負擔刑法第 227 條及 222 條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