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不實訊息】 打擊假訊息或限制言論自由?法律學者檢視疫情期間的判決 提出反思與擔憂

【疫情下的不實訊息】 打擊假訊息或限制言論自由?法律學者檢視疫情期間的判決 提出反思與擔憂

記者劉芮菁/報導

疫情期間,政府積極以公權力裁罰轉傳謠言者,法律學者檢視法院判決指出,多數判決對訊息是否「不實」,是以主管機關意見為依據,對於假訊息是否造成公眾或個人危害,法院認定較為寬鬆,有必要重新詳細解釋「真實」如何認定、「造成何種公共利益」等原則,讓判決能夠維護法治價值。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9月17日舉行「疫情下的民主觀察系列二:疫情下的言論自由」線上論壇,邀請中央研究院歐美所助研究員陳弘儒、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林春元、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涂予尹、臺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徐育安,分析新冠疫情爆發以來不實訊息的司法管制,以及對言論自由造成的影響。

疫情讓法院放寬解釋 傾向處罰疫情謠言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林春元分析關於防疫假訊息的法院判決。他指出,原本《社會秩序維護法》就有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可處以刑罰。但在2018年之前,《社維法》用來處理謠言的案件非常少,到了2019年才大幅攀升,2020年也持續成長,多為處理疫情相關的假訊息。

林春元指出,不同於《社維法》的裁罰率非常低,以《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處理疫情謠言案件,裁罰率非常高,將近100%。可能原因是,當檢察官使用《傳防法》或《特別條例》起訴,某種程度上已告訴法官,是用一個管制正當性比較強的法律依據,影響法官判斷,也可能是法院受到疫情的社會焦慮影響,而賦予限制言論自由正當性。

林春元從解讀判決注意到,法院在「不實」、「散播」及「造成個人或公眾損害」的認定寬鬆,可以看到疫情使法院放寬解釋標準,傾向處罰疫情相關謠言。其中,法院所認定的真實,多數時候是以主管機關所發布的資訊為主。林春元擔憂,這可能會創造一個由國家來認定真實的風險。

林春元提醒,疫情管制的脈絡來看,謠言比較大的傷害應是系統性的假訊息,或媒體的錯誤報導。然而,受裁罰案件中,受裁罰對象多為民眾,法院也沒有去區分是惡意捏造或誤信傳播,而這些不實訊息裡,也看不出哪些是外來的、系統性、擁有大眾傳播資源的假訊息。

判決缺乏一致觀點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涂予尹分析《社維法》、《傳防法》、《特殊條例》對散播疫情不實訊息的裁罰紀錄,歸納這些案件裁罰的正當性、判決種類或輕重、傳播謠言的類型等。

涂予尹指出,這些假訊息多與確診、隔離有關,部分訊息跟物資管制(例如宣稱政府要收購酒精)、移動管制(例如宣稱要放兩週病毒假),或是防疫偏方有關。不過,從法院的判決紀錄來看,許多謠言是否與疫情相關、是否適用《特殊條例》或《傳防法》皆見仁見智,這些判決難以歸納出刑罰種類、輕重、緩刑與否的一致觀點,更看不出《特殊條例》相對於《傳防法》有何額外的規範意義。

涂予尹也注意到,有些訊息即使已有判決,假訊息仍一再出現,例如有關轉傳「大猩猩比中指」、「衛生紙將缺貨」等假訊息,也許可以重新思考,透過刑罰來處罰轉傳訊息者,對遏止假訊息是否有效。

不實訊息管制  應鎖定社群媒體經營者

涂予尹指出,管制不實訊息的對象不應只有發話者,而應關注社群媒體的經營者。如果社群媒體經營者能運用一些機制,例如加入第三方事實查核系統,讓使用者發布爭議性內容時,社群媒體可以對內容做出警告或提醒,這可能比把社群使用者推去面臨司法更為適合。

涂予尹指出,謠言透過網路傳播的速度非常快,假訊息案件幾乎全是透過社群平台、通訊軟體轉傳分享,然而,現行法律體系卻仍忽視社群媒體角色的問題。以美國來說,在言論自由上最重要的兩個基礎判決都是在1960年代左右確立,但當時卻沒有社群平台和網路。他建議,他建議在判斷不實訊息是否構成傷害時,應思考使用不同於過去的標準。

判決應並未詳細解釋假訊息如何損害公眾利益

臺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徐育安爬梳《傳染病防治法》的立法過程,指出在第63條有關散播疫情謠言的裁罰規定,其立法理由並未說明造成公眾或個人的具體損害為何,讓實務上法律問責的範圍變得非常廣。

2020年2月制定《特殊條例》時,針對散佈不實訊息增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徐育安也質疑增加刑事自由刑的合適性,以及是否有助於遏止假訊息對公眾的危害。

徐育安說,謠言的確在道德上、社會觀感上不正確,但不代表這樣的行為需要以法律咎責。在刑法上通常要滿足兩個要件,第一是攻擊別人的權利,第二是會造成公共危險。從這點來看,「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個要件就非常重要。但在很多判決裡,法院沒有針對這個要件來進行審查,例如在針對「喝巴拉刈可預防登革熱」的謠言,法院並沒有明確說明此不實訊息對公眾的影響,實務上,似乎只要法院認為會影響公眾,不管是如何影響,只要訊息不實,就構成犯罪。

徐育安提醒,在自媒體這麼興盛的時代,必須審慎思考限制言論自由帶來的問題。他強調,如果司法只是把傳播不實訊息的責任,加諸在出於玩笑或無知的一般民眾上,會讓其他人發現隨便講一句話、轉傳訊息就會造成很大的損失,這會導致公眾就算有合理的言論,也會被刑法嚇到不敢講。這是在民主社會中,以刑法來規範假訊息上最令人擔憂之處。

「緊急事態」 考驗司法能否堅守法治價值

中央研究院歐美所助研究員陳弘儒分析言論自由對民主社會的重要性。他指出,新冠疫情不僅僅是對緊急事態的考驗,也是司法是否能堅守法治價值的考驗。他擔心「緊急事態」讓司法進入「法律灰洞」的時期,意思是法官可能認為在疫情的狀態,應尊重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判斷,使司法在某種意義上,成為行政權與立法權的橡皮圖章。

陳弘儒認為,人民可以信任國家做某些事情,但信任政府的言論管制,勢必要信任政府對言論的判斷。可是在人類歷史上常常發現,國家會濫用人民對它的信任。而言論自由一但被濫用,就像國家濫用警察這種國家公權力,除非透過激進抵抗或革命,否則沒有有意義的補償措施。

陳弘儒強調,保障言論自由的過程,其實也是在維持民主的穩定體制。因為當政府保障言論自由的民主課責體制時,它才會讓公民信任政府其他措施,並使公民相信這些措施一旦有問題,公民能透過行使言論自由,去讓要負責任的人負責,或者指出需要負責的地方或錯誤之處。這是民主自我維持的重要功能展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