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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網傳「蔡英文作票多260萬票的證據!檢察官『不畏強權』,中選會敗訴,終將要還原歷史」?

事實查核報告#1888

【錯誤】網傳「蔡英文作票多260萬票的證據!檢察官『不畏強權』,中選會敗訴,終將要還原歷史」?
發布日期/2022-09-02 12:01:32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2/9/2版】

一、網傳脈絡是民眾評論電視開票作業與選務,被中選會提告侮辱公署罪,台北地檢署和桃園地檢署於2021年均予以不起訴處分。北檢與桃檢的不起訴書內容,並不能當作「蔡英文作票多260萬的證據」。

二、法律專家表示,「侮辱公署罪」由於批評與侮辱的界線不容易劃分,檢察官只要認定批評有所依據,即使依據未必為真,為保障言論自由,不會依侮辱公署罪起訴。不起訴並不代表檢察官為被告言論真實性背書。

傳言稱「檢察官不畏強權,蔡英文做票多260萬票的證據」,為扭曲解讀不起訴書內容,因此,為「錯誤」訊息。

【查核聲明】本查核報告僅就傳言文字進行查核,網傳影片為民眾個人意見,並非查核範疇。

背景

社群平台、通訊軟體自2022年7月開始流傳訊息指稱:

「蔡英文作票多260萬票的證據!檢察官「不畏強權」,還XX清白,獲一紙正義的不起訴書。

XX奔走兩年,為追查真相,也被中選會提告,現在中選會敗訴。

已證實XX新聞台及工程師設計電腦選票程式,817萬票是XX所做手腳,XX又是奉誰之命呢?

現在“最高法院”被操控,但有人下台之時,終將要還原歷史!太精采了,要聽完!」

傳言並搭配一則youtube連結,點開後為某頻道在2021年6月12日發布的影片,內容大意為某位男子,指稱某電視台在2020年1月11日總統大選的開票直播中,票數出現由多變少,以及在開票10分鐘後,候選人得票即高達599萬、320萬、70萬等現象。影片中的男子表示,某電視台利用電腦程式操控票數,中選會有責任與義務阻止這種行為發生,但卻遭中選會提告。該男在影片中秀出台北地檢署與桃園地檢署的公文擷圖,指稱兩地檢署對於中選會的提告均給予不起訴處分,證明自身揭發某電視台胡亂播報總統大選得票是有憑有據。

圖1:社群平台流傳訊息擷圖

圖2:通訊軟體流傳訊息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傳言稱「蔡英文作票多260萬的證據,檢察官『不畏強權』,中選會敗訴,終將要還原歷史」?不起訴書的內容為何?能否當成蔡英文於2020年總統選舉的作票證據?專家如何解讀?

影片自稱的事件為何?

影片男子指稱,因拍攝youtube影片批評某電視台在2020年1月11日總統大選開票異常,而中選會該負責等言論,結果遭中選會提告侮辱公署,並分別由桃園地檢署於2021年1月20日,以及台北地檢署4月20日開始偵辦,最後在2021年6月10日全部偵查終結,兩個案子都獲不起訴處分(影片21:24至24:51)。

男子在影片中展示兩份不起訴書,案號分別為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00****號,以及台北地檢署110年度選偵字第*號,指檢察官認為自己對某電視台票數的質疑,並非無據,因此中選會提告侮辱公署罪不能成立(影片25:09至26:35)。

影片不起訴書的內容為何?是否可以作為「蔡英文做票多260萬的證據」?

查核中心依影片所揭示的兩份不起訴書案號,行文法務部委請所屬地檢署提供不起訴書,協助釐清事實,台北地檢署表示無法提供,但可接受採訪,桃園地檢署則有提供該份不起訴書。

(一)北檢表示,該不起訴書內容為被告遭告發指中選會作票,因此有侮辱公署罪之嫌,由於侮辱公署罪的成立要件嚴格,檢察官認為該男的說法又有所依據,因此就予不起訴處分。

北檢解釋,檢察官依據某電視台的側錄畫面,以及該台的新聞自律會議記錄,認為被告所指某電視台票數異常不是空穴來風,而且被告也無提及中選會計票造假,所以,侮辱公署罪無法成立。

(二)查核中心檢視桃檢提供的不起訴書,內容為被告指陳中選會作票,因此涉犯侮辱公署罪。依據不起訴書內容,檢察官認為被告言論所依據的,為某電視台影片以及擷圖照片,縱影片內容有所不實,也是某電視台畫面的重新播送,而且被告並無抽象謾罵中選會,與侮辱公署罪之構成要件不符合,因此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圖4:桃檢提供不起訴書擷圖(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00****號)

(三)查核中心諮詢真理大學法律系專長刑法的教授吳景欽,協助解讀不起訴書內容。

吳景欽表示,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國家應給予人民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之維護,因此檢察官在相關法條適用上,會採嚴格解釋,以給予言論自由最大的寬容。在實務上侮辱公署罪已很少成立,因為批評與侮辱的界線不容易劃分,檢察官只要認定批評有所依據,即使依據未必為真,也不會依侮辱公署罪起訴。

在桃檢的不起訴書中明確指出,「縱影片內容有所不實」,就是認為被告言論有所本,至於所本是真是假,跟侮辱公署罪成立與否無關。

吳景欽強調,侮辱公署罪不成立,並不代表檢察官認同被告所有說法,如果被告以「檢察官認證」 等說法,來強調自己言論的真實性,就是錯誤解讀不起訴書。

綜合以上,經徵詢北檢以及檢視桃檢不起訴書內容,影片中男子曾影射中選會有作票之嫌,後遭告發「侮辱公署罪」,但經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兩份不起訴書內容,並不是傳言所稱「蔡英文作票多260萬的證據」。

專家則表示,侮辱公署罪無法成立,這是檢察官為了保障言論自由,才嚴格解釋法條,認定被告言論有所依據,但不起訴並不代表檢察官為被告言論背書。

結論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2/9/2版】

一、網傳脈絡是民眾評論電視開票作業與選務,被中選會提告侮辱公署罪,台北地檢署和桃園地檢署於2021年均予以不起訴處分。北檢與桃檢的不起訴書內容,並不能當作「蔡英文作票多260萬的證據」。

二、法律專家表示,「侮辱公署罪」由於批評與侮辱的界線不容易劃分,檢察官只要認定批評有所依據,即使依據未必為真,為保障言論自由,不會依侮辱公署罪起訴。不起訴並不代表檢察官為被告言論真實性背書。

傳言稱「檢察官不畏強權,蔡英文做票多260萬票的證據」,為扭曲解讀不起訴書內容,因此,為「錯誤」訊息。

【查核聲明】本查核報告僅就傳言文字進行查核,網傳影片為民眾個人意見,並非查核範疇。

補充資料

「侮辱公署罪」在2021年12月28日已修法刪除

吳景欽表示,由於侮辱公署罪與憲法言論自由牴觸,常引起是否違憲之討論,加上近年來在法律實務上又很少成罪,因此立法院在2021年12月28日已經三讀刪除侮辱公署罪,但將侮辱公務員的刑度提高,改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吳景欽提醒,刪除侮辱公署罪是針對「公務機關」的批評除罪化,但目前還是有侮辱公務員罪,民眾對於公務人員執法的批評應該要有所依據,不能謾罵。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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