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釐清】網傳「搭捷運撿到悠遊卡被控侵占罪,這是一個真實的故事。告誡大家,小心避免 」?

【事實釐清】網傳「搭捷運撿到悠遊卡被控侵占罪,這是一個真實的故事。告誡大家,小心避免 」?

事實查核報告#1520
網傳「搭捷運撿到悠遊卡被控侵占罪,這是一個真實的故事。告誡大家,小心避免 」?
發布日期/2022年2月22日

經查: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2/2/22版】

一、法律專家表示,民眾若撿到遺失物,未通知財產擁有者,或交給警察局、場所管理單位等,而「意圖」佔為己有,就可能構成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網傳「太太將悠遊卡佔據一整天,未歸還事件」確實可能觸犯侵占遺失物罪。

二、法律專家呼籲,民眾若撿到遺失物,應儘快將遺失物品交由警察局、場所管理機關。另民眾也能在撿到當下,拍照攝影留存以自保。

圖卡版(可左右滑動喔)

背景

社群平台從2022年2月18日流傳訊息:「搭捷運 被控侵占罪 這是一個真實的故事 告誡大家,小心避免 現在是疫情的期間, 我太太與我很少搭捷運。 有一天,我太太心血來潮說,要搭捷運去淡水看看海 ,放鬆一下心情 。我們在 捷運西門站上車,她走在前面,刷卡時看到了 ,有一張卡沒有拿走 。那是一張悠遊卡,上面有認同卡的 圖案, 很美麗 。她就把它收下來。我也沒有看到。刷了自己的卡 ,就去到淡水玩了一天回來 。 回到家就接到 派出所的電話,我們還以為是詐騙電話。 派出所說你在捷運西門站,拿了人家的一張悠遊卡 。我們看錄影帶, 看出妳的相貌, 也查出了妳的手機電話。 現在,遺失的人已經跟捷運局報案,也到派出所報案。 他很堅持要告妳侵占罪, 希望妳等一下就到派出所來做筆錄 ........


圖1:社群平台流傳訊息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網傳情形是否有可能構成刑法侵占罪?會有什麼刑事責任?

(一)查核中心採訪台大法律系教授許恒達。他說,網傳的狀況確實有可能觸犯刑法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最高處罰金1萬5000元。但並不是只要民眾撿到、收著「悠遊卡」的行為,就一定會被起訴侵占遺失物罪,重點還是當事人要有「意圖」將失物據為己有。

許恒達說,傳言提到,太太將悠遊卡收著一天,並沒有實際使用。在實務狀況上有很多種可能。假設只是收著一天後,隔天再有歸還的意圖,這期間被悠遊卡擁有者發現,通常並不成立犯罪;但若太太就將悠遊卡一直佔為己有,並沒有想要歸還的意圖,變成自己的收藏品,那就可能構成犯罪起訴。案件是否涉及「意圖」據為己有,每個個案的狀況可能都不同,仍依檢察官舉證判定是否起訴、緩起訴、不起訴。

許恒達說,傳言也有提到「侵占遺失物罪屬於公訴罪」,在法律用詞上,並不叫公訴罪,而是稱為「非告訴乃論罪」,意即不管當事人有沒有要提告,當檢察官知道犯罪事實時,就有權力起訴。在實務犯罪處理上,因屬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會進行偵查,舉證被告是否有「意圖」據為己有。但就算證明被告有意圖佔為己有,可能也會因為法條刑度低,涉及財產規模小等因素,選擇依訴訟法規定,讓雙方以和解的方式而不起訴處理,就像傳言提到的狀況一樣。

(二)查核中心採訪元貞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顏紘頤。他說,單純就法律層面來看,網傳指稱的事件確實可能構成侵占遺失物罪。民眾若撿到遺失物,未交予財產擁有者,或交給警察單位、相關場所管理單位等,而「意圖」佔為己有,就可能構成刑法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最高1萬5000元罰金,另外根據民法第803條,民眾撿到遺失物,也應盡速通知遺失人、警察局、場所主責機關,並交付遺失物。

顏紘頤說,在事實認定層面來看,侵占遺失物是否構成刑法犯罪處罰,最重要的是檢察官舉證當事人有「侵占意圖」。以傳言描述的案例來說,太太將悠遊卡收起來,並未看到有打算歸還的意圖,就有可能涉嫌侵占遺失物,但實際狀況也有可能太太只是想先暫時收起來,等忙完手邊事再去歸還。因此,在事實認定上,是否構成犯罪起訴,要看檢察官的舉證及認定。

綜合以上,法律專家表示,民眾若撿到遺失物,未通知財產擁有者,或交給警察單位、相關場所管理單位等,而「意圖」佔為己有,就可能構成刑法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網傳「太太將悠遊卡佔據一整天未歸還」事件確實可能觸法。

爭議點二、傳言指稱在捷運站檢到卡片 ,要立即交到捷運櫃檯,或派出所,不可以私自帶回家。以後,大家坐捷運,真的要很小心,不要撿東西 」,民眾若看到遺失物,應該如何處理?

(一)查核中心採訪不具名檢察官表示,民眾擔心可能撿起遺失物就有侵占的罪嫌,或有反被告風險,因而不敢檢遺失物品。但只要民眾將遺失物送至警察局,或是場所管理機構,就代表沒有侵占意圖。因此,儘管真有可能有傳言指稱的類似詐騙狀況,原則上民眾只要送到警察局或捷運服務處,並無法構成侵占遺失物罪,也能避免這樣的詐財狀況。

(二)顏紘頤律師說,傳言指涉提告者可能是詐欺事件,不能排除這種可能,現在也有非常多類似案例,造成民眾恐慌,讓民眾不敢去亂撿遺失物,避免法律爭議。但若撿到遺失物,民眾還是可以透過幾個作法自保。首先,撿到遺失物,若時間許可,可優先送至附近警察局、或該場所管理機關、負責人等。再者,若一時來不及,也可以透過拍照或是傳訊告知朋友,「有要歸還的意圖」,等事實根據,也是一種自保的方式。

顏紘頤律師說,以傳言的案例來說,悠遊卡相對單純,只要不要隨便盜刷,且隨手交給捷運相關人員、服務處就可以了。但若是撿到錢包等較貴重的財產,民眾若擔心失主反口說皮包裡現金有減少而被懷疑侵占,也可以在撿到當下就開始拍照、攝影,或是由他人在旁陪同作證,再交給警察局、相關單位,以此證明自己沒有侵占他人財產。就算對方堅稱自己錢包裡剩的錢與當初不同,警方仍會要求失主舉證證明自己的聲稱。

(三)台北捷運公司表示,網傳內容去年就曾流傳,呼籲民眾如在捷運系統內撿到物品,可就近送至車站詢問處或警察機關,依遺失物相關規定處理。而當旅客發現隨身物品遺失時,可手機下載「台北捷運GO」APP,登錄遺失物資訊,如有符合者,捷運公司會以電話主動聯繫確認領回遺失物。

結論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2/2/22版】

一、法律專家表示,民眾若撿到遺失物,未通知財產擁有者,或交給警察局、場所管理單位等,而「意圖」佔為己有,就可能構成刑法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網傳「太太將悠遊卡佔據一整天,未歸還事件」確實可能觸犯侵占遺失物罪。

二、法律專家呼籲,民眾若撿到遺失物,應盡快將遺失物品交由警察局、場所管理機關。另民眾也能在撿到當下,拍照攝影留存以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