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釐清】網傳「拜託大家廣傳【請求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院調查香港暴警事件】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拜託各位連署」?
【事實釐清】網傳「拜託大家廣傳【請求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院調查香港暴警事件】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拜託各位連署」?
經查:
一、熟悉國際仲裁的專家指出,海牙常設仲裁法院並無「連署達到一定門檻即回應或立案」等相關規定。
二、根據仲裁規定,必須有國際條約為依據,或當事人雙方同意,才能以仲裁解決爭議。以本案來說,必須由香港政府或警隊也同意仲裁,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才會受理仲裁聲請,與連署數量無關。
背景
網路日前流傳多篇貼文,呼籲連署請求海牙常設仲裁法院調查香港警察的暴力行為,內容包括:「拜託大家廣傳!!!【請求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院調查香港暴警事件】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拜託各位連署並廣傳,緊急,拜託!!」、「這是香港人發起的自救連署,要求設在荷蘭海牙的常設仲裁法院調查香港警察濫權的連署書,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寫上自己的姓名與email即可,十分簡單。」等。
圖1:網傳訊息擷圖
圖2:網傳訊息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發起此連署的單位為何?
香港民間團體「改革香港警察」(Reform Hong Kong Police)在網路請願平台Change.org發動連署,請求海牙常設仲裁法院(PCA)秘書長Hugo H. Siblesz正式調查香港警察6月9日至今的非法武力一事。
截至2020年1月19日,該連署已經獲得65萬人響應。
圖3:「改革香港警察」(Reform Hong Kong Police)在網路請願平台Change.org上的連署請願內容擷圖。
爭議點二、該連署是否有法律效力?是否達到一定連署數量後,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院就要展開調查?
查核中心訪問三名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包括中興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緯民,曾參與經辦國際仲裁案的律師黃海寧,以及一位熟悉國際仲裁的台灣資深仲裁人與律師(婉拒具名)。
(一)律師黃海寧表示,常設仲裁法院(PCA)是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仲裁院,PCA最新的2012年仲裁規定第1.1條即清楚規定,無論當事人是國家、國家控制的實體、政府間國際組織、或私人之間,若要使用PCA作為爭議解決方式,雙方必須要「先說好」,即同意以仲裁解決爭端。此外,實務上,PCA通常受理國家之間,或是爭議一方為國家的爭端。
黃海寧說,港警執法問題恐難以適用「規範國家」、「解決國家之間爭議」的法律框架。
黃海寧解釋,國際仲裁機構如PCA,是一個提供國際爭端解決的平台,不像檢調機構一樣會對國家行使權力的特定事件進行調查,也沒有辦法像美國或德國等政府設置的人民請願平台一樣,一經連署到一定人數,國會即應予以回應。此請願連署或許更像是一個「意見表達及調查」,顯示香港市民對於尋求國際法機制解決香港警察執法問題的強烈意願。
(二)不願具名的資深仲裁人與律師指出,位於荷蘭海牙的國際仲裁院僅接受當事人合意、或根據國際條約提出的仲裁聲請。PCA並沒有連署達一定數量即發動調查的規定。請願的行動,也不代表正式提出仲裁聲請。
該律師解釋,所謂的「仲裁」機制,是指當事人雙方就特定的爭議,選擇由仲裁庭做成仲裁判斷、以解決糾紛的機制。雙方當事人必須基於既有國際條約,或是在爭議發生前後簽訂的仲裁協議,才能向PCA聲請仲裁。
他指出,根據網路平台上記載的連署內容,請願連署人「改革香港警察」為香港市民,請願的主題為香港警方近期的行動。如果「改革香港警察」有意向PCA提付仲裁,由PCA發動調查、解決爭議,僅發出請願並不足夠,必須要援引國際條約,或是要求爭議相對人,即香港政府或警隊同意仲裁。在欠缺仲裁條約或協議的情況下,很難期待PCA會受理仲裁案件,也不可能進行調查。
綜合以上,該連署並無法律效力,海牙常設仲裁法院不會因網路連署達到一定數量,即發動調查,必須以國際條約或仲裁協議作為依據。
爭議點三、請願連署人「改革香港警察」在連署文件中指控香港警方違反侵略罪(Crime of aggression)、戰爭罪(Conventional War Crimes)與危害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ies),以上罪行是否有國際條約可以援引,作為聲請PCA仲裁的依據?
(一)律師黃海寧表示,侵略罪、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此三項為國際法上的刑事犯罪,可以援引的國際法依據可能是國際刑事法庭的《羅馬規約》(Rome Statut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非《羅馬規約》的會員國,且該規約的管轄權執行機構是國際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香港市民不太可能依據羅馬規約向國際仲裁庭提起仲裁。
黃海寧強調,即使不論管轄權問題,羅馬規約中關於國際刑事法與刑事程雅序的規定是否能適用於港警執法問題,還需要縝密的法律分析。從目前連署內容觀察,看不出來羅馬規約有適用餘地。
黃海寧表示,若跳脫國際刑事法,香港市民或可考慮透過明文納入香港基本法第39條中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ICCPR),調查港警執法是否侵犯香港市民基本人權。不過,中國與香港至今皆未簽署或批准ICCPR的第一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 I,規範個人就公民政治權受侵害之申訴與救濟程序),因此,香港市民恐怕無法以個案方式啟動ICCPR的調查機制。
(二)中興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廖緯民表示,該香港市民團體在連署文件中,指控香港警方違反的侵略罪、戰爭罪與危害人類罪等三罪名,應係依據《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所規範。但中國並未簽署該規約,因此不受規範。
廖緯民指出,PCA是否受理仲裁聲請,前提在於「既存當事人已簽署的國際條約有強制仲裁規定」或「兩造之間有仲裁協議」兩個條件之一。以上條件迄今不存在。
因此,依照目前請願連署人「改革香港警察」披露的指控,雖然可能可以援引《羅馬規約》,但中國並非《羅馬規約》會員國,且海牙常設仲裁法院也非《羅馬規約》的管轄權執行機構。「改革香港警察」恐難以援引《羅馬規約》聲請仲裁。
結論
一、熟悉國際仲裁的專家指出,海牙常設仲裁法院並無「連署達到一定門檻即回應或立案」等相關規定。
二、根據仲裁規定,必須有國際條約為依據,或當事人雙方同意,才能以仲裁解決爭議。以本案來說,必須由香港政府或警隊也同意仲裁,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才會受理仲裁聲請,與連署數量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