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多家媒體引述某Facebook發文:「公投白忙? 等同15億元民調」?
背景
某公眾人物在社群網站上貼文,宣稱11月24日舉行的10項公民投票中,除了第16案「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以外,其他9案「最後得出的結果就是供政府參考之用」…「這一切就只是費用高達15億元的大型民調而已」。多家媒體加以引述、跟進報導,民眾也向本中心提出申訴要求釐清事實。
查核
爭議點一、公投「只是民意調查」?
1、查核中心諮詢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蘇彥圖(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蘇彥圖表示:
「在民主社會的公投制度類型中,的確有所謂的諮詢性公投,諮詢性公投的結果對政府只是建議性質,沒有拘束力,若是那種公投被稱為大型民調並無不可。但是依據我國《公民投票法》所舉行的公投,都不是諮詢性公投!因為一項公投提案通過後,就會依其類型而產生《公民投票法第30條》所定法律效果,而且這些法律效果對政府是有拘束力的,政府將因為公投提案通過後而負有一定的義務。」
2、根據公投法第30條,公投之後政府機關的作為義務如下: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容之施政。
3、蘇彥圖以這次公投案中的婚姻平權議題為例,來解釋公投的效力:
「根據大法官748號解釋,要以修改民法或者另立專法的方式保障同性婚姻,屬於立法形成之範圍。公投第 10 案與第 12 案在性質上屬於立法原則之創制。這兩項公投案通過之後的效力就是同性別二人之永久結合不能以修改民法的方式保障之。所以,公投通過後,基本上就意謂著在公投效期內,立法者必須而且只能以另立專法這種方式,而不能以修改民法婚姻規定的方式,保障同婚自由。」
爭議點二、「公投法沒有罰則,所以沒有拘束力」?
對於此種說法,蘇彥圖表示:
「關於國家權力的規範,許多都是沒有罰則的,但我們並不會說這些法律只是擺在那裏好看而已。例如,選罷法也沒有處罰不承認選舉結果的人,但我們不會說選舉是沒有拘束力的。有沒有罰則並不是一項集體決策是否具有拘束力的必要條件。」
結論
1. 依據公投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政府對於公投案之結果,不論其是為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或重大政策之創制複決,皆負有一定之作為義務。
例如:「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
2.公投結果依法具有拘束力,並非僅供政府參考之民意調查。而有無罰則並非法律具有拘束力的必要條件。
綜上所述,「公投白忙? 等同15億元民調」為錯誤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