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網傳文章「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錯誤】網傳文章「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經查: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1/11/17版】
一、網傳文章為現任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建銘,於2007年所撰寫,當時他經辦多起因概括繼承而引發的社會不幸事件,在當時時空脈絡下,撰文提醒民眾,並呼籲修法。民法已於2009年修正。
二、專家指出,民法繼承編已於2009年5月22日,修改為全面限定繼承,不需特別向法院聲請。傳言文章已過時,其建議不適用於現況。
網傳文章已是過時資訊,因此,為「錯誤」訊息。
背景
社群平台和通訊軟體近期流傳傳言文章:
「~高雄地院黃檢察官善心薦函~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碰到才知死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
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
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圖1:社群平台流傳訊息擷圖
圖2:社群軟體流傳訊息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傳言文章的原始出處為何?
查核中心以傳言關鍵字「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 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搜尋,找到許多網路文章轉載,有文章稱原始文字是由時任高雄地檢署的檢察官黃建銘在2007年所寫。
查核中心採訪檢察官黃建銘,他是現任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建銘表示,他在2007年撰寫這篇文章,當時他承辦多件自殺案件,是因為當時民法規定為「概括繼承」,意即過世者的財產和債務,繼承人全部都要承擔,繼承人因債務繼承問題而發生憾事,為此,他寫下此篇文章,以提醒修改民法繼承編之必要,期能促成修法。
黃建銘說,民法繼承編後來在2009年進行修正,改為「限定繼承」,修法後就不再遇到文章中所描述的難題。因此,此文章是在2007年時空背景所寫,如今已為過時資訊。
爭議點二、傳言宣稱「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為修法前的規定?現行的規定為何?
(一)曾參與2009年民法繼承編修訂的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鄧學仁說,舊有的法律是概括繼承,引發許多社會不幸案件,促成民法繼承編修改為現行的「限定繼承」,修法的重點是家屬不用再為過世的債務人償還債務,以保障繼承人的原有財產。
鄧學仁補充,現行的「限定繼承」較傾向保護財產繼承人,其他國家大多沒有限定責任的法律。
(二)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兼副院長戴瑀如說,民法在2009年5月22日修訂繼承編,修法前後最大的差異,就是繼承人由「無限責任繼承」改為「法定限定繼承」,也就是說,修正前繼承人在繼承到的財產少於繼承債務時,繼承人仍然必須用自己的財產來清償債務。修正以後,繼承人只要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可。
除此之外,過去繼承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期間一但經過,即不能再主張。但是,在修法之後,繼承人已不用再向法院聲請,也能適用「限定繼承」。
戴瑀如說,這項修法可避免再發生過去因繼承法所導致許多父債子償的不幸社會事件。
(三)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林柏辰說,傳言的建議是過時資訊,並不符合現況。
林柏辰說,民法在2009年修改過後,已從原先的「概括繼承」原則修改為「限定繼承」,意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責任,以其繼承的遺產為限。
舉例來說,長輩過世留下30萬財產以及50萬的銀行債務,以往在「概括繼承」原則下,繼承的子女除了還給銀行繼承到的30萬,還得額外支付20萬給銀行;而在「限定繼承」的原則下,銀行就只能要求子女償還繼承到的30萬,不影響自身原有財產。
林柏辰補充,修法後還是有些情況會不適用限定繼承,例如繼承人隱匿遺產的情節重大、偽造遺產清冊的情節重大,以及蓄意欺騙或危害債權人的權利等情形。
(四)查核中心檢視立法院法院系統的法律沿革,2009年5月22日通過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增修第1148條第二項,修法沿革說明:「增訂第二項規定,明定繼承人原則上依第一項規定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惟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須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以避免繼承人因概括承受被繼承人之生前債務而桎梏終生。」
綜合以上,民法於2009年5月22日修改繼承編,繼承人概括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和債務,但有限定責任。傳言資訊是修法前的建議,為過時訊息。
結論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1/11/17版】
一、網傳文章為現任台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建銘,於2007年所撰寫,當時他經辦多起因概括繼承而引發的社會不幸事件,在當時時空脈絡下,撰文提醒民眾,並呼籲修法。民法已於2009年修正。
二、專家指出,民法繼承編已於2009年5月22日,已修改為全面限定繼承,不需特別向法院聲請。傳言文章已過時,其建議不適用於現況。
網傳文章已為過時資訊,因此,為「錯誤」訊息。
【查核聲明】資訊若有更新,本報告亦會同步更新。
補充資料
何謂限定繼承?
查核中心諮詢宇皓法律事務所律師鄭嘉欣指出,現行民法第114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繼承人都要承擔,但債務部分,僅在遺產範圍內負責,是「概括繼承,但限定責任」,而限定責任無須繼承人申請。
舉例來說,債務有1000萬,遺產只有200萬元,用200萬比例清償1000萬元的債務後,繼承人就不需要拿出自己的財產來負責,被繼承人債務也就一筆勾消。
但鄭嘉欣說,有一個例外是,如果被繼承人有財產,但繼承人故意隱匿、藏起來,不讓債權人知道,也不還給債權人,導致債權人求償無門;日後,債權人發現原來是有遺產的,只是被藏起來,那就可以主張繼承人喪失「限定責任」的利益。
鄭嘉欣說,若擔心有債權人不知道被繼承人已經過世,又來要求還錢;繼承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定期間(例如:三個月)讓債權人來報明債權,列入遺產的債權人清冊中,再按照比例來還。
限定繼承如何繼承財產與債務的行政流程?
(一)鄭嘉欣說,繼承人若要主張「限定責任」的利益,在懷疑可能有債權人存在的情況下,應執行的法律流程是:
1. 向法院聲請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
2. 法院准許公示催告、裁定後公示;
3. 經過指定的期間(三個月或六個月),如有人陳報債權就列入債權人清冊,若無人陳報債權就可分配遺產。
繼承人有在得知有繼承時的3個月內,有陳報法院遺產清冊的義務,以便釐清被繼承人債權債務關係,只要其中一位繼承人有陳報,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流程為:
1. 開具遺產清冊向被繼承人戶籍地法院陳報(3個月內)
2. 法院定期限公示催告(期限3個月以上),命債權人陳報債權(繼承人要登報)
3.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繼承人就已報名的債權及已知債權,依比例以遺產償還
4. 陳報償還遺產債務狀況及提出文件,由法院審核是否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