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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錯誤】網傳「方向燈至少要閃五下,不管實線,虛線 都要給它打好打滿」?

事實查核報告#1156

【部分錯誤】網傳「方向燈至少要閃五下,不管實線,虛線 都要給它打好打滿」?
發布日期/2021-08-12 07:37:51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1/8/12版】

一、網傳影片的出處為「國道公路警察局」發布的影片,影片內容與影片說明欄均提醒用路人變換車道時應確實打方向燈,影片未提及「方向燈至少要閃五下」等。

二、專家指出,法規並未規定「方向燈至少要閃五下」或是必須閃幾下,而是規定變換車道「全程」須使用方向燈,並讓後者有足以因應的時間。

傳言影片為正確資訊,但傳言稱「方向燈至少要閃五下」為錯誤,因此,為「部分錯誤」訊息。

【查核聲明】疫情資訊若有更新,本報告亦會同步更新。

背景

社群平台與通訊群組自2021年8月2日起流傳一則訊息,搭配影片指稱:
「要注意⚠️
方向燈至少要閃五下,不管實線,虛線 都要給它打好打滿,尤其上高速公路  罰單好貴喔!」


圖1:社群平台傳言擷圖。


圖2:社群平台傳言擷圖。


圖3:通訊群組傳言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網傳影片出處為何?影片內容是否宣導「方向燈至少要閃五下」?

(一)查核中心檢視網傳影片,片長1分49秒,主要內容共有四段。第一段字幕說明「打錯方向燈」,第二段字幕說明「打兩下、未全程使用方向燈」,第三段字幕說明「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第四段說明「路肩終點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影片中並未提及「方向燈至少要閃五下」。

(二)查核中心檢視網傳影片最後的字幕,顯示「熱血紅斑馬關心您」。查核中心以此作為關鍵字檢索,找到「國道公路警察局」發布於YouTube影音平台的影片,發布日期為2021年2月3日,影片標題為〈#隱藏版違規最終回〉。查核中心比對「國道公路警察局」發布的影片與網傳影片,片長與內容均相同。

比對可知,網傳影片的原始出處,為「國道公路警察局」發布的影片。

查核中心檢視影片說明欄。說明欄指出,「未全程使用(方向燈)」屬違規行為,連續未打方向燈會遭連續開罰。並用標籤功能提醒「方向燈不但要打,還要打對」、「一個小疏忽可能釀成大事故」、「請大家打好打滿打正確」等語。

說明欄中提及「閃3下就彈回到底要變或不變」,但並未提及「方向燈至少要閃五下」。

綜合以上,網傳影片的出處為「國道公路警察局」發布的影片,影片內容與影片說明欄均提醒用路人變換車道時應確實打方向燈,但並未提及「方向燈至少要閃五下」等語。

爭議點二、傳言稱「方向燈至少要閃五下,不管實線,虛線 都要給它打好打滿」,方向燈的正確使用方式為何?

(一)查核中心採訪國道公路警察局交通科警務正賴協駿。賴協駿表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駕駛人變換車道,應全程使用方向燈,所謂全程是指,汽車駛在原本的車道,到變換車道途中,直至變換完成,這整個過程都應使用方向燈,才叫全程使用方向燈。如果以車輪來看,就是四個車輪都在原本的車道,駕駛人就應該先打方向燈,在車輪越線、移出原本車道的過程中,也要持續打方向燈,等四個車輪都已進入變換後的車道後,才算完成變換車道。

賴協駿表示,法規沒有規定要打幾下、至少打幾下,重點是有沒有「全程」使用。

(二)查核中心採訪台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執法組組長黃孝勳。黃孝勳表示,網傳影片拍攝的是國道行車畫面,與市區的狀況可能有所不同。方向燈的用途在於表達自己要變換車道,並讓後車提早因應,針對用路人在市區使用方向燈,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閃幾下方向燈,因此執法上是視個案而訂。

(三)查核中心找到關於使用方向燈的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第二項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
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三、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至與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綜合以上,法規並未規定「方向燈至少要閃五下」或是必須閃幾下,而是規定變換車道「全程」須使用方向燈,並讓後者有足以因應的時間。

結論

一、網傳影片的出處為「國道公路警察局」發布的影片,影片內容與影片說明欄均提醒用路人變換車道時應確實打方向燈,影片未提及「方向燈至少要閃五下」等。

二、專家指出,法規並未規定「方向燈至少要閃五下」或是必須閃幾下,而是規定變換車道「全程」須使用方向燈,並讓後者有足以因應的時間。

傳言影片為正確資訊,但傳言稱「方向燈至少要閃五下」為錯誤,因此,為「部分錯誤」訊息。

參考資料

國道公路警察局-〈#隱藏版違規最終回〉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

查核結果說明:

錯誤

部分錯誤

事實釐清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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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查核作業獨立進行,不受捐助者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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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

部分
錯誤

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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