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網傳「最新詐騙手法請小心..真的匯給你錢,跟你要個人資料,可是事後地下錢莊來催討⋯⋯」?

【錯誤】網傳「最新詐騙手法請小心..真的匯給你錢,跟你要個人資料,可是事後地下錢莊來催討⋯⋯」?

事實查核報告#893
網傳「最新詐騙手法請小心..真的匯給你錢,跟你要個人資料,可是事後地下錢莊來催討⋯⋯」?
發布日期/2021年4月14日

經查:

一、此傳言為舊傳言,傳言後來的版本才冠名「華通電訊公司」;而「華通電訊有限公司」已於2021年1月16日停業,公司登記地址也與傳言所述不同。

二、警方表示,近期並未受理過類似詐騙案件。

三、法律學者指出,有效的借據須有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傳言描述的詐騙手法無法成立。

因此,傳言為「錯誤」訊息。

背景

社群平台與通訊軟體從2021年4月2號起,流傳訊息宣稱有一種新的詐騙手法:「真的匯給你錢,可是事後地下錢莊來催討⋯⋯」,傳言稱有民眾接到「華通電訊有限公司」的問卷調查電話,之後對方又打來表示「妳中獎了」並索取基本資料,並告知「我們會自動先幫妳從獎項扣除稅額,然後再將現金獎匯到妳的帳戶裡!!」。

傳言宣稱,在受害者報警後,「警察說:

如果妳給她金融帳戶資料,她會真的匯入一筆金額給妳。

但過一陣子以後,會有自稱是地下錢莊的人打電話找妳,說妳跟他們借錢,

借據上有妳的資料,錢也確實匯到帳戶裡,要妳還出原金額的 X 倍(本+利)…」

查核中心以關鍵字檢索,發現該傳言從2010年起,就出現在社群平台上。


圖1:社群平台流傳貼文擷圖


圖2:傳言自2010年就出現在社群平台

查核

爭議點一、傳言稱接到「華通電訊有限公司」電話,並提及該公司的兩支電話號碼和兩處公司地址,是否為真實資料?

查核中心運用傳言的關鍵字句進行檢索,可以找到2005年7月版本,該版本描述的故事情節完全相同,但並未提及該詐騙公司的相關資訊,僅提供信義區一地址與一支手機號碼。而在2007年傳言版本,傳言則被冠上「華通電訊公司」版本,並提及該公司有信義區和台北縣板橋兩處地址,電話也從一支手機號碼,多了一個市內電話。

查核中心檢索,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的檢索結果,傳言中提及的「華通電訊有限公司」,已於2021年1月16日停業。該公司所登記的營業項目為電信設備與器材,其登記地址,與網路傳言所指出的兩個地址無關。

查核中心實際撥打傳言提及的兩個電話號碼,一空號,另一號碼表示與華通電訊公司無關。

綜合以上,從傳言流傳的版本來看,「華通電訊有限公司」為隨後假借冠名的單位。

爭議點二、警方有無受理過類似傳言手法的案件?

(一)查核中心諮詢警政署165反詐騙。該專線表示,近期沒有受理過類似傳言手法的案件。

165專線補充,警方受理過與「詐騙集團取得民眾帳戶資料」相關案件,常見手法是民眾的帳戶變成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若詐騙款項流入民眾帳戶,而民眾將款項領出,該民眾有可能被視為詐騙集團的車手。

(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表示,針對傳言描述詐騙手法,近期並未收到相似的報案。

刑事警察局表示,目前受理過詐騙案件,像是告知民眾中獎的詐騙電話,都是要民眾匯款,目前沒有接獲「先匯款給民眾」的詐騙手法。

刑事警察局提醒,請民眾不要把個資外洩、不要提供金融帳戶資料給陌生人。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曾在2016年,針對此傳言發出闢謠聲明,指出「無相關的被害案件」,該傳言是「東拼西湊的謠言」。

爭議點三、傳言中所描述的詐騙手法,是否成立?

(一)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葉婉如指出,傳言中的詐騙手法恐無法成立。

 她指出,雖然民眾間的借貸行為不一定會有書面文件,但在法律上有效且真正的借據在交易慣例上須有當事人親自簽名或蓋章。如果「借據」僅有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缺乏其簽名或蓋章,很難推定兩人間有合意借貸之約定。

 也就是說,若是個資外流而被販售,用以填寫在借據上,由於此類借據缺乏簽名或蓋章,難以被認定為有效借據。

(二)儀和法律事務所律師柯宗賢表示,從法律實務而言,一般民眾若沒有借貸合意,不用擔心被拿來催債。

針對傳言提及「借據上有民眾的基本資料」;柯宗賢指出,現在個資外洩氾濫情況嚴重,不能因為借據上有個資,就認定有借款的合意。

柯宗賢補充,借據通常會以本人親簽或是手寫載明來認定是本人合意借貸,憑僅登載個資的借據和匯款紀錄,在法院實務上無法成立借貸合意。

結論:

一、此傳言為舊傳言,傳言後來的版本才假借冠名「華通電訊公司」,而「華通電訊有限公司」已於2021年1月16日停業,公司登記地址也與傳言所述不同。

二、警方表示,近期並未受理過類似詐騙案件。

三、法律學者指出,有效的借據須有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傳言描述的詐騙手法無法成立。

因此,傳言為「錯誤」訊息。

參考資料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轉發土城分局新聞稿

 

〈首圖出處:Pixabay;首圖作者:Peggy_Mar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