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釐清】網傳圖卡稱「詐騙新手法,假郵差騙民眾簽本票」?

【事實釐清】網傳圖卡稱「詐騙新手法,假郵差騙民眾簽本票」?

事實查核報告#1121
網傳圖卡稱「詐騙新手法,假郵差騙民眾簽本票」?
發布日期/2021年7月26日

經查:

一、警政署和中華郵政均表示,近期並未收到此類犯罪手法的申訴案件。但確實曾有人採取「假郵差騙民眾簽本票」犯罪手法而觸法。

二、律師建議,若民眾擔心遇到此類詐騙,簽署任何文件時,應先確認簽署的文件為何。萬一收到法院寄來本票持有者聲請強制執行時,可向法院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背景

通訊軟體流傳一張圖片,圖片中以文字宣稱:

「花1分鐘看一下!!!請大家一定要看

(轉載)我弟媳婦發生的實際案例:昨天早上10:32 許振成 詐騙集團真厲害,昨天忽然聽到郵差按電鈴說我的包裹,於是我就拿印章下去,看到郵差先生穿著一身綠衣服及一台機車,郵差先生就拿出一張包裹簽章單請我簽名,(我想,不是都用印章嗎?)於是看到簽名處怪怪的,底下好像有墊一張紙,簽名處好像有用刀子切過的,於是我把它翻起來看,真他媽的,底下是一張本票,本票的簽名處就是我要簽名的地方,郵差先生看到我已知道他的秘密了!於是他就搶走單子,啟動機車就飆速離開了!我在想若我把名字給簽了,等於是把本票給簽了,金額隨它們填,那我個人就破產了!請大家注意一下以免失財!真的要注意!小心啊! 詐騙集團新方法」


圖1:通訊軟體流傳訊息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傳言圖卡中的新聞報導為何?近期是否有相關詐騙手法?

(一)傳言所附的照片,為《民視新聞》的照片,查核中心以關鍵字檢索,找到該媒體新聞於2016年報導〈包裹簽單夾藏本票 假郵差騙簽名〉,網傳圖卡使用報導中00:56處的影像。

該媒體報導指出,通訊軟體流傳「詐騙集團假冒郵差拿著暗藏本票的包裹簽單要求民眾簽名」、「詐騙集團假冒宅配業者向民眾索取個資」等傳言,提醒民眾收件簽名要謹慎。此報導也採訪律師,提供若不小心遇上此類詐騙時,可採取的法律途徑。

(二)查核中心諮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警察局表示,近期沒有受理過類似手法的案件。

查核中心諮詢中華郵政郵務處副處長曾清潭,曾清潭表示,中華郵政近期沒有收到過類似手法的申訴。

爭議點二、是否曾發生「假郵差拿簽單騙民眾簽本票」的相關案件?

(一)查核中心以關鍵字檢索,找到2013年流傳傳言版本,詳細地描述另一假郵差詐騙案發生經過。當時傳言指出此詐騙案詐騙嫌犯裝扮為郵差,以掛號信誘騙梁姓老先生簽下1千2百萬的本票,當時的立法委員許鍾碧霞接受民眾陳情,呼籲民眾多加注意,也向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喊話,希望他們不要成為騙徒的幫兇。

查核中心以傳言提及的「立法委員許鍾碧霞」、「被害人梁姓老先生」、「桃園地方法院」等關鍵字進一步檢索,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找到類似的判決紀錄,其包括民事判決刑事判決兩項

(二)查核中心透過《法律白話文運動》站長兼律師楊貴智和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兼律師周宇修,協助檢視此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判決紀錄。他們說明,此案的經過為,甲跟丙是工專同學,甲認為丙欠債不還,為此,甲先寄一個包裹給自己,將包裹做一些處理後,假冒郵差佯稱有掛號信與包裹要領取,誘騙丙的祖父(梁老先生)在本票及保證書上簽章及蓋指印。隨後甲持偽造的本票於1999年8月28日,向桃園地方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梁老先生向桃園地方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法庭審理後追查出甲有疑似犯罪的嫌疑,因此依法提出告發,由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此案子包含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是處理本票有沒有效。最後判決是,梁老先生判不用支付本票金額,而刑事訴訟則判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處三年兩個月有期徒刑。

因此,曾在1999年發生「假冒郵差,騙取本票蓋章簽名」法律案件,此案件曾引發立委關切、媒體報導。此案件雖與傳言所提的「詐騙集團假郵差」情節不同,但此詐騙手法確實曾為犯罪手法。

爭議點三、民眾若擔心遇到「假郵差騙簽本票」,專家的建議為何?

周宇修則建議,民眾若擔心遇到此狀況,應在簽名時多注意,確認簽下掛號信的文件格式。如果有本票被法院強制執行,可請求法院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楊貴智也補充,如果持有本票的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會收到本票裁定的通知,可在收到本票裁定後20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這時強制執行程序會被暫停。如果沒有在20日內提起,法院不會主動停止強制執行,若要申請停止強制執行,債務人需要提供擔保,擔保金有時會非常高。因此,建議最好在一開始簽名時,就多注意簽署的文件是什麼,或是在收到法院裁定通知後,20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結論

一、警政署和中華郵政均表示,近期並未收到此類犯罪手法的申訴案件。但確實曾有人採取「假郵差騙民眾簽本票」犯罪手法而觸法。

二、律師建議,若民眾擔心遇到此類詐騙,簽署任何文件時,應先確認簽署的文件為何。萬一收到法院寄來本票持有者聲請強制執行時,可向法院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參考資料

民視新聞〈包裹簽單夾藏本票 假郵差騙簽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88 年重訴字第 34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上更(一)字第 546 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