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錯誤】媒體報導公投案第10、11、12案訴求為「限制民法婚姻性別、廢止性別平等教育、民法婚姻排除同志伴侶權益」?

【部分錯誤】媒體報導公投案第10、11、12案訴求為「限制民法婚姻性別、廢止性別平等教育、民法婚姻排除同志伴侶權益」?

事實查核報告#28
媒體報導公投案第10、11、12案訴求為「限制民法婚姻性別、廢止性別平等教育、民法婚姻排除同志伴侶權益」?
發布日期/2018年11月1日

近期許多民眾針對性別領域公投議題相關訊息投訴,經查核中心查證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提案」資料,相關五項公投提案為:

1. 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主張民法婚姻僅限一男一女;
2. 第11案「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主張國中及國小不應進行同志教育;
3. 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主張維持民法對婚姻定義,同志權益之保障另立專法。
4. 第14案「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主張將同性別二人之婚姻納入民法婚姻章內。
5. 第15案「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主張國民教育各階段的性平教育均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背景

11月24日即將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社會上流傳著許多投票指南、懶人包及相關資訊圖表。民眾在查核中心網站申訴,指出:「媒體報導愛家公投三個訴求分別為:『限制民法婚姻性別、廢止性別平等教育、民法婚姻排除同志伴侶權益』,是完全錯誤,刻意扭曲誤導視聽眾而影響公投」。


民眾申訴之爭議訊息

查證

爭議點一、公投案第10案訴求是否為「限制民法婚姻性別」?

查核中心查詢中央選舉委員會〈全國性公民投票專區〉網站,公投案第10案是由下一代幸福聯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提出,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在理由書內文(見下圖)敘述「目地為限縮立法者之立法形成範圍:『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保障既有婚姻家庭文化。」明確指出「應限定一男一女」。因此公投案第10案訴求確實為「限制民法婚姻性別」。


公投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理由書

 

爭議點二、公投案第11案是否為「廢止性別平等教育」?

查核中心查詢中央選舉委員會〈全國性公民投票專區〉網站,公投案第11案是由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提出,主文為「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本案的理由書內文指出「.....目的為規範國中、國小性別平等教育內容,避免未成年兒少接受不適齡之性平教育。.....本案針對性別平等教育中之同志教育提起公投案,盼能終結不適齡性平教育亂象。」強調不應教導「性別平等教育中的同志教育」而非整個性別平等教育。

查核中心搜索理由書全文,並未出現「廢止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內容,因此,公投案第11案訴求為「廢止性別平等教育」為「錯誤」訊息。


公投案第11案「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理由書

另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條第一款所稱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爭議點三、公投案第12案是否為「民法婚姻排除同志伴侶權益」?

查核中心查詢中央選舉委員會〈全國性公民投票專區〉網站,公投案第12案是由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提出,主文為「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理由書內文強調「大法官748號解釋未變更(民法)婚姻定義,且允許以專法保障少數族群。.....若民法一夫一妻婚姻定義...如以改變婚姻定義之方式,承認同性別二人之永久共同生活關係,是根本顛覆傳統異性婚姻制度...。」因此公投案第12案確實主張民法婚姻在一男一女結合的前提下,排除同志伴侶權益。



公投案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理由書

爭議點四、公投案第14案是否為「婚姻平權 同婚公投」?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全國性公民投票專區〉網站,公投案第14案是由社民黨苗博雅提出,主文為:「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本案公投案的理由書內文(見下圖)指出「...要求立法者,必須修正『民法婚姻章』的適用對象,擴大讓同性別二人可以建立婚姻關係,正是要求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規定的『立法原則創制』公投。」意指擴大讓同性別二人納入民法的婚姻定義範圍內。因此公投案第14案確實為「同性婚姻」之公投,公投理由書中亦使用了「婚姻平權」之語。所以,稱之為「婚姻平權 同婚公投」並無錯誤。


公投案第14案「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公投理由書內容

 

爭議點五、公投案第15案是否為「性別平等教育」?

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全國性公民投票專區〉網站,公投案第15案是由王鼎棫提出,主文為:「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主文(如下圖)表示:「我支持以法律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因此公投案第15案確實為「性別平等教育」之公投。


「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公投理由書內容

結論

關於民眾申訴媒體報導之「愛家公投三個訴求分別為:『限制民法婚姻性別、廢止性別平等教育、民法婚姻排除同志伴侶權益』」的訊息,經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求證:

1. 公投案第10案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確實限制民法婚姻性別,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

2. 公投案第11案主文為:「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理由書中,僅提及不應實施「同志教育」,而非「廢除性別平等教育」

3. 公投案第12案主文為:「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確實主張「民法」婚姻限定在一男一女結合的前提下而排除同志伴侶權益。

4. 公投案第14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意指擴大將同性別二人納入民法的婚姻定義範圍內,確實為「同性婚姻」之公投。

5. 公投案第15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
主張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課程。因此公投案第15案確實為「性別平等教育」之公投。

綜上所述,媒體報導「愛家公投三個訴求是:限制民法婚姻性別、廢止性別平等教育、民法婚姻排除同志伴侶權益」,為「部分錯誤」訊息。

補充資料

中華民國 106年5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解釋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解釋理由請參閱: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8

參考資料

中選會發布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7案至第16案投票公告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游信義領銜提出「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
曾獻瑩領銜提出「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全國性公民投票案
曾獻瑩領銜提出「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
苗博雅領銜提出「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全國性公民投票案
王鼎棫領銜提出「您是否同意,以『性別平等教育法』明定在國民教育各階段內實施性別平等教育,且內容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