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網傳「3/31通姦除罪化要闖關,15個大法官要讓它通過」、「4月大麻要合法化」?

【錯誤】網傳「3/31通姦除罪化要闖關,15個大法官要讓它通過」、「4月大麻要合法化」?

事實查核報告#388
網傳「3/31通姦除罪化要闖關,15個大法官要讓它通過」、「4月大麻要合法化」?
發布日期/2020年3月30日

經查:

一、「通姦罪是否違憲」的釋憲聲請案,3月31日要收集各界意見。大法官解釋案最晚將於5月31日公告。

二、查核中心查詢立法院官網,無相關修法資訊。食藥署也說,目前無大麻相關修法提案。

三、大法官3月20日發布釋字790號,認為立法者處罰「種植大麻行為」有其必要性,但要符合比例原則,依違法情節而調整刑度。

因此,此傳言為「錯誤」訊息。

背景

 
社群平台出現圖文指出:「3/31通姦除罪化要闖關,15個大法官要讓它通過、4月大麻要合法化」、最近大家關心疫情,沒有注意到。萬一通過,台灣社會將崩解」。
 
社交軟體也有傳言指出,「...從2019年罔顧民意,強渡關山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到今年的『通姦除罪化』、『大麻合法化』等,無一不是有計劃地陰謀設計,欲圖按部就班藉由雜交、亂倫、 戕害中樞神經,以弱化國家幼苗的遺傳基因DNA...這背後包藏禍心,暗中下指導棋的影武者、藏鏡人無疑的即是東灜倭冦之國。」


圖1:社群平台貼文擷圖


圖2:通訊軟體傳言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通姦除罪化」3月31日闖關,是否屬實?
 
(一)查核中心檢索司法院網站,該院於3月26日發布新聞稿指出,針對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聲請釋憲案(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是否違反憲法),將於3月31日上午九點在憲法法庭舉行言詞辯論,並將在司法院大法官網站上直播。

司法院已將部分預計在當天出庭的法務部與司法院刑事廳代表、鑑定人(提供專業意見的學者專家)與法庭之友的意見書上傳大法官網站。

查核中心採訪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他表示,在3月31日的言詞辯論庭上,大法官不會當場表示他們對案件的立場,但可能會提問。社會大眾可以從問題中了解大法官關切的議題。但大法官認為通姦罪違憲與否的結論,仍須待大法官之間充分討論後,最遲在5月31日前公告。

(二)許辰舟表示,109年3月31日大法官將在憲法法庭就「刑法通姦罪是否違反憲法、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是否違憲」乙案,舉行言詞辯論庭,大法官不會當場表示他們對案件的立場,但可能會就爭點提問。

許辰舟表示,言詞辯論的目的是聽取聲請人、關係機關及鑑定人、法庭之友的意見。大法官不可能在3月31日當天作出任何結論。

許辰舟解釋,在言詞辯論後,大法官將充分討論本案爭點,在兩個月內作成並公布解釋。以此案在3月31日言詞辯論為例,大法官最晚需在5月31日作出解釋案。本案聲請人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屆時大法官會議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作出結論。

許辰舟強調,大法官一年約作出15件憲法解釋案,並非每個釋憲案都要進行言詞辯論;一旦進行言詞辯論,大法官即有在兩個月內作出解釋的壓力。但因為此案為社會矚目案件,大法官希望藉由該程序儘量蒐集資料,讓不同意見互相辯論,加深思考廣度,並讓社會大眾參與、了解該案的各方意見。


圖3:大法官解釋案審理程序。圖擷自大法官網站

(三)查核中心採訪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林志潔。林志潔同時也是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其在內的第五分組於2017年提出了「通姦除罪化」的決議。

林志潔表示,在釋憲案中,大法官若想了解不同領域的意見,可以在言詞辯論程序委請專家、鑑定證人提供資料。而3月31日即為大法官舉行言詞辯論,大法官不會在當天言詞辯論完後、就宣判通姦罪違憲與否。

林志潔說明,釋憲案並非事實審,而是審查法律有沒有違反憲法,因此法官在聆聽辯論後,仍需要一段時間整理、消化與合議。根據過往憲法法庭審理規則,言詞辯論後兩個月內,大法官就要作出宣判。

林志潔也強調,即便大法官會議最終宣布通姦罪違憲,也有多種可能性,包括從自始無效、限期失效、公告之日失效等。由於司法院過去曾作出釋字第544號支持通姦罪的存在,所以此次本案最終若被確定違憲,則大法官要求限期修法的可能性較高,下一步要關注期限內通姦罪的效力為何、以及立法院如何修法的問題。

因此,傳言指「3月31日通姦除罪化要闖關、15個大法官要讓它通過」等語,與事實不符,為錯誤。

爭議點二、網陸傳言指「大麻4月合法化」,是否屬實?
 
查核中心檢索近日司法院公告與各大媒體,並未有任何與大麻合法化相關的修法消息。

查核中心採訪食藥署。食藥署表示,近期並沒有任何大麻相關的修法提案。

爭議點三、近期跟大麻相關的修法為何?

近日唯一與大麻的是,司法院3月20日公告的釋字第790號解釋

(一)釋字第790號解釋,是大法官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對於栽種大麻行為的處罰,不分情節輕重、一律處五年以上徒刑,有違憲法比例原則,宣告違憲,要求相關機關在一年內修法調整刑度。但該解釋案並未將栽種大麻的行為合法化。


圖4:司法院釋字第790號理由書的部分內容。可見大法官肯定對於種植大麻行為的處罰,認為刑罰手段有必要性。擷至司法院大法官網站。

(二)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處長許辰舟說明,目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行為人只種一株大麻,刑期也是五年以上。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遇到此情形,或人民用盡審級救濟後,判決確定,覺得個案量刑情輕法重,即使依照刑法第59條減刑一次,仍屬過重,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在釋字第790號解釋案中,認為上開條文針對情節輕微案件,仍處五年有期徒刑部分違憲,要求立法者針對違憲部分於一年內修法,就此類案件為適當之規定。

許辰舟說,解釋文完全沒有提及大麻合法化;事實上,大法官在解釋文中也說明立法者處罰「種植大麻行為」有其正當目的及必要性,但制裁規範應該要符合比例原則。
 
(三)交大科法所教授林志潔表示,在釋字第790號中,大法官只有針對種大麻行為不分輕重、一律判刑五年的規定,認為不符比例原則。

林志潔受訪時說:「但大法官從來沒有說「大麻合法化」,這(大麻合法化)絕對是流言」。

因此,傳言中關於「4月大麻合法化」的說法為錯誤。

結論

一、「通姦罪是否違憲」的釋憲聲請案,3月31日要收集各界意見。大法官解釋案最晚5月31日才會公告。

二、查核中心查詢立法院官網,無相關修法資訊。食藥署也說,目前無大麻相關修法提案。

三、大法官3月20日發布釋字790號,認為立法者處罰「種植大麻行為」有其必要性,但要符合比例原則,依違法情節而調整刑度。

因此,此傳言為「錯誤」訊息。

參考資料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關於3月31日通姦罪釋憲案言詞辯論的新聞稿(包括爭點整理、出席名單)
大法官3月31日言詞辯論相關資料(部分當日出席代表、鑑定人與法庭之友的意見書)

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摘要〉(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關於摘種大麻者不分情節輕重、一律處五年以上徒刑的規定違憲)

附註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對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239條之罪,對配偶撤回告訴者,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