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媒體報導「以核養綠公投過關,『非核家園』將失效」?
【錯誤】媒體報導「以核養綠公投過關,『非核家園』將失效」?
經查:
一、公投第 16 號案通過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僅限於「公投案主文」:「廢止電業法第 95條第1項」。公投提案理由書中所述之理由和主張,並非公民投票之標的。
二、電業法第 95條第1項已於12月2日依據公投法而廢止。查核中心求證經濟部能源局,能源局表示:將於兩個月內提出相關報告。現階段,任何衍生性解釋都還言之過早。
三、本次公投第16案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但《環境基本法》中「非核家園」目標並未廢止。
四、此次公投在法律上的效力有限,尚不足以推翻「非核家園」政策;但政治影響遠大於法律影響,政治效應是第 16 號公投案後續要加以觀察的重點。
背景
第16號公投案通過後,網路新聞及社群媒體出現許多訊息,例如:「以核養綠公投案過關『2025非核家園』最晚下周失效」、「近600萬民意對非核家園投下否定票」、「影響深遠... 『以核養綠』公投過關!2025非核家園恐失效...」,查核中心也接獲民眾投訴,要求釐清事實。
圖1:以關鍵字搜尋,可以找到許多相關報導及訊息
圖2:網路流傳的各種訊息
查核
爭議點一、第 16 號公投案之效力範圍為何?
1. 公投第十六案的主文為:
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
查核中心諮詢哈佛公法博士、中央研究院法律所副研究員蘇彥圖,蘇彥圖說明:「第 16 號公投案之標的,如主文所述,為: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而「公投提案理由書中所述之理由和主張,是提供給民眾作為投票之參考,並非投票之標的。因此,公投案通過之後政府的作為義務,依公投法規定,僅限於廢止電業法第95條第1項。」
電業法第 95條第1項之條文為:
2. 經查,中選會已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公告公投結果,上述條文已於 12 月 2 日失效。
3. 經濟部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公告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失其效力
因此,第 16 號公投案的法律程序已經完成。
爭議點二、政府機關對於第16案公投結果的回應為何?
1. 根據媒體報導:總統府表示,針對以核養綠公投結論要刪除「電業法」核電廠2025除役法定時限一事,政府尊重公投結果。(來源:自由時報報導)推動非核家園,是明定於「環境基本法」的國家目標,更是政府全力推動的政策方向,能源轉型的過程中,除持續確保供電穩定,更將帶動相關產業快速發展。(來源:中國時報報導)
2. 行政院長賴清德強調,公投是要刪除電業法條文,「無涉核四。」公投的內容是指廢除電業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二○二五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也就是提供政府在電力穩定供應的情況下,繼續使用核一、核二、核三的可能性,沒有強押要在二○二五年之前廢除核電,但並不是不能建立非核家園的目標。(來源:聯合新聞網)
3. 查核中心求證經濟部能源局,副局長兼發言人李君禮回應:「公投通過後,電業法 第 95條第1項已經廢除,公投法之要求已經完成。」
李君禮進一步說明:「為因應民意要求,能源局將檢視國內能源政策,(經濟部)部長已於立法院答詢時承諾,能源局將於兩個月內提出相關報告。現階段,任何衍生性解釋都還言之過早。」
爭議點三、公投結果對「2025 非核家園」政策的影響為何?
(一)查核中心諮詢長期關心台灣公共議題的台北律師公會前理事長黃旭田律師,黃旭田表示:
所謂「2025 非核家園政策」是蔡英文總統在2011年所提出主張,要透過「尋找替代能源、提昇發電效率、節約能源、產業結構整理和電業自由化」來達成2025年不仰賴核能發電。在實際執行時由環境基本法、電業法、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等等相關法律所分別規範,藉由前述五項政策之達成才能達到「2025 年底以前,所有核能發電機組全部除役」之政策目標。
本次公投第16案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只廢除了電業法中關於 2025年前「核能發電設備全部停止運轉」的規定,但環境基本法中非核家園目標並未廢止,目前核一、核二、核三廠將在 2025 年全部停止運轉之預期進程也未改變,核四也依然維持封存,這些都並不因為第 16 號公投案通過而立刻有所改變。
黃旭田解釋:「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關於非核家園的法律規定,並不僅只有電業法第95條第1項,環境基本法第 23 條亦有規定。」
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並應加強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放射性物料管理及環境輻射偵測,確保民眾生活避免輻射危害。
(二)另外,黃旭田律師指出:
1、若要達成「2025後繼續使用核電」的目的,還必須要考量到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關於核能機組運轉執照期限只有四十年的問題: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如果要延長現有核能機組的運轉時間,台電必須依照《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提出申請: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限累積達四十年,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限屆滿 前五年至十五年,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核:
一、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化管理報告。
二、時限老化分析報告。
三、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之增修內容。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3、現有核能機組要繼續使用,並不是僅憑公投案通過廢止電業法第95條第1項之後就能實現,非核家園也仍然是我國政府的政策甚至法律(環境基本法)之目標。」
所以,公投第 16 案通過後,並不影響「非核家園」政策的法律地位,現有機組也可能仍然會在 2025 年全部除役,核四也依然維持封存。
(三)黃旭田律師進一步分析:
「此次公投第 16 案可說是開啟了新的可能性。這不僅只是法律問題。如果執政者有心,不需要非核家園的法律文字,也可以達成停用核電和非核家園的目的。
反過來說,如果執政者決心續用核電,即使有非核家園的法律條款,也可能因為發電機組歲修調度等事實上難以克服的困難,造成非使用核電不可的情勢。
多年來台灣民間對反核已經產生一定的共識,環境基本法屬於環保署主管,並不是經濟部或能源局所能改變,非核家園政策不是單單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可以推翻的。此次公投在法律上的效力有限,但政治影響遠大於法律影響,後續的政治效應才是第 16 號公投案後續要加以觀察的。」
結論
一、公投案通過之法律效力,依公投法規定,僅限於公投案主文「廢止電業法第 95條第1項」。公投提案理由書中所述之理由和主張,是提供給民眾投票之參考,並非投票之標的。
二、電業法第 95條第1項已經依據公投法而廢除。經濟部部長亦已於立法院答詢時承諾,能源局將於兩個月內提出相關報告。能源局表示:現階段,任何衍生性解釋都還言之過早。
三、現有核能機組要繼續使用,並非僅憑廢止電業法第 95條第1項之後就能實現。
四、本次公投第16案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只廢除了《電業法》中關於 2025年前「核能發電設備全部停止運轉」的規定。但《環境基本法》中「非核家園」目標並未廢止。
五、此次公投在法律上的效力有限,尚不足以推翻「非核家園」政策;但政治影響遠大於法律影響,政治效應是第 16 號公投案後續要加以觀察的重點。
綜上所述,「以核養綠公投過關,『2025 非核家園』將失效」為錯誤訊息。
參考資料
公民投票法
第16號公投案提案書
電業法第95條
中選會發布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7案至第16案投票結果公告
經濟部依中選會公告之公投結果 公告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失其效力
環境基本法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