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錯誤】網傳「(公投)選務說明...投票人身上有彩虹意象的圖案會被當作影響投票,而不讓你進入投票所」?

【部分錯誤】網傳「(公投)選務說明...投票人身上有彩虹意象的圖案會被當作影響投票,而不讓你進入投票所」?

事實查核報告#32
網傳「(公投)選務說明...投票人身上有彩虹意象的圖案會被當作影響投票,而不讓你進入投票所」?
發布日期/2018年11月14日

經查:

 

一、中選會表示並未在任何選務說明的文件或場合傳遞此訊息。

 

二、依公民投票法,民眾所穿著的服飾或配件,若出現「公投案號、主文」或「同意、不同意」等文字、符號、圖樣,就無法進入投開票所。

 

三、若民眾僅穿戴單純的彩虹圖案,則達到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程度,才會制止,中選會需依整體情狀綜合判斷。

 

因此,傳言為過度誇大的「部分錯誤」訊息。

背景

 

民眾申訴通訊軟體Line近日流傳一則「今天去了選務說明......要是投票人身上有彩虹意象的圖樣(臉繪、上衣、旗子等等)會被當作影響投票,而不讓你進入投票所,大家要注意」之訊息。

 

圖1:網傳訊息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選務說明」有討論到要是投票人身上有彩虹意象的圖樣,會被當作影響投票,而不讓你進入投票所?

中選會法政處處長賴錦珖回應:中選會提供之選務手冊、公告和公文,都沒有提及任何「彩虹意象」字詞。皆無針對「彩虹意象」之特別規定。

爭議點二:「投票人身上有彩虹意象的圖樣(臉繪、上衣、旗子等等)會被當作影響投票,而不讓你進入投票所」?

(一) 相關法規依據

公民投票法第22條規定:

在公民投票案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穿著佩帶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公民投票案投票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其所持公民投票之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該投票權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公民投票法第42條:

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民投票法第43條: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或有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投票人身上有彩虹意象的圖樣,能不能進入投開票所?

根據查核中心求證,其情狀大致可以區分為兩大類:

1、民眾穿戴的服飾或配件、貼紙等,無論是否有彩虹圖樣,若出現「公投案號、主文」或是「同意、不同意」等文字、符號或圖像:

陳朝建副主委指出,這將違反公投法而無法進入投開票所。

2、投票人身上若僅有單純的彩虹圖樣,而沒有相關「公投案號、主文」或是「同意、不同意」等文字、符號或圖像:

陳朝建副主委表示,單純服裝或服飾的問題,則需依整體情狀綜合判斷,若達到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程度,才會制止。「單純服裝或服飾之問題,依法及實務上之處理,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穿著佩帶上述公民票相關等各式行為,則視整體情狀已否達到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程度,予以勸止或制止,必要時,並蒐證保留證據,再依法處理。」中選會也在網站上發佈新聞稿說明。

結論

經查核中心求證:

一、中選會提供之選務手冊、新聞稿、公告和公文都沒有提及關於「彩虹意象」的針對性字詞。

二、投票人穿戴的服飾或配件、貼紙等,無論是否有彩虹圖樣,若出現「公投案號、主文」或是「同意、不同意」等文字、符號或圖像,將違反公投法而無法進入投開票所。

三、投票人身上若僅有單純的彩虹圖樣,則需依整體情狀綜合判斷,若達到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程度,才會被勸止或制止。必要時,選務人員將蒐證保留證據,再依法處理。

綜上所述,網傳「(公投)選務說明...投票人身上有彩虹意象圖案無法進入投票所」為「部分錯誤」訊息。

補充資料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補充說明:

有關競助選及宣傳活動的限制,選罷法規範原即有之,即政黨及任何人含候選人在內,不得在投票日當日從事競助選活動。公投法的修正係今年初施行,任何人也不能在禁制區範圍內從事任何宣傳。至於禁制區以外的部分,固然可以宣傳公投活動,或是其他活動,但仍須與選罷法一併適用。

以今年來說,11/24,既是選舉投票日,也是公投投票日,兩部法律均須適用。亦即,公職候選人在投票日當天依其候選人身份不能從事競助選活動含公投宣傳活動或其他競助選活動,至候選人以外的任何人,投票日當天雖可從事公投宣傳或其他活動(於禁制區外),但仍不能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之影像、聲音及文字,自屬當然。

又公民投票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主體為「穿著佩帶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者,不以公民投票案投票人為限,選舉人在投票所穿著佩帶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如不服制止,且經令其退出而不出退者,依公投法第43條規定處理。至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穿著佩帶上述公民票相關圖案或圖像等行為,則視整體情狀已否達到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程度,予以勸止或制止,必要時,並蒐證保留證據,再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