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網傳木柵動物園的貓熊是用「中藥材」名義進口?

【錯誤】網傳木柵動物園的貓熊是用「中藥材」名義進口?

事實查核報告#74
網傳木柵動物園的貓熊是用「中藥材」名義進口?
發布日期/2019年3月22日

經查:

當年台北市立木柵動物園從中國引進貓熊時,主要是依據中國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辦公室核發「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許可證明文件」辦理。由於過去台灣從中國引進珍稀中藥材也採行此模式,故當時媒體將引進貓熊的模式稱為「中藥材模式」。

因此,引進貓熊是「比照引進珍稀中藥材模式」來辦理,並非將貓熊「以中藥材的名義進口」。

背景

查核中心收到民眾申訴,社群網站流傳「那兩個什麼團團圓圓的,是用『中藥材』的名義進來木柵動物園的...」。媒體也有相關報導:「貓熊入台竟成『中藥材』...於是貓熊最後就被當成『中藥材』進口了」...


圖1:社群網站流傳訊息擷圖


圖2:媒體引述社群網站訊息的報導擷圖

查核

爭議點:網傳「木柵動物園的貓熊是用中藥材名義進口」?

(一)查核中心諮詢農委會林務局保育組夏榮生組長:

夏榮生表示,貓熊當然不是用中藥材的名義進口。「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在民國91年7月1日公告,如果從大陸要進口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公約(簡稱華盛頓公約)附錄一、二物種的貨品,要檢具大陸地區核發的『華盛頓公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野生動植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兩者其中之一辦理。所以當初大貓熊進來時,是依照這樣的規範去做後續的行政處理。」

夏榮生表示,因為中藥材是植物,適用野生動植物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當時媒體才會報導貓熊是「比照中藥材模式進口」。但她強調,這個格式也適用於附錄一、二等其他野生動植物的進口,不限於中藥材或貓熊。

(二)查核中心至臺灣大學圖書館檢索木柵動物園貓熊進口時的報導,結果如下:

2008年12月24日自由時報報導:

「當初與中國協商貓熊來台事宜時,雙方就確定依民國九十一、九十二年民進黨執政時期往例,在符合中國瀕危動植物進出口辦公室規範前提下,引進中國野生動植物,不涉及CITES,民進黨政府引進中國珍稀中藥材,即是根據這項模式處理。」


圖3:自由時報報導

2008年12月24日中國時報報導:

「海基會祕書長高孔廉廿三日證實,與中國大陸協商貓熊來台事宜時,即確定採用民進黨執政時期的進口國際管制的中藥材模式,以符合兩岸法規規定」...「根據目前兩岸中藥進出口慣例,台灣中藥業者只要取得中國瀕危動植物進出口辦公室(簡稱瀕危辦)發出的『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許可證明文件』,即能進出口CITES管制類動植物。」


圖4:當時中國時報報導

2008年12月24日聯合報報導:

「當初在與大陸協商貓熊來台事宜時,雙方就確定引用民國九十一年的先例,在符合大陸瀕危辦規範前提下,引進大陸野生動植物」...「高孔廉強調,在民進黨執政時期,引進保育類動物時,雙方就有共識,只要取得大陸瀕危辦發出的『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許可證明文件』,即能進出口瀕臨危險動植物。過去民進黨政府引進大陸珍稀中藥材,即是根據這項模式處理。」


圖5:當時聯合報報導

當年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報導皆指出,台灣引進貓熊時,是沿用民國九十一年的慣例,依據中國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辦公室核發的「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許可證明文件」引進貓熊。因為過去台灣從中國引進珍稀中藥材即是採行同一模式,因此媒體稱之為「中藥材模式」。

結論

木柵動物園的貓熊引進台灣時,是依據中國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辦公室核發的「野生動植物進出口許可證明文件」來辦理。因為過去台灣引進中國珍稀中藥材就是採行此模式,因此媒體將引進貓熊的模式稱為「中藥材模式」。

因此,引進貓熊是「比照引進珍稀中藥材模式」來辦理,並非「以中藥材的名義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