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誤】網傳「民進黨已經通過了毒品條例了,校園內可以擁有5克的毒品,才被視同販毒」?

【錯誤】網傳「民進黨已經通過了毒品條例了,校園內可以擁有5克的毒品,才被視同販毒」?

事實查核報告#235
網傳「民進黨已經通過了毒品條例了,校園內可以擁有5克的毒品,才被視同販毒」?
發布日期/2019年12月25日

經查: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2/11/8版】

一、傳言所提條例指的是立法院於2019年12月通過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修法後加重「持有」毒品的刑罰標準,將原本「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從20克降為5克,就得處以刑罰。此修法是把處罰標準加重,而非放寬。

二、凡「持有」、「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即使未滿5克未達入刑標準,仍會處以罰鍰與毒品危害講習。傳言說「校園毒品合法化」並不正確。

三、根據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規定,凡「販賣」毒品皆有相關刑責,只要販賣0.1克毒品就是販毒。傳言是將「持有」毒品及「販賣」毒品法條混淆而談。

傳言指稱「民進黨已通過毒品條例,校園內可以擁有5克的毒品,超過才被視同販毒」是將持有、販賣毒品的條文混為一談,易引起誤解。因此,為「錯誤」訊息。

【查核聲明】本查核報告針對傳言對於法條誤解進行查核。而該法條在立院朝野爭議並不在查核範圍,相關內容放置本文補充資料供民眾參考。

背景

社群平台、通訊軟體2022年11月開始流傳訊息:「民進黨已通過毒品條例 2022.11.1,星期二 校園內可以擁有5克的毒品,超過才被視同販毒。 國民黨立委提案,要求嚴禁毒品合法化,並提出零容忍,凡持有毒品者,均予嚴辦,但遭民進黨立委 封殺,且通過持有毒品五克以上,才視同販毒,爾後台灣除了是「同性戀島」、「愛滋病島」現在又增加一個「毒品島」了。 校園毒品零容忍遭封殺,藍委提嚴刑峻法被綠委阻攔 ,毒品殘害我們的幼苗,台灣民進黨根本不在乎,可怕啊! 校園毒品合法後....」

此傳言從2019年12月就開始流傳,且每過一段時間就會重新流傳。


圖1:網傳訊息擷圖。


圖2:網傳訊息擷圖。 

查核

爭議點一、網傳「民進黨已通過毒品條例,校園內可以擁有5克的毒品,超過才被視同販毒」,此修法條例的內容為何?傳言描述是否屬實?

網傳「通過毒品條例」內容為何?

網傳民進黨通過的「毒品條例」指的是立法院於2019年12月17日通過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修正法案,修法重點如下:

修正第4條,針對「製造、運輸、販賣」毒品者,加重刑責;修正第11條,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純凈毒品量的刑罰標準,從20公克降為5公克以上,就須入刑;加重販賣混合式毒品及對懷孕、未成年人販毒之刑度;擴大納入毒品審議程序之範圍,大幅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

因此,可知2019年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法案中,調整毒品克數的條文是指「持有毒品」的刑罰標準,與販毒刑責無關。

針對此修法條例,查核中心採訪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王鼎棫、元貞聯合事務所律師黃旭田,整理如下:

(一)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王鼎棫指出,立法院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第11條修法後,將原本「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新興毒品純值淨重20克降為5克就得處以刑罰,從刑罰上來講是變重的,也希望透過處罰對象範圍的擴大,抑制毒品傳播。因此,傳言提及處罰標準放寬,並不正確。

王鼎棫說,至於「販賣」毒品,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規定,只要意圖販賣而持有各級毒品就須處以刑罰,不論持有幾克都會有刑責。且第4條對於毒品的製造、運輸、販賣刑法更為加重。傳言利用修法的數字差,混淆製造錯覺。

王鼎棫說,至於「持有」不到5克毒品,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1條規定,沒有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會被處以罰鍰或接受講習。

(二)元貞聯合事務所律師黃旭田說,民進黨團提的「下修至5克」,指的是第11條的罰則,也就是吸食或持有第三級和第四級毒品的罰則,從持有20克下修到5克。

黃旭田表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製造、運輸、販賣的處罰非常重,傳言所提「擁有5克毒品,才被視同販毒」,這句話語意不清且混淆法條。

依據現有法條,只要販賣0.1克毒品就是販毒,就有刑責。而「持有」未滿5克雖然不構成入刑標準,但會有罰鍰或接受講習,傳言所稱毒品合法化並不正確。

(三)查核中心2022年11月8日採訪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察學系教授許福生。他說,2019年的修法,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入刑的標準,從20公克降至5公克,實際上是變嚴格。意即持有未滿5公克,並未達至入刑標準。但其實根據該法第11-1條,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仍需要罰鍰以及參加毒品危害講習。因此,傳言講的合法化並不正確。

許福生表示,這個修法的過程,當時在立院有修至5公克或是1公克的爭議,但從毒品犯罪預防的角度來看,現今的毒品防治政策,對於施用級毒品者,更重視其「病患」特質,重於「犯人」身分。因此,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對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才會以稍寬鬆的刑事政策,建立機構內、外治療與刑罰交替運用及「定期治療」模式。讓持有少量第三、四級毒品而施用者,與其直接入刑,更希望以矯治的角度,讓他能走回正軌,才能達到毒品預防的實質意義。。

綜合以上,傳言所提及條例指的是立法院於2019年12月通過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法案。修法後,將原本「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值淨重20克降為5克,就得處以刑罰,此為加重刑罰標準。

至於「販賣」毒品,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規定,只要意圖販賣且持有各級毒品,不論持有幾克都須處以刑罰。

結論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2/11/8版】

一、傳言所提條例指的是立法院於2019年12月通過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案。修法後加重「持有」毒品的刑罰標準,將原本「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從20克降為5克,就得處以刑罰。此修法是把處罰標準加重,而非放寬。

二、凡「持有」、「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即使未滿5克未達入刑標準,仍會處以罰鍰與毒品危害講習。傳言說「校園毒品合法化」並不正確。

三、根據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規定,凡「販賣」毒品皆有相關刑責,只要販賣0.1克毒品就是販毒。傳言是將「持有」毒品及「販賣」毒品法條混淆而談。

傳言指稱「民進黨已通過毒品條例,校園內可以擁有5克的毒品,超過才被視同販毒」是將持有、販賣毒品的條文混為一談,易引起誤解。因此,為「錯誤」訊息。

【查核聲明】本查核報告針對傳言對於法條誤解進行查核。而該法條在立院朝野爭議並不在查核範圍,相關內容放置本文補充資料供民眾參考。

補充資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過程中,曾針對持有第三、四級毒品處以刑罰的持有數量有不同版本,版本為何? 各方對此條文修法之意見和討論為何?

(一)查核中心檢視修法過程的立法院公報相關記錄。

依據立法院公報,立法院於2019年12月11日,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召開朝野協商,立法院公報紀錄,當時針對毒品持有的第11條,行政院修法版本是將持有三、四級毒品的刑責從20克下修成持有5克,時任國民黨立委沈智慧代表國黨提出修正動議,將持有量再下修成1公克。

時任法務部次長張斗輝於會議中解釋,持有三、四級毒品者大多為校園學生,實務上多分裝成每包0.2至0.4公克,以五公克來計算,約有25包,持有這個數量可能就有散布流通的風險,因此才訂立刑罰嚇阻。

張斗輝說明,若再下修成持有1公克,只要持有的學生就通通有前科,可能會太早對少年標籤化;但持有5公克以下仍是觸法,有罰鍰與參與講習的行政罰。

立法院公報紀錄,時任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呼應法務部說法,提出實務上毒品可能包裝在巧克力等食品中,如果經由同學分送而持有,依照國民黨持有1公克就處以刑責的見解,這些誤觸法網的少年通通會被判刑,將這些未成年的孩子送到監獄去,並不能阻止毒品的販賣。

該法案於2019年12月17日在立法院院會表決,依據立法院公報紀錄,此時民進黨、國民黨、時代力量、親民黨都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提出修正草案,其中民進黨、時代力量、親民黨的版本,對三、四級毒品的刑責標準都是持有5公克,只有國民黨的條文是1公克。最後以贊成61人,反對13人,通過民進黨所提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修正條文。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三讀通過後,司改會隨即發布新聞稿指出,第11條的立法精神,是為了嚇阻基於「供應」目的而「大量持有」毒品,因此才明定持有三、四級毒品5公克以上,應該加重其刑。

司改會指出,國際毒品政策研究的趨勢,並不建議在法律中明定持有多少毒品量為「大量持有」而加重其刑,理由是因為沒辦法訂出合理的持有量標準,個人毒品持有量會因為種類、型態、施用方式等因素而有不同,個案上存有高度的判斷空間。而且台灣也缺乏用藥模式的實證研究,大量持有毒品的標準,已經淪為議價,恐缺乏根據。

【更新說明 2022/11/8】此傳言曾在2019年12年、總統大選前熱傳,查核報告於2019年12年20日發布查核報告;傳言在2022年11日重新熱傳,為求報告內容充實完整,報告內容重新更新,補充採訪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許福生,並整理立法院公報等資料。