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網傳〈我在德國的租賃媽媽〉一文...中國寄宿學生因為沒幫忙家事,被德國法院罰500歐元?

【錯誤】網傳〈我在德國的租賃媽媽〉一文...中國寄宿學生因為沒幫忙家事,被德國法院罰500歐元?

事實查核報告#822
網傳〈我在德國的租賃媽媽〉一文...中國寄宿學生因為沒幫忙家事,被德國法院罰500歐元?
發布日期/2021年2月24日

經查:

一、德國民法典1619條確實規定,跟父母同住且受父母扶養的子女有協助做家事的義務,但並沒有罰則與具體適用年齡,法院也不會強制執行。

二、德國民法典1619條只適用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留學生並不適用此法。

傳言稱「一名中國寄宿學生因為沒有幫忙家事而受罰」的情節,並不符合事實,因此,為「錯誤」訊息。

背景

一篇標題為〈我在德國的「租賃媽媽」〉的文章1月底、2月初在社群平台、通訊軟體上流傳。文中描述一個在德國柏林的中國交換學生因為違反德國「孩童需要協助家務」的規定,被寄宿家庭向當地法院申訴,最終被罰款500歐元。

該文章在網路上廣泛流傳,包括一所學校也在學校網站上轉貼該文章,鼓勵學生不要當寄生蟲。

查核中心檢視傳言提到的「租賃媽媽」,應是指寄宿家庭的媽媽。

網傳文章全文如下:

「我在德國的「租賃媽媽」(非看不可)
各位好友:
以前常說強國要先強種,如何強種呢?
請看本文!!
如果您的小孩已長大了,還有您的孫子啊
我在德國的「租賃媽媽」         《水墨先生》
導讀:
去年,我作為交換生,前往柏林貝塔·蘇特納進行了為期一年的學習。
由於我是家裡的獨子,出國前,父母十分憂心我的安全。
爸爸經過多方打聽,找到了一個住在德國柏林的好友鐘斯, 懇求她做我的“租賃媽媽“。
到德國後,我便暫住在鐘斯阿姨家。 鐘斯阿姨在德國做生意,家境富裕。
她有個小兒子,叫盧瑟,今年15歲,就讀于貝塔·蘇特納中學。
盧瑟心地善良且開朗活潑,閒暇時常帶我出去玩,我們很快就成了好朋友。
週末,盧瑟準備帶我去博物館玩。
早上,吃完早餐後,鐘斯阿姨按照慣例給盧瑟發零花錢。
她先給了盧瑟30歐元, 又對我說:“你是我們家的貴客,今天阿姨就提前支付給你500歐元,
但這些錢會從你以後的勞動中一一扣除。”
” 啊,不會吧,還要靠做家務賺零花錢啊?“我驚奇地問。
“哈哈,是的。你剛到這不久,以後就會知道德國與中國的不同了。”
“怎麼才給盧瑟這麼點兒?“我心裡一陣嘀咕。
盧瑟似乎猜出了我的心思,拉著我出了家門,在路上解釋道:
“這周我陪你到處玩,沒做什麼家務,能夠拿這點錢,媽媽已經格外開恩了。”
遊玩回來已是晚上,我感覺很累了。
誰知,盧瑟剛到家就繫上圍裙,到廚房裡去洗碗。
我驚詫地問:“你這麼累了,還洗什麼碗呢?先去睡覺,明天再洗吧。”
“不行,洗碗是我的工作。要是不做,我就要受處罰了。”
“這是為什麼?“我不解地問。
“在我們德國,孩子從6歲開始就必須幫助父母幹家務,這是法律規定了的。
我們要是拒絕做家務,父母就會去法院起訴我們。
再加上,我要用零花錢,就必須勞動。”
“那樣子的話,你不是很累嗎?“我擔心地問道。
“有點累。不過,難道你父母工作掙錢的時候不累嗎?“盧瑟反問道,
“既然父母幹活也累,我們怎麼可以怕累呢?”
聽完,我的臉頓時就紅了。
因為平時我在家,可謂是小皇帝,飯來張口,衣來伸手,從不做家務的。
翌日,鐘斯阿姨在餐桌上說:
“從這周起,盧瑟負責清洗餐具、收拾房間、外出購物和擦洗全家人的鞋子; 水墨剛來德國,只要週末負責為花園裡的各種植物澆水、翻土以及擦洗汽車就好了。”
然而,週末一向是我的懶覺日。
轉眼到了週末,我將鐘斯阿姨佈置的任務忘得一乾二淨。 等到起床時,已經臨近中午了。
午餐時,鐘斯阿姨並沒有指責我,只是默不作聲地吃著飯。
見狀,我心想:可能她不會計較的,畢竟我是他們家的客人嘛!
從那以後,接連幾周,我都沒有碰過家務,連之前偶爾幫助盧瑟的熱情都沒了。
盧瑟每次見我太陽曬到屁股才起床,似乎想對我說些什麼,卻又欲言而止。
終於,讓我驚詫的事情發生了。那天,我在教室上課,一個穿制服的叔叔來找我。
他對我說,因為拒絕做家務,現在你受到了法院的傳喚,將面臨長達10頁的指控。
聽到這個消息,我嚇得差點暈過去。
雖然,我只是寄宿在鐘斯阿姨家,但也好比是她的孩子。
對於不願意做家務的孩子,德國父母真的會向法院申訴,以求法院督促孩子履行義務。
最終,我去法院領回了一張500歐元的罰單,並寫下了保證書。
見我滿臉愧色地回到家,鐘斯阿姨安慰道:
“你不要見怪,我去過中國,也知道你們中國父母的想法。他們認為,不讓孩子做家務是愛孩子的一種表現。 可是,在我們德國人眼中,這卻是害孩子。 我們認為與其讓孩子做寄生蟲,不如教給他們勞動的技能, 這樣他們長大之後才能有出路,才能找到自己的飯碗。”
我點點頭,心想:儘管德國父母有些做法“不近人情 “,但的確目光長遠,畢竟薄技養身,與其讓自己的孩子將來做寄生蟲, 不如現在就養成勞動的好習慣。」


圖1:社群平台流傳文章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網傳文章的出處為何?

查核中心以關鍵字查詢,在網路上有多篇引用文章。其中,中國中共機關報《光明日報》在2013年5月10日曾介紹〈我在德國的「租賃媽媽」〉一文,內容與網傳文章相同。

報導導言指出,〈我在德國的「租賃媽媽」〉一文原載於《知識窗》2012年第7期,作者為水墨先生,該文以一個留德交換生的口吻,講述其在德國的一場奇遇。該文最早於2012年出現在中國網站上。


圖2:中國《光明日報》2013年5月10日報導/擷自《光明日報》網站

爭議點二、德國法律是否規定小孩6歲起要幫忙家事?

(一)查核中心請求德國事實查核組織Correctiv協助。Correctiv查核團隊代理主管Alice Echterman協助搜尋相關法令,德國民法典第1619條確實有孩童需協助家務的規定。

(二)查核中心以電郵詢問德國聯邦司法與消費者保護部(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und für Verbraucherschutz,下簡稱司法部)相關法規。德國司法部發言人馬里烏斯.利伯(Marius Leber)證實,德國民法典第1619條有關於「家事義務」的規定,完整條文為:「只要子女與父母同住,且由父母養育與扶養,子女有義務要協助父母執行與其能力與身份角色相稱的家事與日常工作。」

德文原文:Das Kind ist, solange es dem elterlichen Hausstand angehört und von den Eltern erzogen oder unterhalten wird, verpflichtet, in einer seinen Kräften und seiner Lebensstellung entsprechenden Weise den Eltern in ihrem Hauswesen und Geschäft Dienste zu leisten.

利伯解釋,該條文必須與民法第1618a條放在一起來看;德國民法第1618a條規定,父母與子女應互相支持與尊重。

「不過,在所有情況下,子女的學校課業與專業培訓,都優先於民法典第1619條要求的家事服務義務。」利伯補充,根據德國民法典第1626條第2款的規定,父母在扶養小孩時,也必須整體考慮小孩的發展能力以及孩童的最佳利益。

因此,德國法律的確規定與父母同住的子女有義務協助家事,不過,條文中並未有適用年齡的規定。

爭議點三、根據德國相關法規,如果孩童拒絕做家事,父母可以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嗎?

利伯表示,雖然民法典1619條規定的法律義務意味著可以使用程序法來執行,但另一方面,父母親也負有扶養與教育子女的責任,包括教導子女了解「幫忙做家事」對於家庭的幫助。

他指出,如果孩童不願協助家事,父母的確可以請求家事法院支持與協助子女的照護(根據德國民法典第1631條第3款)。但儘管法院可以協助強化父母的管教,對孩童予以訓誡或是警告,法院的決定並無法強制執行。

他指出,若子女已經成年,由於父母並不擁有照護與監護成年子女的權利,在該情況下,父母也不得再向家事法院請求協助。

最後,利伯也提醒,即使有這項法條,但父母無論如何都不可以把所有的家事與工作責任轉嫁到子女身上。此外,任何虐待性的、專制的命令與管教,也都是無效的,子女無須遵守。

爭議點四、網傳文章中,一名中國交換學生因為沒幫忙寄宿家庭的家事而被罰款,這個情節可能發生嗎?

利伯解釋,德國民法典1619條規範的義務,僅適用於家庭中的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也就是說,該條文並不適用於其他親屬關係,包括其他親戚、養父母或繼父母、收養子女或過繼子女等,也不適用於交換學生。一個例外情況是,若一名未成年人住在其監護人家中,則適用於該條文。

綜合以上,雖然德國民法典第1619條確實有「子女應協助父母處理家事」的規定,但未有罰則,也不適用於寄宿的交換學生,因此,網傳文章的情節不符合事實。

結論

一、德國民法典1619條確實規定跟父母同住且受父母扶養的子女有義務協助家事,但沒有罰則與具體適用年齡,法院也不會強制執行。

二、德國民法典1619條只適用於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留學生並不適用此法。

傳言稱「一名中國寄宿學生因為沒有幫忙家事而受罰」的情節,並不符合事實,因此,為「錯誤」訊息。

參考資料

德國民法典第1619條(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 1619 Dienstleistungen in Haus und Geschäft)

 

〈首圖來源:Pexels;作者:Alex 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