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網傳「11/14開始禁止用(line),臉書,傳任何選舉有關之訊息。切勿觸法。 請大家注意。 罰500萬。」?

【錯誤】網傳「11/14開始禁止用(line),臉書,傳任何選舉有關之訊息。切勿觸法。 請大家注意。 罰500萬。」?

事實查核報告#33
網傳「11/14開始禁止用(line),臉書,傳任何選舉有關之訊息。切勿觸法。 請大家注意。 罰500萬。」?
發布日期/2018年11月15日

經查:

一、中選會自投票日前十日(11月14日)起僅禁止傳遞任何與「民調內容」相關訊息,而非禁止「任何選舉有關之訊息」。

二、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僅禁止於「投票日」11/24當天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最高可處五百萬元罰鍰。使用LINE 、Facebook等社群網站、社交軟體助選、拉票,亦在禁止之列。

 

背景

民眾在網路闢謠平臺Cofacts申訴近日收到傳言,內容指出(見圖1):「11/14日 開始禁止用(line),臉書兒,傳任何 選舉有關之訊息。切勿觸法。 請大家注意。 罰500萬。中選會:投票日當天禁傳Line、FB助選 違者最高可罰500萬元」並附一則新聞連結。

圖1:訊息截圖

 

查核

爭議點一、「11月14日開始禁止用通訊軟體、社群網站傳遞任何選舉有關訊息」?
 

1、查核中心檢視謠言提供之新聞連結,發現其內容乃在說明「投票日當天不能有任何競、助選活動,以Line或臉書拉票,構成競、助選行為,可能遭罰新台幣50萬到500萬元。」新聞報導明確指出是「投票日當天」,而非11/14日起。

2、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三條:

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及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十日前所為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被罷免人或選舉、罷免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3、查核中心查詢中選會在11月13日發布之新聞稿,標題為「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注意事項」,文中列舉以下禁止項目:

一、禁止政府機關不得利用機關名義來從事與競選宣傳有關活動
二、不得於道路、橋梁、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
三、投票日前10日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無論依據選罷法或中選會公告,均未禁止自11/14起使用通訊軟體、社群軟體來傳遞「任何選舉相關訊息」。相關規定僅限制:投票日前10天,也就是11/14起,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4、查核中心求證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亦證實「11/14日開始禁止用line、臉書,傳任何選舉有關之訊息」為錯誤資訊。正確訊息為:「投票前十日起」不得發布、報導、評論或引述與候選人或選舉有關的「民意調查」內容。


爭議點二、投票日當天(11月24日)禁止利用通訊軟體助選,違者最高處罰500萬元?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妨害其他政黨或其他人從事罷免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四十五條各款之行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

......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六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因此,「投票日」當天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依法最高可處五百萬元罰鍰,且能夠按次連續處罰。使用line 、臉書等社群網站、通訊軟體助選、拉票,亦在禁止之列。

結論

查核中心求證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中選會公告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一、選罷法和中選會公告均未表示從11/14開始禁止使用通訊軟體、社群網站來傳遞「任何選舉相關訊息」。而是「投票前十日起」不得發布、報導、評論或引述與候選人或選舉有關的「民意調查」內容。

二、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1/24投票日當天」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最高處五百萬元罰鍰,且能夠按次連續處罰。使用line 、臉書等社群網站、社交軟體助選、拉票,亦在禁止之列。

網傳「11/14開始禁止用(line),臉書,傳任何選舉有關之訊息。切勿觸法。 請大家注意。 罰500萬」此為「錯誤」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