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網傳「愛家公投若沒通過,明年5月後,婚姻與家庭制度將會有重大改變、且10年內不能再提案」?

【錯誤】網傳「愛家公投若沒通過,明年5月後,婚姻與家庭制度將會有重大改變、且10年內不能再提案」?

事實查核報告#29
網傳「愛家公投若沒通過,明年5月後,婚姻與家庭制度將會有重大改變、且10年內不能再提案」?
發布日期/2018年11月5日

經查:

1.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2019年5月24日後,無論立法委員有沒有修改民法或另立專法,同性別二人都可以辦理結婚登記。因此,不論公投結果,我國現行民法只承認一男一女可以成立婚姻的制度,都將會有重大改變。

2. 公投第10案、第12案通過與否,可能影響立法者傾向修改民法婚姻章或另立專法,以保障同性二人的結婚權益。

3、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因此公投案若未通過,「二年後」可以重提。「十年內不能再提案」為錯誤訊息。

背景

2018年11月24日台灣將舉行公民投票,社群網站和通訊軟體間流傳一則關於第10、11、12案的訊息,指出:「愛家公投需要您」、「愛家公投若沒通過,明年5月後,婚姻與家庭制度將會有重大改變」、且「愛家公投若沒通過,10年內不能再提案」等...…

查核

關於本件公投爭議訊息,台灣事實查核中心諮詢國內憲法、行政法專家-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法國Aix-Marseille 大學行政法學博士吳秦雯,以下為吳秦雯副教授之說明。

爭議點一、傳言「愛家公投若沒通過,明年5月後,婚姻與家庭制度將有重大改變」,是否為真?

此一傳言應是對應公投案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與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秦雯表示,之所以有如此說法,是因為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 106年5月24日作成的釋字第748號認定,目前我國民法的規定,同性者無法成立婚姻,「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因此要求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亦即108年5月24日前,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但如果有關機關沒有完成司法院大法官的要求在108年5月24日以前完成修法,會有什麼結果呢?依據釋字748號,在108年5月24日以後,同性者可以像一般想要成立婚姻的一男一女一樣,依民法婚姻章的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所以,結果就是:

1、不管明年5月24日後,立法委員有沒有修改民法或者制定專法,除了一男一女,兩男或兩女,同性別二人都可以辦理結婚登記。也就是說,明年5月24日後,原本我國法律只承認一男一女可以成立婚姻的制度,必定將有重大改變,而並非以某公投案通過與否為充分條件。

2、但吳秦雯強調,「婚姻」制度並不等同「家庭」制度。同性可以結婚,嚴格來說並不等於家庭制度也將有重大改變,畢竟家庭制度的涵蓋範圍比大法官解釋的「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範圍還要大,所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並沒有解釋家庭制度在相關法律中的定位,也沒有要求立法者修改家庭制度相關法令,更沒有說在明年5月24日之後,家庭制度應該有怎樣的改變。

 

爭議點二、愛家公投通過與否,對我國婚姻制度之可能影響?

第10號與第12號公投案結果產生後,可能的狀況有以下幾種(見表一)。吳秦雯副教授也分別說明其可能產生的法律效果:

1. 如果公投第10案與公投第12案都沒有通過:

因為大法官在釋字748號中同時說明:「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意思就是不一定要在民法婚姻章當中規定同性婚姻,立法委員也可以用其他方式,例如制定特別專法,只要可以達到使同性者獲得婚姻自由的保護目的即可。所以,立法者可以選擇修改民法婚姻章或是另立專法,以保障同性者可以結婚

2. 如果公投第10案與第12案都通過:

此情況等於是「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且同意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這樣的法律效果將使得立法者會傾向採取不修改民法、另立專法的方式保障同性者可以結婚

但專法須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才不違反釋字第748號。

3.如果公投第10案沒有通過,但是公投第12案通過:

這和第一種情況一樣,立法者可以選擇修改民法婚姻章或是另立專法,以保障同性者可以結婚。

4. 如果公投第10案通過,但是公投第12案沒通過:

此情況等於是「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且不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亦即排除同性者結婚的權益,恐怕是違反釋字第748號的解釋意旨

*關於「另立專法」一項:
立法者若選擇另立專法,則「專法須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才不違反釋字第748號」

爭議點三、傳言「愛家公投若沒通過,十年內不能再提案」,是否為真?

政大法律系吳秦雯副教授表示,公民投票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所以如果這次由下一代幸福聯盟提案的公投案沒有通過,「二年後」還是可以就同一事項再提案。

因此,「十年內不能再提案」之傳言為錯誤訊息。

結論

1.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48號,2019年5月24日後,不論修法與否,相同性別二人都可以辦理結婚登記,無論公投結果如何,我國現行民法只承認一男一女可以成立婚姻的制度,都將會有重大改變。

2. 公投第10案、第12案通過與否,所產生之效果為,可能影響立法者傾向修改民法婚姻章或另立專法,以保障同性二人的結婚權益。

(1) 如果公投第10案與公投第12案都沒有通過:
立法者可以選擇修改民法婚姻章或是另立專法,以保障同性者可以結婚。

(2) 如果公投第10案與第12案都通過:
這樣的法律效果將使得立法者會傾向採取不修改民法、另立專法的方式保障同性者可以結婚。
但專法須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才不違反釋字第748號。

(3)如果公投第10案沒有通過,但是公投第12案通過:
立法者可以選擇修改民法婚姻章或是另立專法,以保障同性者可以結婚。

(4) 如果公投第10案通過,但是公投第12案沒通過:
即排除同性者結婚的權益,恐怕違反釋字第748號的解釋意旨。

3. 公民投票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因此公投案若未通過,「二年後」可以重提。因此,傳言「十年內不能再提案」為錯誤訊息。

補充資料

(一)20181109公佈之行政院意見書

憲法保障同性間得以結婚之權利,已經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確認,不會因本次公投結果而有所變更。

惟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亦責成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其僅須使同性之間能與異性之間享有平等之結婚權利,並未限定須修正民法或以其他法律另定之。

基於以上,本案若獲通過,政府將尊重依法所進行之公投結果,並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之意旨,進行同性婚姻相關法規修正工作並送立法院議決。

(二)中華民國 106年5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解釋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解釋理由請參閱: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

參考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民投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