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錯誤】網傳「禁止越南勞工入境台灣時攜帶違規物,政府將從2019年3月1日起開始罰款新台幣30萬元」?

【部分錯誤】網傳「禁止越南勞工入境台灣時攜帶違規物,政府將從2019年3月1日起開始罰款新台幣30萬元」?

事實查核報告#66
網傳「禁止越南勞工入境台灣時攜帶違規物,政府將從2019年3月1日起開始罰款新台幣30萬元」?
發布日期/2019年2月22日

經查:

一、旅客入境攜帶違規物品的罰則,視「品項」及「數量」有所不同。自2019年2月20日起,從越南入境的旅客攜帶「豬肉產品」被查獲第1次違規裁罰20萬元,並非「從2019年3月1日起開始罰款新台幣30萬元」。

二、傳聞提及的「肉乾」、「新鮮水果」等確實禁止攜帶入境,但「自用藥物」的部分,可攜帶規定內的數量入境。

背景

通訊軟體中流傳以下訊息(見圖):「禁止越南勞工入境台灣時攜帶違規物品,政府將從2019年3月1日起開始罰款新台幣30萬元」、「禁止..進入台灣時攜帶各種食品、蔬菜和水果...所有與治療有關的藥物」,並聲稱其資料來源為台灣的越南社群。


圖1:訊息原圖

查核

爭議點一、「入境台灣時攜帶違規物品,政府將從2019年3月1日起開始罰款新台幣30萬元」?

根據財務部關務署台北關網站的〈旅客攜帶菸酒、食品入境相關規定〉,入境時攜帶違規物品的罰鍰依違規物品的項目及數量而有所不同,例如:

「旅客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是依數量裁罰,並非一律裁罰 30 萬元。


圖2、違規攜帶菸酒裁罰基準/來源:財務部關務署台北關網站

另外,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於2019年2月19日發布新聞稿宣布,由於越南發生非洲豬瘟,「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之1條規定及防檢局107年12月18日公告的裁罰基準,自明日零時(2月20日)起,入境旅客自越南違規攜帶豬肉產品入境遭查獲,第1次違規將裁罰20萬元,第2次就開罰100萬元;外來人士遭罰20萬元未能繳清罰款者移送移民署當場拒絕其入境。」

因此,入境攜帶違規物品的罰鍰視「品項」及「數量」有所不同。而入境旅客自越南攜帶「豬肉產品」被查獲的情況,是2019年2月20日起第1次違規裁罰20萬元,並非「從2019年3月1日起開始罰款新台幣30萬元」。

爭議點二、「禁止..進入台灣時攜帶各種食品、蔬菜和水果...所有與治療有關的藥物」?

網傳訊息列舉諸多「禁止攜帶入境」的項目,依據農委會〈常見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及動物用藥限量表〉,規定如下:


表1、網傳訊息指出禁止攜帶入境的項目/台灣事實查核中心製表

 

結論

一、旅客入境攜帶違規物品的罰則,視「品項」及「數量」有所不同,如運輸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非「一律裁罰 30 萬元」,也不是「最多可處3年監禁」。
二、入境旅客自越南攜帶「豬肉產品」被查獲的罰則及時間,是「從2019年2月20日起第1次違規裁罰20萬元」,並非「從2019年3月1日起開始罰款新台幣30萬元」。
三、網傳提及的「肉乾」、「新鮮水果」等確實禁止攜帶入境,但「自用藥物」的部分,可攜入規定內的數量。

參考資料

行政院農委會2019年2月19日新聞稿
農委會〈常見入境旅客攜帶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及動物用藥限量表〉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部分錯誤】網路媒體報導:海關新規定:國人在海外攜帶或郵寄藥品回國,一次不得超過1,200顆或不得超過12瓶,且一年只能寄2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