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錯誤】網傳「10月1號開始:汽機車鴐駛人行進間拿出手機,開罰單1000元;抽菸就罰600元」?

【部分錯誤】網傳「10月1號開始:汽機車鴐駛人行進間拿出手機,開罰單1000元;抽菸就罰600元」?

事實查核報告#631
網傳「10月1號開始:汽機車鴐駛人行進間拿出手機,開罰單1000元;抽菸就罰600元」?
發布日期/2020年9月22日

經查:

一、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1條,汽車、機車駕駛人行進或停紅燈用手機,汽車駕駛人罰鍰3000元,機車駕駛人則是罰鍰1000元。

二、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1條,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菸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者皆會罰鍰600元。

三、傳言指稱的交通法規為既有規定,並非2020年10月1日最新規定。

因此,此傳言為部分錯誤。

背景

通訊軟體及社群媒體流傳訊息指稱:

「10月1號開始,1、 汽機車不管是在行進間或是停紅綠燈時,只要拿出手機-有打沒打,只是看看而已,只要拿出來就會開罰單,一次1000元,要打手機請停靠路邊再打。2、汽機車只要抽菸(只要有點燃) 就開罰600元。要是菸蒂一落就罰4500元,以上10月1號開始實施,請注意!」


圖1:社群平台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傳言指稱「汽機車不管是在行進間或是停紅綠燈時,只要拿出手機就會開罰單,一次1000元,要打手機請停靠路邊再打」,是否屬實?

(一)查核中心詢問台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執法組組長王均。王均表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1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時手持手機或是通訊設備就會罰鍰3000元;機車駕駛人則是罰1000元。

王均表示,汽機車駕駛在行駛過程中,皆不能手持手機,停紅綠燈時也算是車輛行駛狀態。如果駕駛人在紅燈停止時手持手機,同樣會遭到開單罰鍰。如需要手持手機操作,需將車輛停在安全路段並完全熄火,但要注意停車路段是否可以停車,以免另遭違停開單。

王均補充,目前法律規範主要是限制駕駛人「操作」手機的行為。部分機車駕駛人會將手機裝在手機架上,或是在汽車上裝上導航設備,目前並沒有在限制範圍內。

王均強調,交通事故發生主因之一是駕駛人沒有注意車前狀況。提醒民眾,行駛道路時操作手機架上的手機,容易降低行車注意力,造成交通安全事故。

(二)查核中心檢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1條規定如下: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
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
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爭議點二、傳言指稱「汽機車只要抽菸(只要有點燃) 就開罰600元。要是菸蒂一落就罰4500元」,是否屬實?

(一)王均表示,傳言指稱的說法正確。同樣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31-1條規定中,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或吸食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者皆會罰鍰600元。

王均表示,此條規定目的是,當駕駛人在行駛狀態時抽菸,產生的菸霧及菸蒂可能會影響旁邊的其他駕駛人。如旁邊的駕駛人眼睛較為敏感,此時菸蒂如飛落至他的眼睛時,可能就會影響其行車安全。

王均補充,至於駕駛人將菸蒂落地,則可能會另依《廢棄物清理法》27條50條被開罰 1200 至 6000 元罰鍰。

(二)查核中心檢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1條規定如下: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
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一千元罰鍰。
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
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
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三)查核中心檢視《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
   、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
   他土地定著物。
三、於路旁、屋外或屋頂曝晒、堆置有礙衛生整潔之物。
四、自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貯存工具、設備或處所中搜揀經廢棄之物。但
   搜揀依第五條第六項所定回收項目之一般廢棄物,不在此限。
五、拋置熱灰燼、危險化學物品或爆炸性物品於廢棄物貯存設備。
六、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七、隨地便溺。
八、於水溝棄置雜物。
九、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爭議點三、傳言指稱「汽機車行進禁止手持手機」、「汽機車駕行車禁止抽菸」是否為2020年10月1號的新規定?

(一)王均表示,傳言指稱的「汽機車行進禁止手持手機」、「汽機車駕行車禁止抽菸」等相應罰鍰規定為過去既有規定,並非是今年10月1號的新規定。

(二)查核中心檢索立法院法律系統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法沿革。2001年1月17日公布增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1條,當時增訂的法條內容中即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2015年5月20日公布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1條中,增加法條內容:「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綜合以上,傳言指稱的交通法規為過去既有規定,並非2020年10月1日新規定。

結論

一、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1條,汽車、機車駕駛人行進或停紅燈用手機,汽車駕駛人罰鍰3000元,機車駕駛人則是罰鍰1000元。

二、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1條,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菸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者皆會罰鍰600元。

三、傳言指稱的交通法規為既有規定,並非2020年10月1日最新規定。

因此,此傳言為部分錯誤。

參考資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1條

《廢棄物清理法》27條

《廢棄物清理法》50條

(註:首圖取自Unsplash.com;作者:melissa mjo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