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錯誤】網傳「投票所改變地點」、「投票不能帶手機、國外回來投票要帶台灣護照都是新的規定」?

【部分錯誤】網傳「投票所改變地點」、「投票不能帶手機、國外回來投票要帶台灣護照都是新的規定」?

事實查核報告#252
網傳「投票所改變地點」、「投票不能帶手機、國外回來投票要帶台灣護照都是新的規定」?
發布日期/2020年1月7日

經查:

一、2020年選舉較2018年選舉增加1340間投開票所,選舉人有可能被分配到與上次不一致的投開票所。

二、「投票時不能帶手機」。此為既有規定。

三、國外回台投票時,可能因戶籍被取消導致身分證失效,可改用護照。此為既有規定。

因此,此傳言為「部分錯誤」訊息。

背景

網傳「我今天才收到投票通知,我們過去十幾年都固定在一個國小投票,今年改在一個完全不一樣的地方,另外不可以帶手機,如果是國外回去的一定要帶台灣護照,以前從來沒有這個規定,請大家一定要非常的注意」?

圖1:網傳訊息擷圖。

圖2:網傳訊息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網傳「選舉投開票所有異動」,是否為真?

查核中心採訪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指出,因應2018年選舉造成排隊的情況,2020年選舉全國投開票所由15886間,增加至17226間,一共增加1340間投開票所,因此各投開票所分配的人數降低,投票不一定會跟以往地點相同,但一定會安排在戶籍所在地附近。

中選會表示,若選舉人想確認投票所的地點,除了看投票通知單外,也可以進入中選會官網查詢。

因此,2020年選舉較2018年增加1340間投開票所,選舉人的確有可能被分配到與上次不一致的投開票所。

爭議點二、網傳「選舉時不可以帶手機為新的規定」,是否為真?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1條第3項規定,「選舉人及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
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選舉人及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
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裝設足以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之攝影器材。

查核中心檢索立法院法律系統中《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法歷程,有關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在民國93年完成修法後,一直沿用迄今。

因此,傳言所指「選舉時不可以帶手機為新的規定」,與事實不符。

圖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1條修法歷程擷圖。資料來源/立法院法律系統。

爭議點三、網傳「國外回來投票一定要帶台灣護照,以前從來沒有這個規定」,是否為真?

根據中選會108年9月公布的《中華民國海外國民行使第15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答客問》,其中說明,凡是戶籍已遷出之海外國民,符合包括「年滿 20 歲」、「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達 6 個月以上,現已遷出國外者」、「無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之情形」等條件者,皆可依規定申請登記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另有關投票時之規定,凡在國內未設戶籍,經申請准予登記為返國行使選舉權者,應攜帶本人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投票。 

圖4:戶籍已遷出的海外國民返國投票時,應攜帶本人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投票。
 
查核中心比對《中華民國海外國民行使第14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答客問》說明,相關規定並無自2020年起改變。

因此傳言所提,「國外回來投票一定要帶台灣護照,以前從來沒有這個規定」,與事實不相符。

結論

一、此次選舉較上次選舉增加1340間投開票所,選舉人有可能被分配到與上次不一致的投開票所。

二、投票時,不能帶手機。此為既有規定。

三、國外回台投票時,可能因戶籍被取消,身分證失效,可改用護照取代。此為既有規定。

因此,本傳言為「部分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