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網傳「外國愛滋病患者濫用台灣健保」?

【錯誤】網傳「外國愛滋病患者濫用台灣健保」?

事實查核報告#34
網傳「外國愛滋病患者濫用台灣健保」?
發布日期/2018年11月22日

經查:

一、2017年度使用台灣健保之外籍愛滋病患,僅有 25 人,花費僅佔台灣健保資源之百萬分之五點二。對台灣健保之影響微乎其微。

二、我國不禁止外籍愛滋病患入境,入境後加入健保也沒有特別限制。但外籍愛滋病患治療前兩年必須自費,待遇不如本國人。

三、外籍愛滋病患中,具有特殊條件者(例如台灣居民配偶),治療前2年內雖可以獲得疾管署補助部份醫療費用,但2017 年僅補助 14 人。

四、健保資格與愛滋病治療制度,不因同性婚姻之合法化而有所改變。因此,健保制度也不會因此崩潰。

背景

通訊軟體和社群網站流傳多則關於「外國愛滋病患者濫用台灣健保」的謠言,聲稱「全球愛滋病患感謝台灣健保」、「一旦同性婚姻合法化,很多同運團體會用盡各種方式來到台灣!因為他們在台灣可以使用愛滋藥物完全免費!…愛滋病治療將會弄垮臺灣的健保!」、「外國人來台無論居住、就業、就學、通婚,只要確診愛滋病,.待滿台灣治療二年後,即可享受健保治療愛滋病,醫到滿醫到死」......

   

查核

爭議點一、傳言「愛滋病治療會弄垮臺灣健保」是否為真?愛滋病治療所佔用的台灣健保資源比例有多少?

關於「愛滋病治療會弄垮臺灣健保」的傳言,查核中心首先查驗健保署公布之統計數據,「愛滋病」治療並非〈2017年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前二十大疾病〉。

查核中心求證健保署醫務管理組副組長劉玉娟,劉副組長說明:「2017年度,健保給付的7001億醫療點數中,治療愛滋病的費用僅占28億點,佔比只有 0.4%」,對整體健保系統的影響甚微。

表一:2017年健保醫療支出疾病比

製表:台灣事實查核中心/20181122        資料來源:健保署

爭議點二、傳言「外國愛滋病患者濫用台灣健保」是否為真?外籍愛滋病患使用台灣健保資源的人數、費用和佔比?

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2018年10月〈HIV/AIDS統計月報表〉,外國籍感染者在歷年累積個案數中僅占3.06%,共1,186人;外國籍發病者累積個案數佔1.05%,共187人。

 

此外,劉玉娟副組長指出,2017年接受台灣健保給付的愛滋病患共1萬9千人,其中外籍人士僅有 25人,佔台灣全部健保愛滋病患的 0.13%。

小結:以最新統計、2017年度為例,健保給付的7001億醫療點數中,治療愛滋病的費用僅占28億點,佔比只有 0.4%。而在接受台灣健保給付的愛滋病患中,外籍人士僅佔0.13%。

也就是說,外籍愛滋病患所使用的台灣健保資源,僅佔所有健保資源的 (0.4% x 0.13%=0.00052%)百萬分之五點二。

爭議點三、傳言「一旦同性婚姻合法化,很多同運團體會用盡各種方式來到台灣.....使用愛滋藥物完全免費......」?

一、我國目前是否有管制外籍愛滋病患入境?外籍愛滋病患和台灣人結婚是否取得入境的特殊禮遇?

查核中心檢索 立法院法律系統 ,2015年1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刪除 第十八、十九、二十條 等三項關於「外國人之檢驗」、「外國人受感染之處理」之法條(舊法請見補充資料),刪除理由為:「基於國際人權趨勢,取消非本國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入境及停留、居留之限制,爰刪除原條文,回歸移民法規常態辦理。」 由此可知:對愛滋病患者的入境、停留、居留等權利加以限制,是違反國際人權趨勢的。

所以台灣在2015年後,感染愛滋病毒的外籍人士和其他所有外籍人士一樣,都 可以 申請入境,並無差別待遇,也和結婚與否無關,未與本國人士結婚也能依法申請入境。

二、外籍人士加入台灣健保的資格為何?

有關外籍人士加入台灣健保的資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明文規定:

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三、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同時,根據2018年3月19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之〈外籍人士投保規定〉,外籍人士的投保資格如下:

1. 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自在臺居留滿6個月(在臺灣連續居住達6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之日起參加健保,但合法的受僱者,自受僱日起參加健保;自106年12月1日起,在臺灣地區出生且領有居留證明文件的外國籍新生嬰兒,應自出生日起參加健保。
2. 居留證明文件效期屆滿即喪失加保資格,應辦理退保。
3. 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辦法」於107年2月8日生效施行,對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滿20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應依附該專業人才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日起參加健保。

綜上所知,外籍人士加入台灣健保的條件如下:

1. 在臺灣領有居留證明文件。
2. 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3. 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4. 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5. 外國專業人才眷屬依附專業人才居留證明文件加保。

三、外籍人士和台灣人結婚是否取得加入台灣健保的特殊禮遇?

外籍配偶加入台灣件保的規定,一樣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辦法〉,納保條件如下:

1.在臺領有居留證明文件
2. 在臺居留滿六個月。
3. 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4. 外國專業人才眷屬依附專業人才居留證明文件加保。

「外籍配偶」的健保納保資格,與「一般外籍人士」並無差別。

爭議點四、外籍配偶在台「使用愛滋藥物完全免費」?

ㄧ、根據衛福部疾管署2018年10月31日所公布的新聞稿,外籍感染者在台免費治療愛滋,必須通過5道關卡,開始治療的首2年需自付藥費。

該新聞稿內文如下:

1、外籍人士受聘在台工作,或因就學等因素申請在台居留,並合法居留六個月以上,才能享有健保;而自106年2月4日起,在台之外籍愛滋感染者確診後應自費在我國服藥2年後,且須具健保身分,其醫療費用才能由健保以慢性病照護模式給付。
2、事實上,外籍感染者在台免費治療愛滋,必須通過5道關卡,包括:
(1)受聘在台工作,並獲得合法居留身分,
(2)取得居留證明文件需居留滿6個月,
(3)愛滋感染被我國通報列管,
(4)開始治療的首2年需自付藥費,一年約20萬元,
(5)在台有就醫治療紀錄,服藥2年後才能獲得健保給付。
此外,除了我國,國外許多先進國家,也以保險或公費提供愛滋治療,疫情也已獲控制。

二、查核中心搜尋相關法規,外籍愛滋感染者確診服藥「2年內」之相關醫療費用,若其身分為在台灣合法居留的「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泰緬專案及滯臺藏族人士」、「我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人士」,則可領有中央主管機關之補助。

(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第三條規範了政府補助部分愛滋病治療費用的對象,包括以下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者:

(一)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
(二)泰緬專案及滯臺藏族人士
(三)於我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人士

(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6條則指出:

「感染者自確診開始服藥二年內,以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全額補助:
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門診及住院診察費等治療相關之醫療費用。
二、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藥品費。
三、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藥品之藥事服務費。
四、病毒負荷量檢驗及感染性淋巴球檢驗之檢驗費。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前項費用於感染者確診開始服藥二年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檢驗及藥物,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前兩項補助之對象、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查核中心求證衛生福利部疾管署,亦證實在台灣合法居留的「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等,開始服藥2年內,由疾管署支付〈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6條之第一到五項醫療費用。

疾管署同時表示,經愛滋指定醫院通報之非符合補助對象之外籍人士,應自費在我國服藥2年後,且須具健保身分,其醫療費用才能由健保以慢性病照護模式給付。疾管署亦提供2017年統計,指出:「非本國籍之服藥2年內感染者,其身分符合條例補助對象者,且居住於國內之外籍人士,共計14位(均為外籍配偶),惟,此人數會隨著外配取得身分證成為國民而變動。」

表二:合法居留之外籍人士在台治療的政府補助

製圖:台灣事實查核中心/20181122     資料來源:疾管署

註:本國籍國民治療愛滋病,同樣是自確診服藥後2年內由疾管署補助〈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6條之第一到五項醫療費用(如:診察相關費用、藥品費...等),服藥滿2年後由健保給付。

 

結論


1. 依據最新統計資料,2017年度健保給付的7001億醫療點數中,治療愛滋病的費用僅占28億點,佔比只有 0.4%。

2. 接受台灣健保給付的愛滋病患中,外籍人士僅佔0.13%。所使用的健保資源,僅佔2017年所有健保支出的百萬分之五點二(0.4% x 0.131%=0.00052%)。

3. 2015年後,感染愛滋病毒的外籍人士和其他所有外籍人士一樣,都可以申請入境台灣,並無差別待遇,也和結婚與否無關,未與本國人士結婚也能依法申請入境。

4. 外籍愛滋病患入境後凡條件符合即可依法加入健保,並無特殊限制。

5. 外籍配偶與其他外籍人士治療愛滋病的差別,在於外籍配偶前2年治療部分費用由疾管署補助,若非屬補助對象之外籍人士須自費服藥2年。2017年接受疾管署補助治療愛滋的外籍人士僅14人。

6. 綜上所述,自開放外籍愛滋病患入境台灣並加入健保以來,僅增加百萬分之五點二的健保支出,2017年治療人數約 25 人。對健保之影響微乎其微。

7. 健保資格與愛滋病治療制度,不因同性婚姻之合法化而改變標準,也無證據可證明同性戀族群之就醫選擇傾向與異性戀有所不同,健保制度也不會因此崩潰。

補充資料

一、有關〈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中,針對外籍人士在台治療愛滋病之補助:
2016年11月30日衛生福利部修正第3條、第4條條文,將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泰緬專案及滯臺藏族人士,以及於我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人士為補助對象,立法說明如下: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下稱本辦法)自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訂定施行(原名稱: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預防及治療費用給付辦法),經三度修正。現基於人道因素,併考量經費衝擊,增列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泰緬專案及滯臺藏族人士,以及於我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人士為補助對象,並配合實務需求,修正申請延長全國醫療服務卡臨時卡有效期間之作業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列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泰緬專案及滯臺藏族人士,以及於我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人士為本辦法補助對象。(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申請延長全國醫療服務卡臨時卡有效期間之作業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有關2015年1月20日前實施、即2007年6月14日通過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針對第十八、十九、二十條條文如下:

第十八條 (外國人之檢驗)
中央主管機關對入國(境)停留達三個月以上或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採行檢查措施,或要求其提出最近三個月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之檢驗報告。
前項檢查或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並令其出國(境)。
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拒絕依第一項規定檢查或提出檢驗報告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並令其出國(境)。

第十九條 (外國人之檢驗)
依前條規定出國(境)者,再申請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時,外交部、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核給每季不超過一次,每次不超過十四天之短期簽證或停留許可,並不受理延期申請;停留期間如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者,不受理其後再入境之申請。
前項對象於許可停留期間,不適用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第二十條 (外國人受感染之處理)
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令其出國(境)者,如係受本國籍配偶傳染或於本國醫療過程中感染及我國無戶籍國民有二親等內之親屬於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覆。
前項申覆,以一次為限,並應於出國(境)後於六個月內為之。但尚未出國(境)者,亦得提出,申覆期間得暫不出國(境)。
申覆案件經確認符合前二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於受理申覆者申請簽證、停留、居留或定居許可時,不得以其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驗陽性為唯一理由,對其申請不予許可。

(以上條文已於2015年1月20日刪除)


參考資料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外籍人士投保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法》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2017年國人全民健康保險就醫疾病資訊〉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愛滋病統計資料〉:107年統計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