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網傳「電影公司賺錢歪道,提供免費影片下載,民眾按分享反遭提告侵權」?

【錯誤】網傳「電影公司賺錢歪道,提供免費影片下載,民眾按分享反遭提告侵權」?

事實查核報告#1229
網傳「電影公司賺錢歪道,提供免費影片下載,民眾按分享反遭提告侵權」?
發布日期/2021年9月23日

經查: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1/9/23版】

一、警政、司法單位指出,未曾接獲傳言所稱的「電影公司誘人下載、分享,再提告求償」案例。

二、傳言所附的影片是一則新聞報導,但報導提到的事件與網傳內容並不相符。

傳言為捏造不實的治安案例,因此,為「錯誤」訊息。

背景

通訊軟體、社群平台近期流傳訊息指稱:

「大家務必小心

有一家電影公司,將廉價獲得授權的低票房片子,先隨意給下載觀賞,但設下陷阱,只要妳按分享給朋友動作,就已觸犯版權協定,這家公司就會上法院告你,目前全省至少有1500件訴訟,每一件都是3萬-20萬元和解,宛若引誘犯罪,如被告是學生,由其父母親和解,若那公司知道你有錢,那就會獅子大開口,無知的一般人宛若待宰的羔羊!刑事單位及政府都知道這個賺錢歪道!應該要想辦法,不要讓商人假保護版權之名,行賺黑心錢之實!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fe2_IVuoAY 」

查核中心檢視,這則傳言曾於2018年在社群平台與通訊軟體流傳,到2021年仍持續可以在社群平與通訊軟體上看到相關內容。​​

圖1:通訊軟體流傳訊息擷圖

圖2:社群平台流傳訊息截圖

查核

爭議點一、網傳文字附上一段影片,影片的內容為何?兩者是否相符?

查核中心檢視,傳言所附影片連結為《華視新聞》在2018年5月7日的獨家報導,長度為1分44秒,報導內容為「有民眾發現手機遊戲臉書專頁連日在播放免費電影,包含『葉問』等,播放電影還要民眾喜歡就按分享,律師說千萬不能分享,分享擷取等於重置、散佈,已經觸犯著作權法,最重可以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查核中心比對之後,華視新聞影片的內容,是指出民眾在社群平台觀看電影直播進而分享給他人,可能觸法;與網傳文字所描述,有電影公司提供免費影片下載,只要將影片分享他人,電影公司就會對民眾提告侵權、賺取和解費的事件,兩者情節並不相符。

爭議點二、傳言稱「有一家電影公司提供電影隨意讓人下載觀賞......按分享就觸法,這家公司就會提告,全省至少1500件訴訟,每一件都是3萬-20萬和解,宛如引誘犯罪......刑事單位及政府都知道這個賺錢歪道」等,是否有類似個案或手法發生?

查核中心採訪台灣高等檢察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

(一)高檢署表示,以一審處理智慧財產權犯罪的檢察官處理案例來看,尚未有傳言所描述的個案情節。

高檢署指出,一審檢察官目前處理的是侵權網站案件,主要是使用者在侵權網站下載盜版影片,因「使用」P2P軟體,造成使用者在下載影片,同時也在上傳影片,導致侵權行為產生,而遭「出版商或取得影片專屬授權的」影視公司提告。

(二)保二刑大表示,偵查實務上沒有碰過傳言所描述的犯罪樣態。

綜合以上,警政單位指出,傳言所稱的「電影公司引誘犯罪的賺錢歪道」,尚未處理過類似案例或手法。

爭議點三、民眾若在社群平台轉分享其他人作品,要如何注意侵權問題?

(一)保二刑大提醒,針對來源不明、具有版權的影片,民眾下載恐觸犯重製罪、上傳恐觸犯公開傳輸罪,分別可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75萬以下罰金。

(二)元貞聯合事務所律師黃旭田指出,他曾碰過實務上類似狀況是有攝影師在臉書分享攝影作品,有人不經意分享這些照片後,攝影師以「我沒有同意你可以轉載」為由提告侵權。

黃旭田說,民眾應注意智慧財產權相關規範,即使有合法的下載權利,也不代表就擁有散佈權利。另一方面,任何企業對智產權的伸張應該本於誠信,若真的有企業以釣魚方式陷人入罪,除法律判斷外,企業經營誠信恐會被社會唾棄,這也不是建立每個人保護智產權觀念的正確作法。

結論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1/9/23版】

一、警政、司法單位指出,未曾接獲傳言所稱的「電影公司誘人下載、分享,再提告求償」案例。

二、傳言所附的影片是一則新聞報導,但報導提到的事件與網傳內容並不相符。

傳言為捏造不實的治安案例,因此,為「錯誤」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