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錯誤】網傳影片「交的定金還是訂金,如果寫錯了,一分錢都退不回來」?
【部分錯誤】網傳影片「交的定金還是訂金,如果寫錯了,一分錢都退不回來」?
經查:
一、台灣法律僅明文規定「定金」,而無「訂金」之規定,但簽約時寫的是「訂金」,其法律效益與「定金」相同。
二、專家說,在中國,「定金」和「訂金」的法律內涵確實不同,「定金」為擔保形式,除非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合約,否則不得要求返還;而「訂金」並無法律效力。
三、專家建議,「訂金」並非法律名詞,在中國擬定合約時,要寫為「定金」,才能有法律保證。傳言稱「民眾使用訂金一詞可以拿回款項」,並無法律保證,實務不見得能成立,不建議這樣做。
因此,傳言為「部分錯誤」訊息。
圖卡版(可左右滑動喔)
背景
社群平台與通訊群組流傳一則訊息,搭配影片指稱:「今天才知道,交的定金還是訂金?如果寫錯了,一分錢都退不回来!」
網傳影片指稱,「定金是不能退錢的」、「買家無法要求退還定金,賣家若不履行合約則須退還定金的雙倍金額,此為定金罰則」,而「訂金不具備法律效力,只能算是預付款,買家下訂後反悔可要求退還訂金,賣家反悔也可以退回訂金,而不用付雙倍金額」。
傳言也有簡體字的版本。
圖1:社群平台傳言擷圖。
圖2:社群平台傳言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定金」與「訂金」在台灣的法律規定中,差別為何?
(一)查核中心採訪元貞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顏紘頤。顏紘頤表示,台灣法律僅明文規定何為「定金」,沒有特別說明何謂「訂金」,因此,即使簽約時寫的是「訂金」,只要買賣雙方對於「訂金」的意思事實上與「定金」相符,仍適用法律上有關定金的規定。
顏紘頤說,如果買賣契約雙方對於這筆金額有另外的約定,且另外的約定也沒有顯失公平,就會依照特別另外的約定來認定。
《民法》中有關定金的規定,是第249條:
《民法》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分。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顏紘頤說明,無論寫的是「定金」還是「訂金」,只要雙方的約定與民法第249條有關定金的規定相符。其法律效果會是,買方付了定金後,因為自己個人的理由(可歸責於買方的理由)而不履行契約,無法要求返還定金;如果在買方給付定金後,賣方因為自己個人的理由(可歸責於賣方的理由)而無法交付成果,買方就可以請求給付相當於定金兩倍的錢。
也就是說,由於「定金」與「訂金」的法律效益在原則上相同,無論寫成「定金」還是「訂金」,在沒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如果因買家個人因素而不履約,買家都無法要求返還。
網傳影片提及「可退回之訂金」的部分,如果雙方有特別約定「那一筆『定金/訂金』在沒有要繼續履行契約或是無法履行契約時,買家可以請求返還」,買家是可以請求賣家退款。但這與合約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相關,而這與契約用字上是「定金」或「訂金」應無關連。
顏紘頤補充,雖然第249條第1款有訂金在買家付全額費用後再返還的規定,但實務上較為少見,實務上多將定金作為給付的一部份運用。
(二)查核中心諮詢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表示,台灣的法律沒有「訂金」,只有「定金」,若消費者在簽約時寫成「訂金」,法律效益與「定金」相同。而據《民法》第249條規定,買方付定金後,如果反悔,不願履行契約,不可要求賣方退定金;反之,如果是賣方不履行契約,則要退還加倍金額的定金。
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說,不過,如果買賣雙方有另外的約定,則以雙方約定的為主。
爭議點二、「訂金」與「定金」在中國的法律規定中,差別為何?
(一)查核中心採訪海峽兩岸企管顧問股公司發起人、律師倪維。倪維表示,在中國大陸,「定金」和「訂金」的法律內涵確實有所不相同。「定金」是一種擔保形式,除非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合約,否則適用於「定金罰則」,意即,買方付定金後,若不履行合約,將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反之,賣方接受定金後,若不履行合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倪維補充,「定金」的法律依據,在2021年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2021年1月1日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雖然法規依據有所改變,但「定金」的法律效益並無變動。現行法律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倪維解釋,依據此新修法,比如,一百萬的交易合同契約,預付50萬元,若不能實現合同,定金為主合同標的20%為20萬元,因此,預付的30萬元並非定金,仍應返還。
至於「訂金」,倪維說,則是在履約前所給付的一部分款項,具預付款性質,但沒有擔保作用,如果買方付訂金後如果不履約,仍有權要求返還訂金款,而賣方收訂金後如果不履約,亦無須雙倍返還訂金。
(二)查核中心採訪翰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姜志俊。姜志俊表示,「定金」是法律名詞,而「訂金」並不是法律用語。
其中,中國大陸《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第586條規定「定金」的性質與數額上限,第587條規定定金的效果與違約的處理。
姜志俊表示,兩岸對於定金的規定,原則上大體相同,但是台灣規定得更為細緻,例如我國《民法》第249條前言中規定「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替「定金可以退還」留下了伏筆,這是基於契約(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的特別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行規定,或不違反公序良俗,都可以討價還價、自由協商決定,而這樣的規定也比中國大陸《民法典》第587條規定(不得要求退還)更有彈性。
網傳影片稱「使用訂金一詞才有機會拿回退款」,姜志俊說,在中國,「訂金」一詞不是法律名詞,沒有法律依據,網傳影片的說法在實務中未必成立,建議民眾使用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定金」一詞,較無爭議,也較有保證。
結論
一、台灣法律僅明文規定「定金」,而無「訂金」之規定,但簽約時寫的是「訂金」,其法律效益與「定金」相同。
二、專家說,在中國,「定金」和「訂金」的法律內涵確實不同,「定金」為擔保形式,除非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導致無法履行合約,否則不得要求返還;而「訂金」並無法律效力。
三、專家建議,「訂金」並非法律名詞,在中國擬定合約時,要寫為「定金」,才能有法律保證。傳言稱「民眾使用訂金一詞可以拿回款項」,並無法律保證,實務不見得能成立,不建議這樣做。
因此,傳言為「部分錯誤」訊息。
補充資料
在台灣,實務上「定金」有哪些種類呢?
顏紘頤說明,依照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35號判決,按定金之性質,因其作用之不同,通常可分為:
1.「證約定金」,即為證明契約之成立所交付之定金,在付定金之前,契約都不算成立。
2.「成約定金」,即以交付定金為契約成立之要件,雖然不以是否給付定金來決定契約是否成立,但如果有給付定金了,就可以推定契約已經成立。
3.「違約定金」,即為強制契約之履行,以定金為契約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擔保,日常生活中說的「押金」,為履約保證金的性質,即接近違約定金的性質。
4.「解約定金」,即為保留解除權而交付之定金,亦即以定金為保留解除權之代價。
5.「立約定金」,亦名猶豫定金,即在契約成立前交付之定金,用以擔保契約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