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網傳「刑法24條:緊急危難之阻卻違法事由,受疫情影響,可以至超商拿取食物、現金供生存,警方有意見,告知這是刑法24條、23條賦予權利」?

【錯誤】網傳「刑法24條:緊急危難之阻卻違法事由,受疫情影響,可以至超商拿取食物、現金供生存,警方有意見,告知這是刑法24條、23條賦予權利」?

事實查核報告#1074
網傳「刑法24條:緊急危難之阻卻違法事由,受疫情影響,可以至超商拿取食物、現金供生存,警方有意見,告知這是刑法24條、23條賦予權利」?
發布日期/2021年7月2日

經查: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1/7/2版】

一、專家指出,刑法24條的意涵為,當個人面臨緊急危難,不得不採取違反刑法的行為時,不會受罰。所謂緊急危難是指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面臨急迫的危險。

二、專家指出,傳言指稱的情境,如「沒有食物生存」,不至於直接、立刻造成危害,且去超商拿取食物與金錢,並不是可採取的唯一手段,還有其他救助管道(社會局、民間社福單位),因此傳言所描述的情境並不符合刑法24條的緊急危難。

三、專家指出,依傳言所描述的情境與行為,可能構成竊盜、搶奪、強制甚至強盜等犯罪。

因此,傳言為「錯誤」訊息。

【查核聲明】資訊若有更新,本報告亦會同步更新。

背景

通訊軟體6月29日流傳訊息指稱:

「科補法律知識 刑法24條:緊急危難之阻卻違法事由。當受疫情影響到憲法賦予生存權時,例如:沒食物無法生存,可以直接到就近的超商直接拿取食物、或直接請求店員提供收銀機内之現金以供生存。如店員、警方有意見時,請告知這是刑法24條、憲法23條所賦予的權利。」

圖1:通訊軟體流傳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傳言指稱,「刑法24條:緊急危難之阻卻違法事由」,其法律意涵為何?

(一)查核中心查找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24條內容如下: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二)查核中心採訪台大法律系教授許恒達。他表示,刑法24條是緊急危難原則,當個人面臨緊急危難而影響自身利益時,透過侵害他人利益的方式來保護自己,這種情況稱為緊急避難。此情況下侵害他人利益的刑事責任可免除。

舉例來說,當A在火災現場,火災已經危害到A的生命安全,A為了自救,打破B家的玻璃逃難。打破B家玻璃可以構成毀損罪,此行為侵害B的財產,但在火災的緊急危難狀況,A是為了自救,因此毀損事實可以排除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

(三)查核中心採訪元貞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顏紘頤。刑法24條所稱之緊急避難,是刑法上阻卻違法事由的一種,而所謂「阻卻違法事由」是指一些本來違反刑法的行為,在符合緊急避難的情況下將不罰。

在此條文中,危難必須出於緊急,意即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面臨急迫的危險,非採取一些違反刑法的行為不可時,才能適用刑法24條,且同時要注意利益衡量,避難行為不可以過當。

顏紘頤舉例,例如在大熱天,A發現有車主將嬰兒置於車窗緊閉的汽車內,此時「打破車窗將嬰兒救出」就屬於緊急避難,而不成立毀損罪。又或者B發現有人在大廈頂樓欲跳樓自殺,見義勇為的B衝上前將人撲倒救下,卻導致欲自殺者骨折,這種也屬於緊急避難,而不會成立傷害罪。

在這兩個例子的情況中,都確實存在緊急危難(他人的生命正遭遇急迫的危險),而且符合利益衡量(雖然弄壞了車窗、使人骨折,但是拯救了更加寶貴的生命),因此將不罰。

爭議點二、網傳「受疫情影響,沒有食物無法生存,可以去超商拿取食物、現金」,能適用刑法24條、憲法23條,排除法律責任嗎?

(一)查核中心查找全國法規資料庫,憲法23條內容如下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二)許恒達表示,要構成刑法24條緊急避難,是有具體的條件,並非自認為「我很危急」就可以侵害他人。具體條件首先得符合「非常急迫的情況」,此情況將直接且急迫影響到自己的利益,例如火災、野外遇到熊。此外,也須「利益權衡」,也就是某A的緊急危難情況,須明顯高於某B的財產損害的利益;必須是「不得已的行為」,除了此行為外,沒有其他行為可以選擇

許恒達表示,如上面舉的案例,遇到火災、遇到熊侵害他人財產,或是山難情況等,是當下沒有做出損害他人行為,就會立即威脅到自己的生命。傳言指出的「受疫情影響,沒有食物生存,選擇去超商拿食物、金錢」這種情況,並不符合立即急迫的狀況,且去超商拿食物、金錢的手段,並不是緩解「沒有食物」的不得已行為,也不是唯一的手段。

因此,傳言指稱的行為,不符合緊急避難的具體要件,不能用刑法24條免除刑事責任。傳言另提到的憲法23條,此條文是「比例原則」,原始意義指國家侵害人民的權利時,須符合比例原則,才有正當性。網傳行為是刑法犯罪的成立,原則上不能直接引用憲法23條,來排除刑事責任。

(三)顏紘頤說明,刑法24條的緊急危難,必須要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面臨急迫的危險,非採取一些原本違反刑法的行為不可時,才有可能適用。如果只是單純肚子餓,或是戶頭沒錢,都還不至於直接、立刻地造成危害,因此不能認為是緊急危難。

此外,傳言所指稱的情境,仍有其它救助管道可以選擇,例如向社會局等政府單位請求協助等等。因此,傳言描述的情境並不符合刑法24條的緊急危難。

顏紘頤表示,依傳言所描述的情境,如果強迫店員提供甚至直接拿取,還是會構成竊盜、搶奪、強制甚至強盜等犯罪。

結論

一、專家指出,刑法24條的意涵為,當個人面臨緊急危難,不得不採取違反刑法的行為時,將不罰。而所違緊急危難是指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面臨急迫的危險。

二、專家指出,傳言指稱的情境,如「沒有食物生存」,不至於直接、立刻造成危害,且去超商拿取食物與金錢,並不是可採取的唯一手段,因此傳言所描述的情境並不符合刑法24條的緊急危難。

三、專家指出,依傳言所描述的情境與行為,將可能構成竊盜、搶奪、強制甚至強盜等犯罪。

因此,傳言為「錯誤」訊息。

 

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24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 憲法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